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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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

1957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6月10日刑字第499号报告及附件均已收悉。关于王本光案件的性质问题,经我们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研究后认为:王本光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于反动言行的范畴,还看不出他有反革命的目的,不以反革命罪论处为宜。但对这种反动言行,应当予以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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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方便和丰富群众生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集贸市场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若干经营者和消费者入场集中进行农副产品及日用工业品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集贸市场的主管机关,对全市城乡集贸市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管理。
各级公安、公安交通、消防、规划、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畜禽检疫、环境卫生、劳动、计划生育等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与权限,对集贸市场加强管理。
第四条 本市集贸市场的建设,纳入北京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布局建设规划。本市集市贸易的发展,纳入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开办集贸市场。


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不得直接开办集贸市场。
第六条 开办集贸市场,由开办单位或者投资者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申请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开办集贸市场的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二)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占地审批文件或者场地使用证明;
(三)集贸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标明集贸市场方位和设施分布的平面图;
(五)开办集贸市场的资信证明;
(六)联合开办集贸市场的联办协议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市场登记证》:
(一)市场设置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
(二)市场设置符合商业发展规划,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生活;
(三)开办者或者投资者的资格合法;
(四)有开办市场必要的资金;
(五)具备开办市场所必要的治安、交通、消防、卫生等条件;
(六)有市场管理服务机构;
(七)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八)办理登记所需的文件和证明材料齐全。
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得开办。
第八条 《市场登记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办集贸市场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市场登记证》的,不得擅自开办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凭《市场登记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刻制公章和设立银行帐户手续。
第九条 集贸市场的合并、迁移或者撤销,开办单位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原登记机关许可,开办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集贸市场场地和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自行关闭集贸市场。
第十条 集贸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负有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落实市场交易、卫生、消防、治安、计划生育管理等制度和市场公约;
(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机关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入场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
(四)负责核验进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外地人员《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地来京育龄妇女的《婚育证》;
(五)维持集贸市场内的秩序,保持场地和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六)负责市场的统计工作;
(七)负责集贸市场场地及设施的建设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
(八)设立公平计量器具、监督箱,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在集贸市场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标明市场名称、开办单位名称、管理服务组织负责人姓名和市场交易范围、市场界限、开闭市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凭证,并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的摊位,亮照经营。
第十三条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地人员,必须持有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雇用的外地人员,必须持有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和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
集贸市场内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第十四条 集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商品:
(一)国家规定实行专营的商品;
(二)国家、本市列入保护范围的珍贵动物、植物;
(三)非生活性废金属;
(四)迷信、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五)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食物,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六)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及其他化学危险物品;
(七)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伪劣药品;
(八)国家和本市禁止集市贸易经营的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卖票证;
(二)使用不合格的或者本市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三)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计量不足;
(四)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五〕赌博、看相、测字、算命以及其他迷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集贸市场外占用道路摆摊经营或者流动经营。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或者派驻市场监督管理人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聘用市场管理员,协助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管理集贸市场。
第十八条 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市场管理费后应当向缴费人出具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集贸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为经营者提供设施的,可以收取设施租赁费用。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投资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对无《集贸市场登记证》擅自开办或者自发形成的集贸市场,予以取缔。对擅自开办者或者投资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合并、迁移集贸市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变更登记,对其中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责令停办。
(三)对擅自撤销集贸市场或者擅自改变集市贸易场地及其建筑使用性质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因集贸市场管理服务机构管理不善,造成集市贸易秩序混乱或者各项管理制度不落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办。
第二十一条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对无照经营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经营物品及其经营工具,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按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经营物品,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的,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不亮照经营或者不在指定摊位经营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对经营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禁止上市物品的,没收其非法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禁止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强制收购或者没收其经营商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严重扰乱集市贸易秩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暂扣其经营商品和经营工具等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在集贸市场外占用道路摆摊经营或者流动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经营商品和非法所得,并对违法单位处以1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遵守税收、物价、治安、劳动、技术监督、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畜禽检疫、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市场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90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和1991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6月13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达标考核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达标考核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1年7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对我行外汇财会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外汇人员素质,逐步实现我行外汇财会工作的规范化,我们在财政部(88)财会第47号“关于印发《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及我行财会部下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业务财会工作达标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试行)”。现随文印发各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行的外汇财会的达标升级活动,在各行国际业务部以及下属外汇营业部门内进行。
二、从1991年8月1日起,各行国际业务部应根据外汇财会达标考核验收的项目标准自查本部外汇财会工作,使之逐步达到标准,1992年初进行试评。达标试验以半年的实际业绩为依据,升级要以达标后一年的实际业绩为依据。
三、外汇财会达标升级工作,应在各行达标升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国际业务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工会、人事、财会等部门)的专门小组(以下简称考评专门小组)具体负责考评工作。考评专门小组根据本通知要求,拟定具体实施方案,于91年11月1日前收面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和财会部。
四、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等级根据财政部及总行财会部的统一规定,分为达标、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各等级的考核确认工作根据总行的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各等级考核确认的权限为:
达标:由分行国际业务部根据标准逐荐自查,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然后将申报材料报各行的考评专门小组考核确认。总行在必要的时候,进行抽查。
分行下属外汇业务分支机构的考评,由地、市行考评专门小组和分行国际业务部共同组织,提出考核意见,报分行考评专门小组复核确认。关于下属外汇业务分支机构达标升级的评分标准,由各分行达标升级考评专门小组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同时报总行备案。
三级、二级:在达标考核的基础上,分行国际业务部审报材料,由各分行的考评专门小组组织考核确认并报总行备案。总行将有选择地直接参加考核。
一级:由分行的考评专门小组上报,总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
申请财会工作等级考核,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进行,先达标后升级。
五、达标、升级考评采取百分制
(一)达标考评:
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达标考核办法”,考评分数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行处为外汇财会工作达标单位。
未办现金出纳的分行,应扣除“现金出纳”的分数计算,即以满分90分为考评,考评分数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行处为外汇财会工作达标单位。
按“达标标准”考评分数达到95分以上的,未办现金出纳的分行达到85分以上的可申请晋升三级。
(二)升级考评:
(1)三级:在达标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参与单位的经营决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行处以及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升级验收考核标准”(未下发)的考评分数达到80分以上的,为外汇财会工作三级单位。
(2)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对资金、成本、财务成果等管理建立了有效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办法和体系,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有若干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的先进水平的行处以及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升级验收考核标准”(未下发)的考评分数达到100分的,为外汇财会工作二级单位。
(3)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会计工作已达到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并有若干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六、经考核确认的外汇财会工作达标升级的会行国际业务部,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制定。达标、三级证书由各分行验发,二级证书由总行验发,一级证书由财政部验发。获三级以上证收的单位,由负责组织分行考评的验收小组给予精神和物质的鼓励,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
七、鉴于目前我行的外汇业务力量还比较薄弱,各行先搞达标,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升级验收考核标准”,总行将在适当条件下另行发文。
八、本通知未提到的其它有关达标升级的要求,请各行比照财政部及总行财会部核发的有关达标升级的文件办法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达标考核验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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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评分标准(实行扣分制,按标
┃ ┃ 准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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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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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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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确定一名懂会计业务并有一 ┃ 3 ┃1.(1)未确定主管财会工
定外汇银行工作经验的部领导主管 ┃ ┃作部领导的 不得分
外汇财会工作,能够定期了解外汇 ┃ ┃ (2)主管领导不懂会
财会工作情况,经常检查外汇财会 ┃ ┃计业务的 扣1分
工作。 ┃ ┃ (3)不定期研究财会
┃ ┃工作的 扣1分
┃ ┃ (4)主管领导未做到
┃ ┃期检查财会工作的 扣1分
2.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在部┃ 1 ┃2.未设外汇财会机构的
内设置财会机构。 ┃ ┃ 扣1分
3.建立并实行外汇财会人员岗位 ┃ 3 ┃3.(1)未建立岗位责任制
责任制,以岗定责,责权分明,劳动┃ ┃的 不得分
组织合理,分工明确,完成财会工作┃ ┃ (2)岗位责任制不合
任务。 ┃ ┃理,分工不明确的 扣2分
┃ ┃ (3)岗位责任制已建
┃ ┃立,但未坚持考核、记载的
┃ ┃ 扣1分
4.配备与外汇业务相适应的外汇 ┃ 4 ┃4.(1)未配备财会主管人
财会主管人员。 ┃ ┃员的 不得分
(1)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1)┃ (2)财会主管人员不按
《会计法》规定的手续 ┃ ┃规定任免的 扣1分
(2)部内有十名以下外汇会计┃(1)┃ (3)财会主管人员的数
人员的,至少配备一名外汇财会主管┃ ┃量未达到达标要求的扣1分
人员;十名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外┃ ┃ (4)财会主管人员不具
汇财会主管人员。 ┃ ┃备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资格的
┃ ┃ 扣1分
(3)外汇财会主管人员要具有┃(2)┃ 不懂外语的 扣1分
一定的专业水平,至少要具有助理会┃ ┃
计师以上资格,懂一门外语,具有三┃ ┃
年以上的外汇银行工作经验。 ┃ ┃
5.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外汇会计┃ 6 ┃5.(1)外汇会计人员没有
人员。 ┃ ┃会计工作的实际经验,上岗前
(1)外汇会计人员要具有一定┃(4)┃未经过专业培训的 扣1分
的实际工作能力,上岗前要经过专业┃ ┃ 不懂外语 扣2分
培训,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 ┃ (2)外汇会计人员有严
,坚持原则,并懂一门外语。 ┃ ┃重违反外汇管理制度的
(2)按工作需要配足财会人员┃(2)┃ 扣1分
,办理现金业务的至少要配备五人,┃ ┃ (3)未按达标要求配备
不办理现金业务的至少要配备三人,┃ ┃外汇会计人员的 扣2分
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 ┃
6.使用电子计算机核算的行处,至┃ 3 ┃6.(1)操作员配备不足或
少应有两名熟练的操作员,使用两台┃ ┃达不到要求的 扣2分
以上电子计算机操作的,按需要配备┃ ┃ (2)会计主管人员不懂
操作员,会计主管人员应了解计算机┃ ┃计算机操作功能的 扣1分
帐务处理的功能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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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评分标准(实行扣分制,按标
┃ ┃ 准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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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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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汇会计管理和核算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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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要求 ┃ 2 ┃1.
(1)采用借贷记帐法,外汇分┃ ┃ (1)未采用借贷记帐法
帐制,责权发生制; ┃(1)┃外汇分帐制的 扣0.5分
(2)结合岗位责任制,制定必┃ ┃ 未采用责权发生制的
要的业务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 ┃(2)┃ 扣0.5分
┃ ┃ (2)未结合本部门实际
┃ ┃制定内部业务处理程序或操作
┃ ┃规程的 扣1分
2.凭证审查及处理 ┃ 8 ┃2.
(1)记帐凭证必须按规定要求┃(2)┃ (1)记帐凭证未达到要
进行审查,确保凭证内容完整,数字┃ ┃求的,每笔
准确,印鉴相符,没有无效凭证。 ┃ ┃ 扣0.2分
(2)办理结算收付款业务,坚┃(2)┃ (2)结算,现金收付款
持收付款程序,付款坚持按“审核—┃ ┃业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验印—记帐—复核—付款”的程序办┃ ┃ 扣1分
理,现金支票必须逐笔折角验印,现┃ ┃现金支票未逐笔折角验印的
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 ┃ 扣1分
记帐后付款 ┃ ┃
(3)记帐凭证上的会计分录完┃(2)┃ (3)记帐凭证,印章和
整,各项鉴章齐全,即记帐及复核人┃ ┃分录不齐全的,每笔
员盖有名章;外币现钞收付凭证盖有┃ ┃ 扣0.2分
收、付讫章;转帐凭证盖有转讫章;┃ ┃
冲正错帐凭证盖有财会主管人员名章┃ ┃
(4)凭证的内部传递准确、迅┃(2)┃ (4)凭证未及时发出,
速,签收登记手续严密。 ┃ ┃压票、拖延处理,内部凭证通
┃ ┃过外部传递或传递手续不严密
┃ ┃的,每笔扣0.2分
3.科目、帐户、帐簿的使用 ┃ 8 ┃3.
(1)科目、帐户的使用以及帐┃(2)┃ (1)科目、帐户、帐页
户的开立符合外汇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不当,不符合要求的,每
不得任意增加或合并科目,对外开立┃ ┃户扣0.2分
的帐户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 ┃
并设立《开销户登记簿》。 ┃ ┃
(2)帐簿的记载符合记帐要求┃(3)┃ (2)各种帐簿帐首各栏
,各种帐簿帐目首记载齐全,根据审┃ ┃填写不齐全的,扣1分
审过的记帐凭证逐笔记帐,并经复核┃ ┃ 帐簿记载不符合记帐基本
员逐笔复核,各项签章齐全。 ┃ ┃要求的,每笔扣0.2分
(3)使用计算机进行帐务处理┃(3)┃ (3)使用计算机进行帐
时,接柜员不应同时是操作员,操作┃ ┃务处理未按规定要求的每笔
员只能将接柜员审核无误的凭证输入┃ ┃ 扣0.2分
计算机,所生成的记帐凭证、帐簿、┃ ┃ 已无帐簿的分行,连同本
报表应该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签章┃ ┃项的第(2)条的标准分,扣
处理和手工要求一致。 ┃ ┃完6分为止。
4.会计报表的编报 ┃ 5 ┃4.
(1)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编报┃ ┃ (1)数字不准确,每份
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3)┃扣0.2分,内容不完整,书
整,书写整洁,印章齐全,有关报表┃ ┃写不清,印章不齐全的每份扣
之间相应项目数字一致,上下期数字┃ ┃0.2分,表与表的数字不衔
相衔接,报表中反映出的问题,要附┃ ┃接扣0.5分,应附但未附文
文字说明。 ┃ ┃字说明的,扣0.5分。
(2)报表种类齐全,分币别编 ┃ ┃ (2)外汇牌价使用错误
制,外汇牌价在汇总编制折美元,折┃(2)┃者,扣1分。
人民币的有关报表时使用正确,折算┃ ┃ 折算结果错误者,扣1分
结果准确无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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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评分标准(实行扣分制,按标
┃ ┃ 准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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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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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息计算 ┃ 2 ┃5.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 各种会计凭证等未及时整
及有关会计资料按规定及时整理,装┃ ┃理,装订,保管的,扣2分。
订并妥善保管,调阅,保管和销毁符┃ ┃
合规定手续。 ┃ ┃
6.利息计算 ┃ 5 ┃6.
(1)外汇存款、贷款按规定的┃(1)┃ (1)外汇存贷利率有一
利率准确使用; ┃ ┃户错误的,扣1分
(2)结息期符合规定,清户时┃(1)┃ (2)计息积数未按规定
做到当天结息; ┃ ┃期限结计,清户未当天结息的
┃ ┃,每笔扣0.2分
(3)计息积数随时结计,复核┃(1)┃ (3)计息积数未按规定
,计息余额表必须逐户抄写,按日与┃ ┃计的,每笔扣0.2分
总帐核对一致。 ┃ ┃
(4)利息计算准确,逐笔复核┃(1)┃ (4)利息计息错误,每
,汇总验算。 ┃ ┃笔扣0.2分
(5)存、贷款利息的收、支 ┃(1)┃ (5)未按规定核算存贷
核算准确。 ┃ ┃利息收支的,每笔扣0.2分
7.帐目核对 ┃ 6 ┃7.
(1)按日结帐,当日各种货币┃(2)┃ (1)未按日结帐的,每扣
的各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平衡┃ ┃日0.2分帐帐余额不符的,
总帐各科目余额平衡,各科目明细帐┃ ┃每日扣0.2分
余额,与总帐各该科目余额相符。 ┃ ┃
(2)对外帐户记满页时,要及┃(2)┃ (2)不及时按规定对帐
时寄发副本帐页对帐,不满帐页,应┃ ┃的,每笔扣0.2分
按季进行对帐。对总行,同业行寄来┃ ┃
的副本帐页及时逐笔勾对并复计利息┃ ┃
,收到外汇联行往来划款凭征应逐笔┃ ┃
核对密押,金额,编号。 ┃ ┃
(3)对未达帐项,外汇联行查┃(2)┃ (3)未达帐项及联行不
对不符帐项,应及时处理。 ┃ ┃符帐项不及时处理的,每笔扣
┃ ┃0.5分
8.重要单证管理 ┃ 3 ┃8.
(1)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1)┃ (1)管理混乱,不符合
的管理,符合“重要单证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扣1分
的规定。 ┃ ┃
(2)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1)┃(2)不定期核对或无核对记
实物应与表外科目明细帐,登记簿,┃ ┃录的,每笔扣0.2分,帐证
登记卡定期核对,做到帐实,帐帐相┃ ┃不符的不计分。
符。 ┃ ┃
(3)保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1)┃(3)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
凭证的库柜安全可靠,专人保管。 ┃ ┃证,未按规定执行的不得分执
责任明确 ┃ ┃行不完全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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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评分标准(实行扣分制,按标
┃ ┃ 准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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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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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印章,密押的管理 ┃ 3 ┃9.
(1)各种外汇会计专用章,设 ┃ ┃ (1)未建立登记簿,未
有《外汇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 ┃入库(柜)保管的,交接手续
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启用、交接、┃(2)┃不严的,印章的使用范围不正
停止使用各项手续严密,各印章的使┃ ┃确的,各扣0.5分
用范围正确,符合规定。 ┃ ┃
(2)外汇联行专用章,凭证,┃ ┃
密押必须实行三人分管,只设三名会┃ ┃
计人员的行处,至少要实行双人会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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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管理 ┃ 10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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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汇财务收支计划按规定编制并┃(1)┃1.外汇财务收支计划不按规
及时上报。 ┃ ┃定编制不及时上报的扣1分
2.各项营业收入及时入帐,营业支┃(2)┃2.收入不及时入帐,支出不
出使用范围,开支标准符合规定。 ┃ ┃符合规定,科目使用有误,每
┃ ┃笔扣0.2分
3.费用开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2)┃3.费用开支不符合规定的扣
有审批程序。 ┃ ┃1分,无审批程序的扣1分
4.与人民币会计密配合,能及时,┃(2)┃4.提供资料不及时或不准确
准确地向其提供有关会计资料,以便┃ ┃导致税金、贷款呆帐准备金上
其准确及时地计提税金,贷款呆帐准┃ ┃交不及时甚至不准确的,每笔
金。 ┃ ┃扣0.5分
5.外汇财务收支决算编报准确,上┃(3)┃5.外汇财务收支决算上报不
报及结汇及时。 ┃ ┃及时扣1分,不准确扣1分,
┃ ┃结汇不及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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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币现金出纳管理 ┃ 10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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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坚持钱帐分管,双人临柜,┃(3)┃1.未执行“四双”规定的不
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以及┃ ┃计分,长短款不报告的每笔扣
错帐报告制度,运送外钞应制订相应┃ ┃1分;没有制订运钞程序或制
的程序或制度,安全措施落实。 ┃ ┃度者扣1分,运钞时因未落实
┃ ┃安全措施而发生事故的不计分。
2.收、付款都要复点复核收款人与┃(4)┃2.未按程序收、付款的扣
付款人分工明确,程序固定,现金收┃ ┃0.5分,分工不明确的扣
讫章,现金付讫章按规定分别专人保┃ ┃0.5分
管使用,发现伪钞应予以没收并及时┃ ┃ 现金收、付讫章未按规定
上报总行。 ┃ ┃保管使用的扣0.5分;
┃ ┃ 发现伪钞未按规定处理的,
┃ ┃每次扣0.5分;
┃ ┃ 未发现伪秒而造成损失的,
┃ ┃每次扣1分。
3.按日盘点,库存现金做到帐款相┃(2)┃3.不按日盘点,库存现金帐
符,营业终了,按规定的最低库存额┃ ┃款不符的,不得分;
入库,余额及时押运。 ┃ ┃ 营业终了现金不入库的不得
┃ ┃分;
┃ ┃ 库存超过最低限额而未及时
┃ ┃押运的,每次扣0.5分。
4.坚持查库制度,部领导、财会主┃(1)┃4.部领导,财会主管未按规
管应不定期查库,每月至少查一次。┃ ┃定查库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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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评分标准(实行扣分制,按标
┃ ┃ 准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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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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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差错事故的考核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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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发生事故和案件 ┃(5)┃1.发生会计核算或现金核算
┃ ┃的事故和案件未造成直接损失
┃ ┃的每笔扣2分;造成直接损失
┃ ┃在1万美元(各种外币折合)
┃ ┃以下的,扣3分;1万美元以
┃ ┃上的,扣5分。
2.建立左错登记簿,外汇会计业务┃(5)┃2.未建立差错登记簿的,扣
核算的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三之内;┃ ┃1分;
现金出纳的差错率控制在百万分之零┃ ┃ 会计业务差错率每超过万分
点五以内。 ┃ ┃之一的,扣1分;
┃ ┃ 现金出纳差错率每超过万分
┃ ┃之零点一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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