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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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打击传销,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正常经济秩序,树立我市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结合我市打击传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打击传销工作坚持“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工作重点
第四条 严厉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所在地非法聚集,使用暴力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和少数民族群众参加传销的行为。
第五条 重点打击性质特别恶劣、问题特别突出的传销组织,尤其要开展抓捕首要分子的专项行动,加大对传销组织者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第六条 坚决遏制为传销活动提供条件等行为,加大对为传销活动的开展提供经营、培训、居住、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阻断传销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 加强舆论引导,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打击传销的舆论氛围。各新闻媒体应当无偿提供重要时段和版面,对打击传销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开展反传销知识宣传,使广大群众能够主动识别传销、抵制传销、举报传销、打击传销。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宜春市打击传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宜春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市综治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袁州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外宣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宜春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宜春分行、中国电信宜春分公司、中国移动宜春分公司、中国联通宜春分公司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打击传销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九条 宜春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工商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从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分别抽调4名工作人员常驻办公。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市打击传销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宜春市打击传销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联手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第十条 组建宜春市公安打击传销大队,在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对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十一条 从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专职人员组成打击传销联络员队伍,在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打击传销日常工作的沟通和联络。街道社区联络员还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出租屋的登记管理工作,对传销活动进行摸底排查,会同辖区工商分局、公安派出所查处传销窝点,并做好区域内打击传销的宣传教育及相关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支持、主动参与打击传销工作。
工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指导和对直销企业的监管;依托举报网络体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不断更新传销信息网络;加强对房屋中介机构的巡查监管,完善登记汇报制度;及时收集整理传销组织活动的信息,发现问题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做好被骗传销受害人员的解救及遣返工作。
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的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暂住证及出租屋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惩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摧毁传销网络;严厉处置暴力抗法和由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及跳楼、跳河等恶性刑事案件;协助工商部门做好被骗传销人员的解救及遣返工作。
宣传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宣传周”活动,通过组织现场活动和利用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多种形式,宣传传销的危害、防骗反诈的知识以及我市打击传销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动态、成效等。
教育部门:切实加强对市内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各类高(中)等和职业院校的管理,把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年终目标考核责任范围。
城管部门:营造打击传销社会氛围,负责在火车站、汽车站等人流密集地悬挂反传销的大幅宣传招牌或灯箱公益广告等。
民政部门:指导城市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的预防和打击工作;积极配合工商、公安机关做好生活无着落、被骗参加传销、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救助工作以及遣返工作。
通讯部门:严把集团用户入网审批关,加强对传销组织加入通讯集团用户的监管工作;及时为公安机关、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救被骗群众提供手机、座机定位等服务;根据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注销传销通讯集团用户号码。
房管、供电、供水部门:对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违法出租屋,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从严处置。
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协助执法部门开展对涉嫌传销资金及账户的查询、查封和冻结工作;协调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的行为;对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提供的传销人员的银行账号进行冻结;及时为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提供外地可疑传销人员经济往来信息。
街道及居委会:积极开展和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做好辖区内打击传销的宣传教育及相关信息收集上报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租房屋信息和外来人口租房情况,及时与出租房主签订打击传销责任状,加强对辖区内传销易聚集地点的监控,确保在同一地点不重复出现传销活动。 
综治部门: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平安创建工作重要内容,加强检查考核,认真抓好打击传销领导责任制的落实。
法院、检察院:加强与工商、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解决传销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传销违法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对工商、公安部门打击传销和查处案件给予司法支持,从快批捕、起诉、审判传销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实施强制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惩处
第十三条 打击传销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内容,列入各地、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检查考评。
对辖区内同一地点多次出现传销活动的,当地政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分别作出书面说明,年度综治考评扣0.2分。对因不作为而使辖区内出现恶性案件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司法机关视情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年度综治考评扣0.5分。辖区内发生传销人员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等群体性案件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年度综治考评扣1分。
第十四条 对有传销行为并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有传销行为并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有传销行为并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有传销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传销组织中C级别以上(含C级别)头目、授课者或寝室长,有证据证明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行为,一律予以刑事拘留;证据确凿的,及时移送起诉;不够起诉条件的,根据《劳动教养条例》有关规定,对组织者或骨干人员送劳动教养。
第十九条 对为传销人员提供出租房屋且屡教不改(二次以上)及粗暴抗法的业主,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并在电视台、报刊等媒体上进行曝光;是单位职工的,该单位主要领导要书面向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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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科教发[2011]5号


  为提高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建设技术水平,夯实建设基础,推进项目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保障绿色能源示范县顺利实施,我们组织制定了《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绿色能源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项目建设技术水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发挥预期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3号)和“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国能新能源[2011]164号)的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县内中央财政支持的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生物质气化工程、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和农村能源服务体系等项目建设。

  第三条示范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和运行,推进项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优先从农业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发布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和技术服务企业推荐目录》中选择关键设备供应企业。从《目录》外选择关键设备供应企业的,所选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设备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并能提供相关检测或鉴定证明。

  第五条示范县建设应遵循“技术先进、工艺可行、设备可靠、优化集成”的方针,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技术方案和建设模式,确保项目整体功能的实现。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六条示范县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沼气集中供气工程

  (1)主导技术:高浓度畜禽粪污处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的主导工艺宜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CSTR)、升流式固体床反应器(USR)、推流式厌氧反应器(PFR)等。秸秆沼气工程的主导工艺宜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竖向推流式厌氧反应器、序批式固态厌氧反应器等。反应器的设计应采用中、高温发酵,并能满足多种原料发酵需求。

  (2)实施条件:沼气发酵原料充足。畜禽养殖场需达到常年存栏数3000头猪单位的粪便量、或秸秆年供应量不低于360吨、或具有相当规模的多种混合发酵原料。沼渣沼液应优先考虑还田利用,鼓励加工生产有机肥,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技术指标:年均池容产气率不小于0.8m3/m3·d;沼气直接入户供气,CH4含量大于55%,H2S含量小于20mg/m3;沼气提纯后供气,CH4含量大于90%。

  2.生物质气化工程

  (1)主导技术:生物质气化工程气炭或气炭电多联产的主导工艺宜采用干馏热解工艺,气电联产的主导工艺宜采用固定床或流化床气化工艺。

  (2)实施条件: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等废弃生物质资源年供应能力不小于400吨。

  (3)技术指标:固定床和流化床的气化效率不低于72%,燃气低位热值不小于4.6MJ/Nm3;干馏热解气化工程系统能源转化效率不低于70%,燃气低位热值间接式不小于14.6MJ/Nm3,直接式不小于8.4MJ/Nm3;燃气中CO含量不大于20%,焦油含量不大于10 mg/Nm3;气化站内必须安装加臭装置和漏气报警装置。

  3.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

  (1)主导技术: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宜采用环模、平模成型技术。农户炊事采暖采用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灶炕,禁止推广使用炉灶分离的户用秸秆气化炉。

  (2)实施条件:秸秆、木屑等农林剩余物资源,年供应能力不小于6000吨;成型设备、生物质锅炉、灶具、节能灶炕等产品,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通过省级相关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鉴定、评议或认定;示范县申报推广的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具或高效预制组装架空炕连灶(节能炕),应达到一定规模。

  (3)技术指标:

  颗粒燃料成型设备:单机产量大于1000 kg/h,主机能耗不大于60 kWh/t,成型率大于95%;易损件单次使用寿命大于300h;噪音不大于85dB,粉尘浓度不大于10mg/m3;产品直径≤25mm,长度≤直径的4倍,密度不小于1000 kg/m3,机械耐久性不小于95%。

  块状燃料成型设备:单机产量大于1000 kg/h,主机能耗不大于40 kWh/t,成型率大于95%;易损件单次使用寿命大于300h;噪音不大于85dB,粉尘浓度不大于10mg/m3;产品直径或横截面的对角线长度>25mm,密度不小于800 kg/m3,机械耐久性不小于95%。

  生物质炉灶炕:采暖炉热效率不小于70%,炊事采暖炉热效率不小于60%,烤火炊事炉、藏炉综合热效率不小于75%,省柴灶热效率不小于35%,高效预制组装架空炕连灶综合热效率不小于70%,生物质锅炉热效率不小于75%。

  环保指标:烟气中CO平均排放浓度小于0.2%,SO2平均排放浓度小于30mg/m3,烟尘排放平均浓度小于50mg/m3,林格曼烟气黑度小于1级。

  第七条示范县各项工程建设内容详见附1。

  第八条其他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采用适合当地资源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工程(水能等传统能源,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除外)。具体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农业部门应加强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和示范县主要建设内容的现代农村能源服务网络,重点开展能源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执业资格

  第十条承担示范县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经营范围内承揽项目。

  第十一条示范县项目建设用工应坚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沼气生产工、沼气物管员、生物质能利用工、农村节能员(炉灶炕节能)等行业特有工种和通用工种,实行就业准入。

  第十二条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执业资质与职业资格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不允许承揽示范县建设相关项目。

第四章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农业部加强技术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成立绿色能源示范县专家咨询服务团,对各地示范县建设中的先进技术和典型模式进行总结、鉴定和推广;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对示范县建设重大技术和关键设备进行攻关。

  第十四条省级农业部门要跟踪了解和及时解决示范县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示范县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模式,鼓励推进技术优化集成,加强对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技术监管

  第十六条农业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对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主导技术、实施条件、技术指标等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示范县实施方案批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中技术工艺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示范县农业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技术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部会同国家能源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1:

项目建设内容

  一、沼气集中供气工程

  1.发酵原料的收集与预处理系统,包括格栅、集污池、贮粪池、调配池、搅拌设备、进料设备、原料运输车及配套设施等。

  含泥砂量等杂质较多的发酵原料,如鸡粪、牛粪等的预处理应增设除砂和除鸡毛、长草设施。

  秸秆发酵原料,应增设秸秆收集与运输机械、储存场地(库、窖、棚),粉碎(切割)设备等。

  2.沼气生产系统,包括厌氧反应器及其进料、出料、溢流、回流、增温保温、热交换器、搅拌、排泥、检修人孔和过压保护装置、工艺管道等附属设施。

  3.沼气净化与储气系统,包括沼气的脱水、脱硫和储气装置、阻火器及工艺管道等。

  4.沼气提纯供气系统,包括压缩、脱水、脱硫、脱二氧化碳、罐装、配送和管网等。

  5.集中供气系统,包括调压装置、输配气管网、分户计量表和户内灶具等。

  6.沼渣沼液处理与综合利用系统,包括沼渣沼液分离设备、沼渣晾晒场(堆场)、沼肥贮存池、沼肥运输罐车、沼肥加工设备等。

  7.配套工程,包括供配电、自控系统、应急燃烧器、消防、给排水、避雷设施、管理房、工艺泵房、配电房、卫生间、道路、绿化、围墙等。

  二、生物质气化工程

  1.原料收储运体系以及与气化系统配套的原料预处理系统,包括干燥、粉碎、成型等配套设备。

  2.气化装置包括固定床气化、流化床气化和干馏热解气化工艺等装置。

  3.燃气净化系统包括冷却、除尘过滤、脱焦油设备、污水处理设施。

  4.燃气输配系统包括储气柜、压缩设备和输送管网。

  5.燃气利用系统包括入户管网、调压装置、分户计量表、灶具或采暖设施等;发电系统包括发电机组、发电机房、配电装置、余热回收设备等。

  6.副产品回收系统包括焦油、木醋液、生物质炭、灰渣等回收设备。

  7.安全监测和保障系统包括对生产、输送及用户使用环节的全程监控设施、加臭、消防、避雷和应急燃烧器等装置。

  8.配套工程包括管理房、配电房、自控系统、道路、绿化、围墙、给排水等。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

  1.固体成型燃料生产厂,包括粉碎揉切机、固体成型机、产品包装设备、除尘设备、烘干设备和输送设备,以及生产车间、燃料库房、围墙、路面硬化、给排水、消防设施等。

  2.固体成型燃料应用系统,包括生物质炉灶炕、生物质锅炉,以及改造现有燃煤、燃油工业锅炉等。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
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和1997年在全国分别进行了小范围试点和扩大试点,对摸清集体企业“家底”,反映问题暴露矛盾,加强基础管理,以及促进集体企业走出困境,为进一步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集体企业改革的进程,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1998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重大事项由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联席会议议定,日常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各地区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
,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都应由财政(国资)、经贸、税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根据本地区全面铺开工作任务的要求,完善组织体系,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业务经费,保证全面铺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而在1996年和1997年末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一是由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注册为集体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
业(单位);二是各类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由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三是各类“挂靠”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管理而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有关清理规定另行下发);四是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五是集体性质的
联合经济组织。
三、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核查集体企业户数,保证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和不重不漏;二是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报表汇总等各项基础工作;三是认真组织做好“挂靠”企业的清理和
甄别工作;四是已组织完成清产核资,但其工作内容与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不一致的有关补课工作;五是按照统一制定的数据衔接调整方法,完成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汇总数据的衔接。
四、1998年全国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按属地组织进行的前提下。由中央主管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互相协作共同配合实施。各中央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本系统举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动员工作,督促其主动与当地
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联系,按照统一安排开展清产核资,要及时转发国家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文件,并对本系统举办集体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报表数据进行单独汇总上报;各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要将本地区中央部门(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纳入本地区工作范围,并
负责做好有关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工作结果的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等组织工作;经批准集中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中央有关部门,可继续按系统组织实施。
五、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清查资产的时间点统一为1998年3月31日24时。具体分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工作阶段,在前期准备阶段中要重点抓好工作组织和机构建设,户数清理与核实,落实清产核资企业范围,制订工作实施方案,以
及工作动员和培训,该阶段工作要于3月底前完成;组织实施阶段要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等各项工作结果的申报、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工作,并按要求组织有关报表数据的会审和上报,该阶段工作要于11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阶段要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重
点检查验收,对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建立本地区、本部门集体经济数据资料库,要认真做好建章建制,完善基础管理等工作,并深入研究集体企业改革和清产核资后续管理措施。全部工作要于12月底前完成。
六、在1998年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精神,加大清产核资政策的落实力度,在认真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通过全面铺开清产核资工作
,如实暴露企业经营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建设工作,并与集体企业改造、改组、改制等各项改革措施密切结合,立足于企业制度创新,为促进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换经营机制奠定基础。
七、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税务部门都要从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清产核资各项基础工作原定分工,做好各自系统承担工作任务,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工作中要认真抓好重点和难点,深入开展
调查研究,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做好阶段工作小结。在各项基础工作结果的认定和审批过程中,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及经贸、税务等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服务,方便基层,采取集中会审、联合办公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
八、在全面铺开工作中,要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措施和办法。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的,不但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还要责令其推倒重来;对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企业,各级工商、税务、劳动、民政等部门要对
其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在工商注册年检中从严办理,在税务登记及劳服企业登记和福利企业登记等年检中暂缓办理;对没有开展清产核资的,暂不列入企业改制的范围;对未将潜亏、暗亏等问题如实暴露摆在明处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九、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全国总体工作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负责,狠抓落实。在清产核资工作组织落实中,要及早向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汇报工作,取得工作支持,使清产核资工作摆上政府或部门工作议事日程
,并为本地区和本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创造必要工作条件,及时帮助解决工作困难;在工作动员上,不但要在工作布置会、培训会上进行发动,还要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使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方法深入人心,广泛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

十、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研究集体经济改革措施,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探索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办法和途径。一是要在对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区域、部门、行
业深化集体经济改革的建议,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促进集体企业加强基础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三是要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把促进集体企业“家底清”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为做好全面工作动员,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拟于1998年2月份召开“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电视电话会议”,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早做好全面铺开的各项准备落实工作,并于2月15日前将有关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199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