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3:07:30   浏览:9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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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1986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兹将人民银行总行银发(86)第290"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中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在关于认真清查盗用联行资金问题的通知中所指出的问题,我行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联行资金被盗案件已经发生几起,为此,总行在今年曾连续发生了几个加强联行管理的通知,并作为全国会计工作大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有些行执行制度不严,管理不善的问题仍未彻底纠正。人民银行通知中的六项要求,各行均应遵照执行,考虑到我行的实际情况,现对联行凭证、联行印、押的管理具体补充如下:
(一)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属于重要空白凭证,要按规定建立健全联行凭证保管、领用制度。为此,总行已决定修订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增设凭证编号,见总行(86)建总会字第155号文),并即将制订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印发各行严格执行。
目前,我行使用的联行凭证由于没有凭证编号,暂不便进行表外科目核算,但须建立入库、领用登记手续,没有入库的要立即清理入库。所有联行空白凭证均要入箱、入柜加锁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计负责人要定期对联行凭证的库存数与登记簿全面进行检查。
(二)联行印、押的管理,按人民银行通知要求具体规定为:
1.联行印章原则上由一名会计负责人亲自保管与用印,地(市)以上管辖行也可以由会计处、科长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保管与用印。
联行印章只限于签发联行划款凭证和联行对帐签证单使用,联行往来帐目的查询、查复等一律使用业务印章
2.联行密押(包括密押编制办法和密码表),由会计负责人指定一名政治上可靠、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保管。使用密押人员不得超过两人(编押、核押人员各一名),不得扩大知密范围。
(三)联行凭证、联行印、押必须坚持分管,分管空白联行凭证人员,不得兼管联行密押和联行印章。经办联行业务人员不得兼管联行凭证和联行印章。分管人员临时离职,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接交手续,并指定专人监交。
(四)加强联行管理,保证国家资金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制度,各级行领导要亲自抓好这项工作,精心组织。为严格执行制度而必须增加的会计人员,各行今年年底以前务要保质、保量配足。按人民银行通知规定,今后凡不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包括会计负责人和行处领导)的责任。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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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发[2003]9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申请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拆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作为被拆迁人补偿安置费用的资金。
第五条 拆迁申请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将市拆迁办核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与市拆迁办、指定银行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
拆迁申请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分批拆迁的,应按规定分批缴存和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归拆迁申请人所有。
第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住宅、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同类地段住宅、非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的70%确定。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不计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范围。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全部用于拆迁房屋的补偿和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支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持货币补偿协议书和申请支付货币补偿款报告,报市拆迁办审核。市拆迁办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及时办理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
(二)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安置结束后,拆迁人应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报市拆迁办审核。市拆迁办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及时办理对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
(三)用尚未建成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在安置楼工程主体完成50%以后,应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施工进度表和请求分批付款的报告,报市拆迁办审核。市拆迁办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分批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于工程竣工时付至80%;
(四)补偿安置结束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尚有结余的,应全部向拆迁人付清。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以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及时将不足部分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产管理局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受让人应将继续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足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与市拆迁办、指定银行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
第十一条 拆迁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副食补贴发放标准中的两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副食补贴发放标准中的两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中央在京各单位,市级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发放副食补贴工作的管理,现对副食补贴发放标准中的两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对于长期出国人员(包括驻外使馆的编内编外人员、援外劳务人员、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等),凡户口注销后,不论其国内工资是否继续发放,一律自户口注销之次月起,停发副食补贴。
长期出国人员回国休假,从回国当月起,发放副食补贴。休假期满,自出国之次月起,停发副食补贴。
2.对于户口在京,工作单位在外地的人员,应在取得当地未发放副食补贴证明之后,由北京按人员所在地标准发放副食补贴。
3.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198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