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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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0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州长 吴泽刚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界定为:东至红海、黑海以西接西白河及王朗自然保护区界;南至尕尔纳峰,以九寨沟县和松潘县、平武县县界为限;西至扎玛且莫普德峰南北两侧山脊线;北至塔藏永和塘到藏康永定关段北侧分水岭。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级保护区,另加外围保护地带。

  (一)特级保护区: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作为特级保护。即自然保护区范围除去树正沟、日则沟、则查洼沟、扎如沟两岸宽约1公里范围外的其余地带,面积计:588平方公里。

  (二)一级保护区:分布于上述四条沟两岸宽约1公里范围(即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的景点及景点周围相关环境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面积计:12平方公里。

  (三)二级保护区:上述四条沟两岸宽约1公里范围(即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除去一级保护区外的地带作为二级保护区。面积计:43平方公里。

  (四)三级保护区:漳扎镇作为风景区旅游镇及其相关环境作为三级保护区。面积计:77平方公里。

  (五)外围保护地带:风景区外围相关环境地带。东至风景名胜区范围西界,西至松南(松潘至九寨沟县城)公路以西分水岭,南至九寨沟县与松潘县县界,北至拉来坝到唐鸟沟与许夏沟交汇处一线。面积:600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州、县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是由州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州县共管,以州为主”的管理体制,负责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按照“规划是前提、保护是核心、管理是关键”的要求,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协助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四)对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经营等活动进行管理;

  (五)对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管理监督;

  (六)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名胜区环境及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九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风景区和其他风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景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各项活动的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经批准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总体规划中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按国家、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第十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寨建设应严格遵循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其他工程等都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规划进行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选址、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格调、高度、体量等都应当符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统一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栏,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环境,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坏。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按规定进行绿化,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施工工棚、季节性经营网点简易设施及其他临时简易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不得对风景名胜区环境和资源造成破坏,并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第二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自然环境。

  第二十一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按下列要求实行分级保护。

  (一)特级保护区:

  1.实行严格保护,禁止除科学研究外的一切人为活动;

  2.特级和一级、二级保护区均禁止建设各类宾馆、索道和大型人工设施;

  (二)一级保护区:

  1.严格保护并改善风景景观环境,使景点更富魅力;

  2.可设置风景游览所必需的游览步道、观景台等相关设施;

  3.景点的修缮、游览步道的设置、服务用品的配置均须规范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对人文景点进行整改,使其达到景观要求;

  5.禁止一切非风景区保护与建设的设施进入。

  (三)二级保护区:

  1.保持并改善风景景观环境;

  2.禁止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行为。

  (四)三级保护区:

  1.游览设施设置及居民建设须经详细规划后,按规划严格实施;

  2.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精神,建设风貌必须与风景环境相协调,基础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及环保要求;

  3.保持并改善生态环境。

  (五)外围保护地带:

  1.保持并改善自然生态环境,禁止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进入;

  2.除已作规划的漳扎旅游镇外,原则上不再设其它游览设施。

  第二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对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资源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筑物、设施,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实行专人管理,并落实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护林防火和有害生物监测、防控措施。必要时,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部分景点实行定期封闭开放;

  (三)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五)加强对地质遗址和地质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需进入特级保护区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并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派专人陪同方可进入。

  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同意,并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二十四条 因风景名胜区景点的开发或工程建设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竹木的、竹木需要间伐的,均应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砍伐、放牧、狩猎、捕鱼、采药、烧荒、挖沙、下滩踩水、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游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违反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风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组织迁出。

  第二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和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设置农贸市场、留宿游客、野营;

  (五)摄制电影、电视、宣传片等;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经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和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同意的动植物、木材及其木制品、种苗以及各种林木繁殖材料,不得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第三十条 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尾气排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达到环评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禁止进入风景名胜区。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严禁破坏公共设施和游览秩序的行为,服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科学制定风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坚持实行限量旅游策略,有序开展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当依据《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沟内游、沟外住”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纳税外还应当向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在非指定的经营地点、区域揽客、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 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

  (三) 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乱收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 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观光公司营运车辆应当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营运时间旺季为7:00至19:00;淡季为8:00至19:00,如有特殊情况,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可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各经营单位的指示标牌,应当按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在指定地点安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占道经营或在主要景点摆摊设点。

  第四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定期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游览者安全。

  第四十一条 利用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从事公益性活动的,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或者路线进行。

  第四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建设一流的消防抢险救援队伍,编制并组织实施景区消防规划,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加大消防安全监管和宣传力度。

  第四十三条 除执行紧急任务外,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景区通行证,按规定时间进出,按规定的线路限速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服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管理。

  根据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环境承载量及环境保护管理需要,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可采取措施,对风景名胜区内营运车辆、居民私家车进行适量控制。

  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的车辆只限于家庭使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常住人口和机构设置的数量、规模。迁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人员和机构以及风景名胜区居民福利、保障等的管理,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州规划建设局、州旅游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五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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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1996-1998年度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1996-1998年度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8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以下称双方),本着加强两国在文化和教育领域合作的愿望,根据双方1985年11月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的原则,决定签订1996-1998年度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如下:

 Ⅰ 文化和艺术
  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在可能的条件下,在对方国家举办包括多种艺术活动的文化周。

 Ⅰ.Ⅰ 音乐、舞蹈、戏剧和杂技
  一、双方鼓励两国的艺术团体到对方国家访问演出,并鼓励作曲家、舞蹈编导、戏剧家和杂技艺术家的互访,以增进两国在音乐、戏剧、舞蹈和杂技方面的相互了解。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巴西独奏”室内乐团将到中国访问演出;中国民间歌舞团、京剧团或其它种类的艺术团到巴西访问巡回演出。
  三、双方鼓励两国乐谱、乐器、音乐磁带及戏剧录相带的交流。
  四、中方将于本计划有效期内,派遣一专家组访问巴西,对巴西的民间音乐和舞蹈进行考察。巴西文化部下属的全国艺术基金会将负责巴西方面的协调工作。
  五、双方支持本国艺术团体或艺术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文化艺术节、比赛、学术会议、展览和博览会。

 Ⅰ.Ⅱ 造型艺术和摄影
  六、双方鼓励画家和摄影家互访,为其创作以对方国家为主题的绘画和摄影作品提供方便。
  七、双方鼓励互办艺术展。中方希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接待一个高水平的巴西绘画展。

 Ⅰ.Ⅲ 博物馆
  八、双方鼓励中国故宫博物院和巴西国家历史博物馆合作开展研究项目,以进一步增进两国间的了解。
  九、双方支持在藏品分类和对具有历史价值的纸张修复方面进行合作。巴方建议文化部下属的路易·巴尔博萨基金会的保存和修复实验室对双方在历史研究和纸张修复方面的合作给予支持。

 Ⅰ.Ⅳ 图书馆、出版和档案
  十、双方鼓励两国在图书馆学和国家图书馆收藏的保存与保护方面进行合作与技术交流。
  十一、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进行书刊和其它资料的交换。
  十二、双方鼓励两国出版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此,双方将互派出版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
  十三、双方鼓励两国合作出版对方国家作家的著作,具体事宜由巴西文化部和中国新闻出版署商定。
  十四、巴方通过文化部文化交流和特别项目局建议,从1997年起,在中国出版巴西当代文学作品选集,并从1998年起,在巴西出版中国文学作品选集。
  十五、双方鼓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作家协会与巴西文学院之间开展交流,特别鼓励举办讲座、研讨会和学术会议。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巴西文学院互派三至五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巴方作家将由巴西文化部选定。
  十六、双方鼓励两国档案机构间在信息、文献和历史文献的交流研究和档案保存方面进行合作。

 Ⅰ.Ⅴ 广播、电视和电影
  十七、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影、电视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八、在广播和电视领域,双方重申根据两国政府1995年12月13日签署的在广播和电视领域进行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进行合作。
  十九、双方鼓励合作拍摄纪录片,供本国电视台放映,以介绍对方国家的情况。
  二十、双方同意两国的国家电视台和电台通过协商和非商业渠道进行节目交换。
  二十一、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演员和编导互访。
  二十二、双方鼓励互办电影展。巴方建议通过文化部文化交流和特别项目局,从1997年起,在巴西举办中国电影巡回展,放映10部配有葡萄牙语字幕的中国电影,同时在中国举办巴西电影巡回展,放映10部配有中文字幕的巴西电影。
  二十三、双方鼓励两国制片人和制片公司合作拍摄影片。

 Ⅰ.Ⅵ 其它合作与交流
  二十四、双方鼓励巴拉那州和浙江省在对等原则下进行文化艺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双方有关文化机构商定。有关本条款的具体建议见执行计划附件一。

 Ⅱ.教育
  一、双方根据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巴西教育体育部1993年2月25日在北京签署的谅解备忘录,鼓励进行教育交流与合作。
  二、双方鼓励发展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的合作。巴方有关建议见执行计划附件二和附件三。
  三、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支持巴西利亚大学和里约州立大学关于聘请汉语教师的要求。
  四、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司和巴西教育体育部高等人才培训基金会(CAPES),根据1994年1月19日在巴西利亚签订的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的合作协议书,积极支持在同一个领域中从事研究的巴西和中国教授和研究员,为培养特别是具有博士水平的人才提供有利条件,并通过两国大学和科研机构之间制定的特别计划,发展科研工作的交流制度。
  五、在各科和各级教学的教育政策和教育计划方面,巴方对了解中国政府所采取的补偿政策概况及教育评估制度和教育经费具有特别兴趣。
  六、双方鼓励中国和巴西负责青年事务的机构进行友好合作,具体交流计划由两国有关机构商定。

 Ⅲ.财务规定
  在本执行计划内的合作项目,派出方负责国际旅费,接待方负责在国内正式访问期间的费用。有关本计划项目的其它费用,由双方在项目执行前逐项商定。

 Ⅳ.通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和巴西外交部文化司、科学技术合作司,以及巴西文化部、教育体育部分别负责协调本计划的具体实施。
  二、本执行计划不排除本计划以外的通过双方外交途径商定的其它项目的实施。执行这些项目的经费条件,将通过两国有关单位逐项商定。
  三、与本计划有关的文化财产的出入境,应遵循双方国家的法规。
  四、双方同意,本执行计划中所列项目将在两国每年通过的有关预算经费允许的范围内执行。
  五、双方同意,中巴文化混委会下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具体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本计划有效期截止至下一个计划生效之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玛丽娅·芭拉班

 附件一:       其它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1、巴拉那州音乐美术学校派遣古典大提琴教授、埃伊托尔·维拉·洛波斯作品演奏家奥克约·德·卡玛尔哥·内托到中国浙江省进行演出并开办讲座。
  2、巴方建议巴拉那州音乐美术学校派遣巴西室内乐团到中国浙江省进行演出并开办讲座。
  3、巴拉那州政府下属的瓜依拉戏剧基金会派遣该基金会舞蹈团到中国浙江省进行演出并开办讲座。
  4、巴拉那州政府办公厅建议,在两省、州互办以“儿童如何看自己的城市”为主题的儿童绘画展,同时互办城市摄影展,首先是库里提巴市和杭州市摄影展。
  5、巴方建议,通过巴拉那州文化局,在巴拉那州和浙江省公立图书馆之间进行图书、画册、词典和其它刊物的交流,旨在杭州图书馆设立一个巴西之角,在库里提巴图书馆设立一个中国之角。这一永久性设置可为两国互访的学者提供阅览。
  6、根据对等原则,浙江省将派出浙江省民乐团、浙江省杂技团等艺术团组到巴拉那州进行友好省、州间的交流演出。

 附件二:      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项目

  里约热内卢州大学(里州大)
  1、在教育方面互换教师(母语教学和公共教育政策)
  佛路米恩赛联邦大学(佛联大)
  1、进行中巴技术人员交流,以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
  桑塔卡塔琳纳联邦大学(桑卡联大)
  1、在下列方面进行教师和学生交流:
  医药:
  --民用草药。
  --分类学、形态研究、活性物质提取、药物和临床研究。
  --草药应用普及方式。
  中国工业化营养学。
  中国保健操。
  淡水养殖。
  为师生学汉语创造机会。
  应用于生物学的物理学。
  巴西利亚大学(巴大)
  1、同中国进行教师交流,开办具有本科和硕士水平的中医班。
  2、接纳中方派一名教员来文学系任客座教授,开办汉语教学并扩大该领域中的师资交流。
  3、体育系尤其在武术方面同中国进行师资交流。
  4、社会服务系“人才发展合作计划”。
  巴西利亚大学、伯南布哥联邦大学、桑塔卡塔琳纳联邦大学和圣保罗大学
  1、巴西利亚大学、伯南布哥联邦大学、桑塔卡塔琳纳联邦大学和圣保罗大学同巴西针灸医学会正在制订一项培养中医人才的共同建议。为此,同中国中医大学机构进行交流是必须的,其目的主要是在这些大学开办中医专业班、硕士班、博士班和医疗所。
  隆德利纳州大学(巴拉那州)
  1、要求得到中方汉语教材(普通话),以供该校亚非研究中心向公众开办的汉语速成班之用。
  执行计划附件三 职业教育领域的合作
  关于职业教育方面的合作建议:
  1、代表团互访
  --双方互派政府教育部门的官员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职业教育机构之间,包括互换师生在内的交流与合作。

证监会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各期货经纪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行为,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现就期货经纪公司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需要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公司负责人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签发。
三、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所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若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或者公司尚有其他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四、公司必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必须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应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六、年度报告是公司办理年检的必备材料。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一式五份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年度报告等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后,再将有关年检材料和初检意见上报中国证监会。
七、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事后检查。如发现公司未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期货业务
资格等处罚。

附件: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
一、公司概况
(一)简要介绍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二)简要介绍公司的历史演变情况、主要职能部门,以及职员人数和年龄、学历、职称结构。
(三)简要介绍公司营业部情况,包括各营业部名称、地址、负责人、职工人数、设立时间、营运资金及联系电话等。若年度内增加或减少营业部,简述其新设或撤销的原因。
(四)公司年报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
二、经营情况
(一)经纪业务情况
-----------------------------------------
项 目 | 代理交易量(手) | 代理交易金额(万元)
|---------------|---------------
交易所 | 本年 | 上年 |增减百分比| 本年 | 上年 |增减百分比
---------|----|----|-----|----|----|-----
| 铜 | | | | | |
上海期货|----|----|----|-----|----|----|-----
| 铝 | | | | | |
交易所 |----|----|----|-----|----|----|-----
|天然橡胶| | | | | |
----|----|----|----|-----|----|----|-----
郑州商品|绿 豆| | | | | |
|----|----|----|-----|----|----|-----
交易所 |小 麦| | | | | |
----|----|----|----|-----|----|----|-----
大连商品| | | | | | |
|大 豆| | | | | |
交易所 | | | | | | |
----|----|----|----|-----|----|----|-----
合 计| | | | | | |
-----------------------------------------
(二)主要财务指标
1.财务状况指标
--------------------------------------
项 目 | 年初数 | 年末数 | 增减百分比
------------|-------|-------|---------
①资 产 负 债 率| | |
②流 动 比 率| | |
③净资产与注册资本的比率| | |
④净 资 产 风 险 率| | |
⑤营 运 资 金| | |
⑥长 期 投 资 比 例| | |
⑦固 定 资 本 比 率| | |
⑧经 调 整 的 净资产| | |
--------------------------------------
注:③=净资产/注册资本
④=经调整的净资产/客户保证金
⑤=流动资产(剔除期货资产)-流动负债(剔除期货负债)
期货资产包括保证金存款、应收保证金、客户质押、应收交割款、风险准备资产、结算差异等;期货负
债包括应付保证金、应付交割款、风险准备金等。
⑥=长期投资/期初或期末净资产
⑦=(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期初或期末实收资本
⑧=净资产+风险准备金-一年以上帐龄的应收款项-待摊费用-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开
办费及长期待摊费用
2.经营成果指标
---------------------------------
项 目 | 上年数 | 本年数 | 增减百分比
-------|-------|-------|---------
①净资产收益率| | |
②资产收益率 | | |
③营业费用率 | | |
---------------------------------
注:①=2×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
②=2×净利润/(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
③=经营费用/营业收入
三、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两名以上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盖章、签名(应提交审计意见原件,不得复印)。公司有责任将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年度报告材料送存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复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已签发审计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一致。
若执行审计的会计师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对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四、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比较式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会计报表的重要信息。公司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帐本位币。
4.记帐基础和计价原则。
5.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6.营业部的资金管理、交易清算原则。
7.外币业务核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差额的处理方法。
8.坏帐核算方法。说明坏帐的确认标准、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以及坏帐损失的会计核算方法。
9.客户保证金的管理与核算方法。
10.质押品的管理与核算方法。
11.实物交割的核算方法。
12.风险准备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方法。
13.结算差异核算办法。分别按平仓盈亏与持仓盈亏说明结算差异的确认与核算方法。
14.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权)益确认方法和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对于长期债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以及债券投资溢价和折价的摊销方法。
15.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
16.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核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
17.无形资产、开办费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
18.风险准备金核算方法。说明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风险损失的确认标准及核算方法。
19.收入确认原则。分别说明公司手续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
20.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说明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确定现金等价物的标准。
21.如果本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数。
注册会计师应对公司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理由予以适当关注。如果变更理由不合理或不充分,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发表公司财务报告满足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要求的审计意见。
(二)税项
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三)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公司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汇总营业部以后的会计报表)的如下项目注释(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50%以上,还应在该项目下明确说明增减变动的原因)。
1.货币资金,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
类别 | 期初数 | 期末数
------|-----|-----
现 金 | |
------|-----|-----
银行存款 | |
------|-----|-----
合计 | |
------------------
注:本项目不包括吸收的客户保证金。若涉及外币,还须按期末汇率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2.短期投资,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
投资类别 | 期末帐面值 | 期末市值 | 跌价准备
------|-------|------|------
… | | |
------|-------|------|------
合计 | | |
----------------------------
3.应收款项,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帐龄分析
----------------------------
| 期初数 | 期末数
帐龄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1年以内 | | | |
------|----|-----|----|-----
1-2年 | | | |
------|----|-----|----|-----
2-3年 | | | |
------|----|-----|----|-----
3年以上 | | | |
------|----|-----|----|-----
合 计 | | | |
----------------------------
(2)应收款项中如有关联方欠款(如公司股东单位的欠款等),还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
关联方单位名称 | 期末金额 | 帐龄 | 款项性质
---------|------|----|------
… | | |
---------|------|----|------
合计 | | |
----------------------------
(3)详细披露金额较大的(100万元以上)应收款项的单位名称、款项性质与金额,并注明是否逾期。
4.坏帐准备,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期初数 本期计提 本期转回 本期动用 期末数
(2)如已批准转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应说明此应收款项的性质和金额。若实际冲销的款项中有应收关联方款项,还应单独披露。
5.待摊费用,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6.保证金存款,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
银行名称 | 期初金额 | 期末金额
---------|------|------
工 商 银 行 | |
---------|------|------
交 通 银 行 | |
---------|------|------
合 计 | |
-----------------------
7.应收保证金,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
项 目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结算| 交易| | 结算| 交易|
| | | 合计 | | | 合计
交易所名称 |准备金|保证金| |准备金|保证金|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 | | | |
---------|---|---|----|---|---|----
郑州商品交易所 | | | | | |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 | | | |
---------|---|---|----|---|---|----
合 计 | | | | | |
-----------------------------------
8.客户质押,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
质押品类别 | 质押时市值 | 折价率 | 质押保证金额 | 期末市值
-------|-------|-----|--------|------
… | | | |
-------|-------|-----|--------|------
合计 | | | |
-------------------------------------
9.应收交割款,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
交易所名称 | 期初数 | 期末数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
---------|-------|-------
郑州商品交易所 | |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
---------|-------|-------
合 计 | |
-------------------------
若期末应收交割款金额较大(超过500万元),应披露金额较大的前五家客户名称、金额,并注明是否逾期。
10.风险准备资产,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
资产形态 | 期初金额 | 期末金额
-------|--------|--------
活期存款 | |
-------|--------|--------
定期存款 | |
-------|--------|--------
国库券 | |
-------|--------|--------
可上市债券 | |
-------|--------|--------
合 计 | |
-------------------------
11.结算差异,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
项 目| 期初数 | 期末数
|--------------|--------------
性 质 |平仓盈亏|持仓盈亏| 合计 |平仓盈亏|持仓盈亏| 合计
---------|----|----|----|----|----|----
①公司对客户的结算| | | | | |
---------|----|----|----|----|----|----
| 上海 | | | | | |
②交易所|----|----|----|----|----|----|----
| 郑州 | | | | | |
对公司的|----|----|----|----|----|----|----
| 大连 | | | | | |
结算 |----|----|----|----|----|----|----
| 合计 | | | | | |
---------|----|----|----|----|----|----
结算差异(①-②)| | | | | |
---------------------------------------
12.长期投资,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分类列示
----------------------------------
项 目 | 期初数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数
--------|-----|------|------|-----
长期股权投资 | | | |
--------|-----|------|------|-----
长期债权投资 | | | |
--------|-----|------|------|-----
其他长期投资 | | | |
--------|-----|------|------|-----
合 计 | | | |
----------------------------------
(2)若长期投资金额较大(超过100万元),而且被投资单位不能持续经营、或发生重大亏损、或净资产为负数,应详细列示被投资单位的名称、期末净资产、当期净利润和公司的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可能承担的投资损失等。
13.固定资产及折旧,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分类列示
----------------------------------
资产类别 | 期初数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数
--------|-----|------|------|-----
原值 | | | |
房屋及建筑物 | | | |
交通工具 | | | |
电子通讯设备 | | | |
其他设备 | | | |
合 计 | | | |
--------|-----|------|------|-----
累计折旧 | | | |
房屋及建筑物 | | | |
交通工具 | | | |
电子通讯设备 | | | |
其他设备 | | | |
合 计 | | | |
--------|-----|------|------|-----
净 值 | | | |
----------------------------------
(2)固定资产若有抵押、担保或封存情况,应详细说明该类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
14.在建工程,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
工程 | 批准 | 原预 | 工程 | 期末余额 |
| | | |---------------|资金来源
名称 | 文号 | 算数 | 进度 | 金额 |其中:利息资本化金额|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15.无形资产,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 取得方式 原值 本期摊销或转出 累计摊销或转出 期末数
16.长期待摊费用,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17.短期借款,应披露100万元以上的借款的借出单位名称、本金、利率、期限和借款种类。
18.应付款项,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分类列示
----------------------------------
| 期初数 | 期末数
类别 |------------|------------
| 余额 | 占总额比例 | 余额 | 占总额比例
--------|----|-------|----|-------
A.应付帐款 | | | |
B.预收帐款 | | | |
C.其他应付款项| | | |
--------|----|-------|----|-------
合 计 | | 100% | | 100%
----------------------------------
(2)披露应付款项中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的欠款单位名称、金额和款项性质。
(3)应付款项中如有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应披露股东单位名称、金额和款项性质。
19.应交税金,应按税种分项列示应交税款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20.预提费用,应按费用类别披露各项费用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21.应付保证金,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
| 期初数 | 期末数
类别 |---------|---------
| 户数 | 金额 | 户数 | 金额
-------|----|----|----|----
自 然 人 | | | |
-------|----|----|----|----
法 人 | | | |
-------|----|----|----|----
合 计 | | | |
---------------------------
22.应收交割款,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
交易所名称 | 期初数 | 期末数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
---------|-------|-------
郑州商品交易所 | |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
---------|-------|-------
合 计 | |
-------------------------
23.风险准备金,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期初数 本期计提 本期动用 期末数
说明本期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比例。若本期动用风险准备金额较大(50万元以上),须披露具体投资项目、金额和动用依据。
24.长期借款,应披露100万元以上的借款的借出单位名称、本金、利率、期末数和借款条件。
25.实收资本,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股东情况简介。包括报告期末股东总数、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2)对持股10%(含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详细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行业类别、注册资本和期末净资产额。
(3)股权结构
-------------------------------------------
项 目 | 期初数 | 期末数
|----------------|----------------
股 东 类 别 | 户数 | 金额 | 持股比例 | 户数 | 金额 | 持股比例
---------|----|----|------|----|----|------
上 市 公 司 | | | | | |
非上市国有企业 | | | | | |
自 然 人 | | | | | |
其 他 单 位 | | | | | |
---------|----|----|------|----|----|------
合 计 | | | | | |
-------------------------------------------
26.资本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
项 目 | 期初数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数
----------|-----|------|------|-----
资 本 溢 价 | | | |
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 | | |
… | | | |
----------|-----|------|------|-----
合 计 | | | |
------------------------------------
若资本公积发生增减变动且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应说明增减变动的具体原因及依据。
27.盈余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
项 目 | 期初数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数
----------|-----|------|------|-----
法定盈余公积 | | | |
法定公益金 | | | |
任意盈余公积 | | | |
----------|-----|------|------|-----
合 计 | | | |
------------------------------------
如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和分配利润,应说明有关决议或依据。
28.未分配利润,说明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情况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若本年度有发生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且金额较大(影响年初未分配利润100万元以上),须详细披露该调整事项的内容、原因及影响金额。
29.手续费收入,应披露各项手续费收入的本年数、上年数及增减百分比。
30.其他业务收入,如占报告期营业收入的20%(含20%)以上的,应分业务种类披露收入数和成本数。
31.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
项 目 | 本年数 | 上年数 | 增减百分比
-------|-----|-----|-------
营 业 税 | | |
城 建 税 | | |
教育费附加 | | |
-------|-----|-----|-------
合 计 | | |
---------------------------
32.经营费用,应披露占公司经营费用较大的前十种费用名称、本年数、上年数及增减百分比。若增减幅度较大的,还须说明变动原因。
33.财务费用,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
项 目 | 本年数 | 上年数 | 增减百分比
-------|-----|-----|-------
利息支出 | | |
银行手续费 | | |
利息收入 | | |
-------|-----|-----|-------
合 计 | | |
---------------------------
34.投资收益,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
项 目 | 本年数 | 上年数 | 增减百分比
------------|-----|-----|-------
| 成本法 | | |
股权投资收益|-----|-----|-----|-------
| 权益法 | | |
------------|-----|-----|-------
股权转让收益 | | |
债权投资收益 | | |
其他投资收益 | | |
------------|-----|-----|-------
合 计 | | |
--------------------------------
35.营业外收入,应披露占公司营业外收入较大的前五种收入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增减百分比。
36.营业外支出,应披露占公司营业外支出较大的前五种支出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增减百分比。
37.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
项 目 | 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现 金 | |
银行存款 | |
保证金存款 | |
-------|------|------
合 计 | |
---------------------
38.对于少见的报表项目、报表项目的名称反映不出项目性质、报表项目金额异常的,应披露项目内容和金额。
(四)或有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如涉及诉讼、仲裁等),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及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承诺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承诺事项(如对外担保金额等),应说明其存在情况、金额及影响。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凡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如巨额亏损、停业整顿、严重违规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要求予以披露。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报告期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2.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简介。
3.本年度被处罚情况。分别披露公司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接受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检查并被处罚的记录。
4.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若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说明更换理由和依据,并披露本年度审计收费(注明是否含差旅费等)情况。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等)、奖金分配情况,以及公司职员平均工资水平。
6.其它重大事项说明。



200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