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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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985工程办公室


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重办[2004]2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保证“985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建设实现预期目标,并取得重大成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我办制定了《“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985工程办公室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985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教重[200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85工程”二期建设目标是:巩固一期建设成果,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奠定坚实基础,使一批学科达到或接近国际一流学科水平,经过更长时间努力,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

第三条 “985工程”建设任务包括机制创新、队伍建设、平台建设、条件支撑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 “985工程”采取国家、共建部门(有关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和高等学校三级管理的方式,以高等学校自我管理为主。

第五条 “985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

组 织 实 施
第六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控制数和其他渠道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编制“985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论证报告;

(二)学校“985工程”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学校报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

(三)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上报的“98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进行论证;

(四)项目学校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五)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立项;

(六)项目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要求,编制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七)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对学校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八)财政部参考中介机构评审意见,审批下达预算。

第七条 项目学校应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对学校“98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下达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如确需进行涉及建设目标和建设项目等内容的变更或调整,由学校报教育部、财政部审定。必要时,需重新进行专家论证,对项目重新审批。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985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和总体规划。“985工程”工作小组负责“985工程”实施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985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共建部门参与对有关学校“985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筹措并落实共建资金。

第十条 项目学校应成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985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学校法人应依据“98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负责对项目执行实行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编报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决算,落实各渠道建设资金;

(三)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建设进度和质量;

(四)及时报告、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编写项目验收报告,并做好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建 设 资 金
第十一条 “985工程”建设资金由多方共同筹集,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地方和企业筹集资金共建有关“985工程”学校。其中中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其他资金可根据学校“985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检 查 验 收
第十三条 教育部、财政部组织对“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根据检查、审计、评估的结果,对项目学校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总结验收。

第十五条 每年度终了,项目学校应将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汇总形成年度报告,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由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统一部署。检查的重点是:项目建设目标实现和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七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需向教育部、财政部提交总结报告,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学校进行验收和评估。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项目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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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规定进一步整顿邮政通信市场秩序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规定进一步整顿邮政通信市场秩序的通知

1995年11月21日,邮电部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这一规定,是从国家安全考虑,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出发的。但是,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非邮政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外商的涉足,不仅极大地干扰了邮政通信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而且直接违反了国家关于禁止外商经营管理邮政业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目前各局针对邮政通信市场混乱的现象,正在积极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特别是山东、湖北、江西、福建、辽宁、广东等局会同当地公安、工商、国家安全、海关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制止非邮政部门无照经营和侵权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的违法行为,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对邮政通信市场的清理整顿中也遇到一些阻力和干扰。为维护邮政通信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管理邮政通信市场,规范通信市场秩序是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贯彻执行《邮政法》更是邮政通信行业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局应认真贯彻执行《邮政法》中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坚持国家法律赋予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不仅仅是维护邮政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我们必须站在这一高度来认识问题。各局应采取积极措施,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行为,贯彻落实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今年8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管理的通知》(邮部联(1995)317号)。
二、办好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是《邮政法》赋予邮政企业的光荣职责。各级邮政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邮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邮政企业办好专营业务。
三、贯彻执行《邮政法》不仅仅是邮电部门的责任,也是各行各业和全国人民的责任。各局应加大对《邮政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宣传国家法律规定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重要意义,同时应加强与当地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的联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邮政法》的贯彻落实。
四、各局应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邮政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汇报邮电部关于邮政通信行业管理的规定,汇报邮政通信行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取得当地人民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请各局将贯彻执行邮政法律法规情况及所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高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高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 锡政办发〔2007〕13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区高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市区高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架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架道路是指本市市区范围,与地面保持一定空间,并设置高架道路指示标志的道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架道路的车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四条 高架道路禁止行人及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摩托车;

  (三)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四)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

  (五)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车辆;

  (六)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七)带挂车的汽车、平板货车;

  (八)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辆;

  (九)高架道路交通标志禁止通行的其他机动车辆。

  交通标志、标线另有规定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第五条 禁止载运剧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高架路上通行。

  第六条 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在道路畅通状况下,最低行驶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线规定行驶。

  车辆上、下匝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

  遇恶劣天气条件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应按交通管制措施执行,并减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 在高架道路上行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通行规定通行,自觉保持安全车距和遵守超车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掉头、倒车或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主线以及匝道逆向行驶;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五)任意变换车道或者一次连续变换二条以上车道;

  (六)非紧急情况时停车。

  第八条 在车道规定的限速内,允许车辆变道行驶。车辆变道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变道至左侧车道的,开启左转向灯,变道至右侧车道的,开启右转向灯,变道完毕后,应当立即关闭转向灯。

  第九条 上下匝道需要变更车道时,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进行。

  第十条 车辆从匝道驶入高架道路的,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并在不妨碍已在高架道路上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车辆从下匝道驶离高架道路的,应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变道至最右侧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未及时变道的,从下一匝道口驶离。

  第十一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车道时,驾驶人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距车后五十米以外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停车后,应立即报警。

  第十二条 在高架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并且车辆可以移动的,应标明车辆位置(有条件的可拍摄现场照片)后,迅速将车辆移至道路最右侧停放或移离高架道路,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架道路上堆物,设置路障、标牌和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十四条 在高架道路上从事养护、维修、保洁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限制的车辆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有反光识别标志的工作服。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栏,并设置黄色频闪警告灯或使用反光标志。养护、维修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车辆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十五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江阴、宜兴市可以参照本规定对高架道路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