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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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5〕22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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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保系统执法人员职业操守教育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88号




关于印发《环保系统执法人员职业操守教育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加强环保系统执法人员职业操守教育,树立公正执法、公开执法、文明执法的形象,解决执法不力、违法难究的问题,提高各级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能力,总局制定了《环保系统执法人员职业操守教育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环保系统执法人员职业操守教育方案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环保系统执法人员职业操守教育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坚持环境执法职业操守教育与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增强执法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各级环保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能力。

  二、教育形式和内容

  依据《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环境监察“六不准”制度以及其他涉及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规章和规定,主要开展三个系列教育:

  (一)使命教育
  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教育、操守教育、执法形势教育,结合存在问题进行讨论,增强使命感、责任感。

  (二)警示教育
  结合企业环境违法案件与环境执法人员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举案说法,以案施教,引起警示。

  (三)纪律教育
  对照《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环境监察“六不准”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对照检查,强化环境监察队伍规范化管理。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职业操守认识
  1.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每周用半天时间集中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具体学习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指定。

  2.各级环境监察岗位培训班,要增设职业道德、操守教育课程。

  (二)树立典型,开展正面教育
  1.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争创“环境文明执法单位”和“十佳环境监察标兵”活动。

  2.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大、队伍建设规范、各方面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由总局授予“环境文明执法单位”荣誉称号。

  3.各地结合“环境文明执法单位”和“十佳环境监察标兵”评定工作,通过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巡回演讲、新闻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弘扬先进事迹,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
  1.结合河南莲花集团、宁夏美利纸业、武汉晨鸣纸业等总局查处的重点案件,以案说法,开展严肃执法警示教育。

  2.结合中央电视台关于甘肃省红崖山水库污染的焦点访谈,以及山西省阳城县环保局局长环境监管失职案,开展“尽职尽责、严格执法”的勤政警示教育。

  (四)自我反思,加强自省教育
  1.开展环境监察机构“三查”活动。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一查是否依法履行了职责,二查队伍管理是否松垮,三查机构内部是否有违法乱纪现象。

  2.开展环境执法人员“三思”活动。全体环境执法人员一思是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闻不问、敷衍塞责,二思是否对环境违法行为放任不管、见怪不怪或明管暗放、罚款了事,三思是否存在不文明执法、不依法执法。

  (五)完善制度,做好自纠工作
  1.针对“三查”、“三思”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限期解决;

  2.严肃查处执法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凡发现存在行政不作为、徇私舞弊、违反“六不准”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环境监察队伍,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完善有关环境监察机构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

  (六)加强宣传,鼓励公众监督
  1.我局将部分职业操守教育要求、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件在12369网站、《中国环境报》和《法制日报》等媒体上公布;

  2.以民意调查表的形式,广泛征求公众对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

  3.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设立举报热线,在12369网站设立举报专栏,接受群众举报。

  (七)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活动质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环境监察总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各地职业操守教育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活动扎实有效,不走过场。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环境监察总队要针对职业操守情况开展明查暗访,有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3.我局将对各地环境监察系统职业操守情况进行抽查。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03年10月10日-10月31日。此前已在全国环保清理整顿行动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动员。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环境执法人员职业操守教育工作方案》,要借助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请于2003年11月10日前将宣传发动情况报送总局环境监察办公室。

  (二)集中教育阶段
  2003年11月1日-11月15日。各级环境执法人员全部参加,主要包括使命教育、警示教育和纪律教育三个系列教育。以职业操守理论教育、典型交流、以案说法、自我反省、群众参与等方式,提升认识水平,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重点针对各地“三查”、“三思”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于2003年11月3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

  (三)整改完善阶段
  2003年11月16日-12月10日。针对执法人员职业操守教育活动中反映的问题,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切实做好整改工作。请于2003年12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总局环境监察办公室。

  (四)总结交流阶段
  2003年12月11日-12月31日。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认真总结,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总局予以表彰,并在报刊、新闻媒体、网站上予以公布。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以此次职业操守教育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队伍规范化管理制度,制定执法人员职业操守道德规范,深入持久地把职业操守教育开展下去,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环境监察队伍。



唐山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整顿财政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本级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是指各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费款时,向缴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开具“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由纳费人持缴款书直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办理缴款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四条 一次性收费金额较小且零星分散,或不直接征收会造成漏费,以及不适宜银行代收的收费项目暂不实行“票款分离”。
第五条 实行“票款分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财政局确定,分批公布。
第六条 各指定银行设立收费结算中心,市收费管理局在该中心开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解缴帐户和预算外收入解缴帐户,并负责将收缴资金每旬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的收缴程序:
1、执收单位收费时,开具河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至五联交纳费人,第六联单位存根。
2、纳费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一至五联当日内到银行代收网点办理缴款。
3、银行代收网点将专用缴款书一至五联加盖现金(转帐)收讫章。第一联纳费人开户银行作付款凭证;第二、三联通过银行票据交换转市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其中第二联市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作收款凭证,第三联由市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转市收费管理局作收入凭证;第四联退纳费人作收据;第五联退纳费人转执收单位(与第六联单位存根核对)。
第八条 对时间集中、数额较大的收费,可由收费管理局组织入户征收。
第九条 由于计算或其他原因发生差错需退付款的,由纳费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由执收单位核后,到市收费管理局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收费结算中心每五日将所收费款按执收单位分别汇总,并将汇总表连同缴款书第三联送市收费管理局。每月末按执收单位分别汇总,填报代收银行收款月份对帐表,于次月3日内报市财政局和市收费管理局。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按月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对帐表,于次月3日内报市收费管理局。
第十二条 票款分离的委托代收关系由市收费管理局与银行以委托代收协议书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办法后,取消所有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收费过渡帐户。并将帐户资金全部缴入市收费管理局解缴帐户,逾期不缴的全部收归财政。
第十四条 暂不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执收部门的专管人员对纳费人直接收款,专管人员收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将款项就近缴入银行代收网点。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