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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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加强行政管理、经办服务和基金监管制度建设,落实各项内部监控措施,较好地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工作职务犯罪的风险点也在增加,一些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为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树立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针对社会保险工作特点和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以下简称《纪律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纪律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所有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行政人员和经办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人员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纪律规定》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充实细化,提出进一步要求。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并贯彻落实好《纪律规定》。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纪律规定》和本地区、本单位的贯彻办法在门户网站上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将其作为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通过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项培训等多种方式,使之入脑入心,付诸行动。要在每年的全国性、全省性社会保险专业会议中,专门安排这方面的内容,开展经验交流,做到警钟长鸣。
三、严格实行问责制度
对经举报热线、信访窗口等渠道实名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隐情不报、急情迟报、大情小报,特别是其他部门已经反映或媒体已经披露、而社会保险部门压延不报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要将《纪律规定》执行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2年12月31日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一、严格社会保险审批事项。坚持政务公开,按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事。
(一)不准违规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
(二)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资格审查事宜;
(三)不准违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擅自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严格社会保险标准制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四)不准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社会保险事项评审评定专家名单,干预专家评审意见;
(五)不准违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等制定调整事宜;
(六)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结算标准。
三、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七)不准私自或与他人串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八)不准违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使用范围;
(九)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严格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坚持落实内控制度,推进逐级授权、逐级审查和分段分岗专人负责制。
(十)不准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十一)不准隐匿、滞压社会保险费或将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之外的资金账户;
(十二)不准擅自扩大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增减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变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违反审批程序,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支付社会保险基金;
(十三)不准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或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五、严格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坚持分权制衡原则,科学设置信息系统用户权限,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流程。
(十四)不准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参保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资料;
(十五)不准违规外泄各类业务信息和重要数据;
(十六)不准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政府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标或利用其他手段谋取私利。
六、严格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坚持依规监督,依法处理。
(十七)不准接收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其他活动安排;
(十八)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监督检查项目和程序;
(十九)不准隐瞒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影响检查实施和问题处理;
(二十)不准擅自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结论,违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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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切实加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行做法,现就境外人员申请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为以旅游名义到我国的外国公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以旅游名义跨国境为外国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二、外国居民申请到我国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我部后,根据回复意见实施。
  三、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优先满足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需要。
  四、医疗机构在为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五、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规定的内容外,医疗机构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发布人体器官移植医疗广告。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要纳入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定期评估的重要内容并严格考核。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撤销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服贸发〔2011〕487号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现代交易方式,融资租赁业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新兴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扩大内需、带动出口、促进经济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十二五”期间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初期,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为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支持国内企业技术改造等作出了突出贡献。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规模和能力显著提高,服务领域日益广泛,业务范围不断拓展。截至2010年末,我国已有各类融资租赁企业260多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到7000亿元,潜在租赁资产承载能力超过1万亿元。融资租赁服务范围已经从交通运输、工业装备、工程建筑等传统领域,向农业、医疗、文化教育等新兴领域拓展,部分企业开始“走出去”发展。
  “十二五”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对于有效扩大相关行业的投资、生产和消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带动现代服务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存在市场规模小、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完善、市场监管不统一、行业标准与交易规则缺失、统计体系基础薄弱、业务模式及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亟需解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行业发展为主线,以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为基础,以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为方向,以完善行业规划、加强市场监管为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改善内外部环境,促进融资租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引导企业合法、依规、有序发展;坚持促进与监管相结合,同步推动政策促进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指导企业增强资产管理能力,提高专业化水平,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坚持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在服务于国内市场的同时,大力拓展海外市场。
  (三)发展目标。
  通过五年的努力,使融资租赁行业的社会认知度显著提高,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体系不断完善,统一有效的行业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行业标准与统计体系基本健全,经营范围和业务领域有序拓展,融资租赁交易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例稳步提高,形成一批规模大、竞争优势突出、业务拓展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不断提升融资租赁业发展水平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三、主要任务
  (一)创新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模式。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发挥各自优势,集中发展优势业务领域,突出经营特色,实现差异化发展。加快业务创新,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综合采用多种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企业发展能力。引导融资租赁企业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等设计,创新盈利模式,提升服务水平。
  (二)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布局。
  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充分利用政策优势,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培育形成融资租赁业发展集聚示范区,加快中西部地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增强融资租赁业对国家重点经济发展区域的支持和带动作用。大力支持工业制造、大型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服务运营商、各类投资机构等非厂商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支持企业拓展新兴业务领域。
  继续做大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融资租赁领域,增强对产业链发展的带动作用。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支持农业发展,开拓农村市场,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设备等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拓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研究出台鼓励政策,大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服务。
  (四)大力开拓海外资产租赁市场。
  鼓励制造商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租赁,扩大出口份额。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开展施工设备的海外租赁,积极参与国外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展跨境兼并重组。积极研究出台外汇使用等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海外业务的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海外租赁保险业务,加大对海外租赁业务的支持保障力度。
  (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增加中长期资金来源,规避资金风险。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租赁资产,创新融资模式。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
  (六)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指导融资租赁企业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强化资产管理能力,积极稳妥发展售后回租业务,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加强信息引导。推动建立融资租赁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担保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担保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租赁保险产品。
  (七)加快融资租赁相关产业发展。
  研究出台鼓励政策,加快建立程序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支持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等相关服务业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
  积极推动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与管理。加快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完善试点工作机制,建立试点企业评估和退出制度,积极引导外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建立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强化监管手段,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加强融资租赁业法制建设,推动出台融资租赁业专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推动建立租赁物登记制度,积极解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出台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出口退税等各项财税政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行业统计和标准化体系。
  逐步建立统一、全面的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融资租赁业统计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部门间、地区间、协会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计信息交流与成果应用,提高对行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建立融资租赁行业标准化体系,制订融资租赁交易、二手设备流通、租赁物分类评估等行业标准,加强标准实施宣贯,提高融资租赁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四)提高融资租赁社会认知度。
  利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行业交流与国际合作,支持举办国内外研讨会等各类交流活动。
  (五)加强行业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设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完善地方行业协会组织。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信息咨询、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培训教育、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准入制度,积极推动高等院校设立融资租赁专业,支持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法律、销售、税收、金融、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基础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人才。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