单一来源采购汽车的方式应受规范/谷辽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50:19   浏览:8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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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汽车的方式应受规范

作者: 谷辽海


  2005年3月5日,某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在网上公开披露132辆汽车的成交公告。采购人为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谈判,采购项目的内容为普通桑塔纳04款世纪新秀豪华型轿车,标准配置喷涂工商标识,成交总价为12540000元,成交供应商为某市大众汽车销售公司,厂家指定供货商为某市大众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供车73辆,某省汽车联营销售公司供车59辆。

  类似前述单一来源采购汽车的案例,近几年在我国各省市国家机关、团体组织、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普遍存在,而且这种现象有迅猛发展、愈演愈烈之势。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没有任何竞争,只能同惟一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的采购活动处于一对一的状态,交易过程极易滋生“权力寻租”现象,所以,国际上凡是通过这种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中都规定非常严格的限制。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不例外,其前提条件是:货物或服务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是出于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现在,结合上面的案例和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条款分析,可以发现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其一,汽车采购部门不具备适用这一采购方式的前提条件。从前述案例来看,采购人工商局所需的汽车在我国境内的供应商不属于单一来源,配置和价位大致相同的国内汽车制造商也不是惟一的,而且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某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采购的时候,也没有出现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等主观方面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势,更不存在其它的法定适用情形。在没有法定适用条件的情况下,面对如此巨大的汽车采购数量,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均没有法定权力适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笔者认为,前述案例中的采购项目,其首选的采购方式只能是公开招标。

  其二,采购信息的公示内容缺乏透明度。前述汽车采购项目在采购之前,在权威的官方媒体上寻觅不到采购主体所披露的采购信息;在成交结果公示中,为何采取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同样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得不到任何答案。实践中,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采购主体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信息很少披露或者仅仅披露一小部分内容,而作为主管部门的财政机关也很少对采购信息进行跟踪,实施有效监督,及时予以纠正。

  其三,行政许可程序存在监督缺位。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我们从成交信息公示中,采购主体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否获得行政许可、财政部门的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均无从得知。

  其四,现行法律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前述采购案例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行为显然是违法行为,如果财政部门在无法定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行政许可,那么许可行为同样也是违法行政行为。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没有严格遵循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性行为规范的情况下,违法行为分别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我们在《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这一节的所有条款中,均寻找不到任何相对应的条款。换言之,尽管法律规定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但如果没有考虑法定情形而任意确定采购方式,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总之,我国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亟须立法机关予以规范,在法律尚未修改、完善之前,财政部门应该加强对这种采购方式的监督,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是主管机关还是采购部门,均应该自觉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作者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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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潍河主河道及水源地管理保护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令


潍坊市潍河主河道及水源地管理保护规定》已经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玉芬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潍坊市潍河主河道及水源地管理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潍洒主河道及水源管理,保护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信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范管理的潍河主河道是指自峡山水库主坝至入海口段潍河干流。水源地是指主要依靠潍河河水作为补给来源的供城市生产生活和工业用水的取水工程所在地。
第三条 市水行政部门是潍河主河道及水源地管理的主管部门。环保、地矿、建设、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潍河主河道及水源地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四条 沿潍河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潍河防洪要求,搞好防汛抗洪工作和堤防的维修加固,执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源调度方案和水量分配计划。
第五条 开发利用潍河水源地的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首先满足城市生活和工业用水的要求。
第六条 沿潍河主河道及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和水源地不受污染破坏的义务,对破坏河道工程设施和造成水环境污染及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潍河主河道管理保护范围: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段根据设计洪水位确定。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潍河峡山水库主坝至金口拦河闸段,河道中心线两侧各1500米。
第八条 在潍河主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第九条 潍河主河道的疏浚、堤防加固、抗洪抢险,按照行政区划由沿河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条 在潍河主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二)弃置石渣、泥土、垃圾等;
(三)破坏、侵占、毁损提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污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峡山水库主坝至金口拦河闸河段内采砂取土。本规定发布前上述河段内已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矿部门、工商部门颁发《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原采砂业主与村、乡镇或单位签订的采砂合同应依法予以终止。为采砂在大堤上修建的道口,由其所在地市区政府负责全部堵复。
第十二条 在潍河主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在河道内爆破、钻探等;
(二)在河道内修建跨河、拦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道路、管线、缆线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
(三)建设新的引、提水工程。
第十三条 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的,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排污量的增加,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请之前,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质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排污单位除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缴纳排污费外,还要对因水体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在潍河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新建、扩建污染严重的企业;
(二)直接或间接向沟渠内排放污水;
(三)堆放存贮污染物;
(四)利用污水进行灌溉;
(五)利用渗坑、废井排放污水;
(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物体、容器。对上述违法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非农业灌溉取水或扩大取水量的,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自潍河主河道及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并应按规定缴纳水费。收取水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水费标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市自来水公司的补偿费缴纳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要装置计量设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报测定数据。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在河道内爆破、钻探的,对个人处以5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不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一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财政工作管理办法和林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财政工作管理办法和林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49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财政工作管理办法》和《林业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财政工作管理办法

为理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切实做好辖区内财政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管理方式: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辖区内,袁州区财政局只与管理局行政财政科发生财政往来关系,不再管理辖区内乡镇、场的财政工作,辖区内乡镇、场的财政业务及财政监督工作由管理局自行负责。
二、财政收入管理:袁州区政府直接将管理局及其乡镇、场的财政收入任务下达给管理局,管理局与袁州区共用同一国库,管理局本级及管理局辖区内一乡一镇、两个林场的全部收入由管理局财政管理,每月由袁州区财政局按管理局的国库收入数及时结算划拨。
三、财政支出管理:除市政府特别指出的经费支出外,管理局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各项支出都由管理局财政统筹安排,自行负担,袁州区财政不再负担。
四、体制结算:袁州区财政自2005年起取消原温汤、洪江两个乡镇的体制上解,管理局辖区内所有财政收入所产生的地方收入全部用于管理局及辖区乡镇、场,袁州区财政不参与调节和分成。同时,中央、省、市等各级对管理局及其所辖一乡一镇、两个林场的所有补助及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戴帽给管理局,袁州区财政局将各级给管理局和辖区的专项经费、补助划拨给管理局,并进行对帐结算。
五、财政资金结算:袁州区财政局将属于管理局及辖区乡镇、场的财力补助及财政收入产生的地方收入,计算出管理局的总可用财力,按月拨付给管理局。
六、教师、医务人员工资发放:由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财政发放的中小学教师工资、医务人员的差补工资,近期内仍由袁州区财政局统发,所需资金从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财力中按月划拨。
七、财政所的管理:为便于做好管理局辖区内财政所改制工作,管理局所辖乡镇原财政所人员编制、工资关系目前仍由袁州区财政局管理,待袁州区乡镇财政所改制后,再作安排。但辖区内乡镇财政所长的任免及其他人员的调进调出应征求管理局意见。
八、财政业务指导:袁州区财政局对管理局的财政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管理局的财政工作接受袁州区财政局的指导,温汤、洪江两乡镇的各项报表及数据,经管理局审核后,交袁州区财政局审核、汇总。
九、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林业工作管理办法

为保护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林业资源,加强林政管理,提高景区品位,制定如下林业工作管理办法:
一、管理要求:要遵照《森林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江西省政府颁布的《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执行。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要求,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科学规划,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对林政的管理。
二、砍伐指标管理: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辖区内的木竹实行限额计划管理,木竹采伐计划指标,由袁州区林业局征求管理局的意见后将计划指标统一下达给管理局,再由管理局分配到所辖乡、镇、场。乡、镇再把计划指标分配到户,并张榜公布,群众无意见,再正式下达计划指标。
三、采伐证的办理:凡涉及到需要办理采伐手续的,由管理局资源管理规划建设科与辖区内的林业工作站共同派员到现场踏看,按要求搞好作业设计,经管理局签署意见同意后,袁州区林业局方可办理采伐手续。
四、木竹的放行:林业工作站负责对经营业主的竹木运输进行监督。木竹放行凭采伐证到林业部门办理放行手续后才能放行。林业工作站在无采伐证的情况下,放行了木竹,从严追究林业工作站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规费管理:辖区所办采伐手续的林业规费由区林业局负责收取,这些林业规费收入,减除上缴部分和应用于辖区内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培育保护、林业工作检查站人员、森林公安人员的工资、社保及日常支出等外,节余部分由管理局与区林业局协商处理。
六、人员管理:辖区内林业工作检查站领导的任免及工作人员的调动,须征求管理局的意见。
七、成立森林公安派出所:成立宜春市森林公安局明月山森林公安派出所(或森林公安分局),归口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公安局和市森林公安局指导。
八、其它相关事项:本办法以外的其他林业资源管理业务,仍由袁州区林业局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工作。林业部门有责任和义务进入景区开展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调查等业务工作,进入景区开展上述工作免收门票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