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处罚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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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处罚情况的通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处罚情况的通报


为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保障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切断“热钱”跨境流动的重要通道,外汇局与公安部门紧密协作,重拳出击,加大对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打击力度,破获了一批从事非法汇兑业务的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案件。现将已查处的地下钱庄及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案例通报如下:

2009年6月16日,深圳市外汇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一举捣毁吴某兄弟二人经营的、以吴记东诚商店为掩护的地下钱庄,现场查扣现金110万元人民币,冻结涉案银行账户370个,冻结资金3,000多万元人民币。2010年8月3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氏兄弟二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吕某设立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买卖外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信用卡代理等金融业务,累计涉案金额111亿人民币。2010年5月12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和偷越国境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5 ,000多万元人民币。

2009年3月18日,珠海市陈某、林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案被破获,缴获非法交易资金130万元港币、3万元人民币,冻结用于非法外汇交易账户款项229万元人民币。2010年6月8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场查获的现金和冻结的账户资金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1月至5月,吴某以东莞市东城区的一间茶庄为掩护,非法提供外汇买卖业务,并收取手续费。2009年5月21日,该窝点被捣毁,当场缴获用于非法交易的银行存折19本、银行卡36张、手提电脑和其他作案工具。2010年7月,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4月23日,江门市外汇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破获恩平市黄某经营的地下钱庄,现场缴获现金11万美元。2010年9月,江门市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黄某和周某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3月,刘某等人共同出资,通过香港环宇会计秘书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瑞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租用上海中山西路某处作为经营地,非法从事黄金、外汇买卖等保证金业务。2010年1月15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等3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6月,李某与他人合作成立上海摩比佳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从事黄金、外汇买卖等保证金业务。2010年5月31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上海摩比佳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等3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昆明兴汇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介绍客户通过互联网参与境外的基非客斯公司提供的外汇保证金交易。2008年,云南省外汇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缴获作案计算机设备41台及有关证据资料,抓获主要嫌疑人28人。2010年2月9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涉案的许某等1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

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厦门宝昌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漳州分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非法经营金额244万美元,非法所得39万美元。2010年5月10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李某等2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5月至2009年,河某、崔某利用浙江省台州市百家信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海佰福金公司在台州市的代理商,吸收20个客户、500万余元人民币的资金,采用境内支付和收取人民币资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应外汇资金的方式,进行网络炒汇,并获得4万多美元的手续费。2010年9月13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河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崔某拘役,并处罚金。

各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认真遵守外汇管理法规,严禁通过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非法交易场所和非法交易方式办理业务。外汇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积极主动做好打击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工作,加大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持对“热钱”的高压打击态势,切实维护我国涉外经济和金融安全。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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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1999年7月29日经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1999年9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保护用人单位、人才和人才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人才的合法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管理水平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机构、场所和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才市场的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愿选择,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
第六条 人才中介机构是指在人才市场活动中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居间介绍及相关服务的组织。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经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
(二)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5名(含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职业合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和工作制度。
(五)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须经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吉林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领取《许可证》后,到工商或编制部门办理手续。
人才中介机构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推荐。
(三)接受委托举办人才招聘活动。
(四)组织人才培训。
(五)组织智力交流。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人才中介机构,还可以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资格考评、出国政审、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人事代理、聘用合同鉴证以及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公开其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招聘。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现场招聘。
(三)通过传播媒介刊播广告招聘。
(四)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机构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场所、人员和服务设施。
(二)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符合举办者的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机构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会,应持《许可证》及申请书按管辖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举办以大中专毕业生供需洽谈为内容的人才交流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通过传播媒介刊播广告在全市范围内招聘人才,须经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县(市)区范围内刊播广告招聘人才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手续时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批件。
(二)经办人员身份证及授权或委托证明。
(三)招聘人数、专业、条件及聘用形式的说明。
(四)招聘广告文稿。
未经批准的人才招聘广告,传播媒介不得刊播。
第十六条 外地用人单位来本市招聘人才须持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人才市场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须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采取考试办法招聘人才,须事先公布录取名额、录取办法,不得弄虚作假,应公布所有应聘人员考试成绩和录取人员名单,并接受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被招聘人员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需要鉴证的,须经本级人才市场管理机构进行鉴证。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人才,不得聘用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擅自离职的人员。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一条 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举办的各种人才交流活动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应聘时应出示证明本人身份及资格的有效证件,并如实提供本人履历。
第二十二条 人才应聘不受原来身份、职务和单位性质的限制,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三条 人才要求择业应聘应当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个人要求提前解除聘用(劳务)合同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个人要求辞职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合法要求进入人才市场择业应聘的人才,不得刁难、阻挠。人才调离时,应按照规定办理转递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等手续以及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不得自行择业应聘:
(一)承担县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和业务骨干,尚未完成项目任务,所在单位不同意离职的。
(二)从事或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国家规定有最低服务期限,尚未期满的。
(四)正在依法立案接受审查的。
(五)尚未解除聘用合同或未正式办理辞职手续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自行择业应聘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不得擅自带走原单位的职务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培训的人员要求到人才市场流动或应聘,原工作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单位出资培训或有偿引进的人才应聘到外单位的,应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人才应聘中发生人事争议的,按管辖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人才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人才中介机构超越业务范围进行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其《许可证》。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停办,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刊播招聘人才广告的,分别对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和刊播单位处以广告费用2倍至3倍罚款。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招聘人才或招聘考试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招聘中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招聘人签订合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人才或聘用违反国家规定离职人员的,责令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处2000元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聘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原工作单位重要技术、商业秘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人才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及人才市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用人单位和人才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9年10月15日

明年1月起停止第二套人民币(分币除外)在市场上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


明年1月起停止第二套人民币(分币除外)在市场上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第二套人民币(纸、硬分币除外)在市场上流通。现公告如下:
一、第二套人民币(纸、硬分币除外)停止在市场上流通的具体券别:
(一)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拖拉机”的棕色一角券;
(二)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火车”的黑绿色二角券;
(三)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水电站”的紫色五角券;
(四)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天安门”的红色一元券;
(五)1956年版正面图案为“天安门”的蓝黑色一元券;
(六)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延安宝塔山”的深蓝二元券;
(七)1956年版正面图案为“各民族大团结”的深棕色五元券。
二、该套人民币持有者可限期到各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兑换。
三、兑换时间为1998年6月1日-12月31日。


199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