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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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的函

国办函〔2012〕17号


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调整国家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的请示》(人口厅〔2011〕10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兼职委员为:外交部吴海龙、发展改革委朱之鑫、教育部郝平、科技部王伟中、工业和信息化部杨学山、公安部黄明、民政部窦玉沛、财政部张少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胡晓义、国土资源部王世元、环境保护部周建、住房城乡建设部唐凯、农业部陈晓华、商务部俞建华、卫生部刘谦、工商总局钟攸平、广电总局王莉莉、统计局张为民、食品药品监管局边振甲、扶贫办王国良、全国妇联范继英。
  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提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为国务院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相关人口计生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兼职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国务院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召集,也可委托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或联系人口计生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召集。会议议题由人口计生委提出,报召集人确定。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由召集人签发。
  三、人口计生委办公厅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各兼职委员单位指定一名司局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四、各兼职委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兼职委员职责,按照分工密切配合人口计生委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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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陕西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陕西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陕西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1998年12月31日前选出。



1998年8月2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9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9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
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做好1999会计年度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一年期以上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并且不得超过年复利7.5%。
二、法定责任准备金必须计算,并填写于精算报表相应栏目,但实际的责任准备金数额可按更为保守的方法提取。
三、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格式和精算报表填报要求仍按1998年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公司须于2000年3月15日前将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及人身保险险种统计表上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上要求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各公司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19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