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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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8]18号



印发《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责任书》的有关要求,设立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相关市、区地方财政收入解缴成立。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每年解缴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二的20%,鹤山市每年解缴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一的20%,于次年第一季度末解缴入“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无偿补助原则,对市本级及相关市、区潭江水质保护工作实行适当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潭江综合治理、规划、组织协调和保护潭江水质以及调节相关市、区保护潭江资金的不足。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流域重点综合整治项目补助;

(二)流域生态保护项目(如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生态示范村建设等)补助;

(三)水环境管理能力重点建设项目补助;

(四)水资源保护科研项目补助;

(五)潭江水资源保护规划、管理、检查、表彰等经费开支;

(六)市委、市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潭江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履行本条规定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一)《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项目设立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须由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第六条 市环保部门按规定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具体安排方案,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资金管理规定拨款。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按预算、国库、政府采购等管理规定及项目进度情况,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

用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经费开支,由市环保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工作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划拨专项经费。

第七条 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对本地区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相关市、区财政、环保部门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本地区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环保部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承担单位如有以下情况,市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不动工,不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迟迟不能竣工投产的;

(四)不按期报送项目进度情况的。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能按项目设计书的要求完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环保部门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完成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竣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环保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财务报告等材料,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委托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市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相关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即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每年应解缴的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二的80%部分,鹤山市每年应解缴的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一的80%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1996]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全称(盖公章):

负责人:
职务:
电话(含手机):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申请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占地:

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项目总投资(万元):
项目已投入资金(万元):

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

已落

实资


自有资金

(万元)
国家补助

(万元)
省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银行贷款

(万元)
其他

(万元)








项目

建设

主要

内容


项目

要求

达到的目标或效果




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市、区环保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市、区财政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市环保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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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近两年来会东县域杀亲案件数目增多(去年4件,今年到目前为止有6件,今年于去年案件数上升了50%),作案手法触目惊心,悲情辐射范围广的现状,作为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不得不在执尺量法的严竣面孔之下,承受人性考量的波澜起伏之重,其心怜,其心悯,其心哀!几十载亲情一朝散,相煎何急为哪般?笔者对此心如堵物,欲穷尽浅薄心智,以实际案例为引,试图探出人世间如此大悲酿就的根源,藉此释怀警示,以期能免此版人伦悲剧再来。
  一、典型案例列举
  案例一:2011年8月3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会东县鲁吉乡人)与其子余某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余某某在余某家大门内的院坝上持水果刀杀伤余某后到乡人民政府投案自首。余某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余某系锐器刺伤致肝脾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例二:2011年12月22日晚21时许,汪某某(会东县鲁吉乡人)与邹某某之妻应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为达长期苟合之目的,二人共谋杀害邹某。汪、应二人以偷电缆为名将邹某骗至本村一小地名为“箐泥沟”的公路上等候,23日凌晨5时左右汪某某趁邹某某不备将其从摩托车上推至地上进而捡起石头猛击其头部,又将邹某某推下山崖致邹某某颅脑损伤死亡。
案例三:2012年6月7日9时许,王万某(会东县长新乡人)两兄弟因土地纠纷,在本村“周家对门”打架,王万某用刀将其兄头部砍成重伤。
案例四:2012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孟某某(15岁,在校学生,会东县洛佐乡人)因自称其父母经常吵架且打骂自己,又对自己漠不关心,趁家人熟睡之机从灶台上拿不锈钢菜刀先砍其母唐某某脖颈与下颌骨处一刀,遭母亲反抗后孟某某在连砍数刀之后将其母脖颈割断。因担心恶行被妹妹认出,孟某某遂将受惊躲避在床的妹妹孟某拖出割断其脖颈,导致唐某某、孟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孟某某又绕到奶奶李某某厢房将其脖颈割断,截至案件提捕移送我院时李某某尚在攀枝花中心医院治疗之中。
诸多杀亲案件在此不忍赘叙……
二、亲杀案件原因分析
为探究亲杀案件的形成原因,笔者通过在审查逮捕环节对以上案件的作案动机、作案目的进行认真而仔细的提讯,还与驻所检察室的干警一道对在押疑犯以入所教育的形式进行面对面交谈找出其事前的纠结徘徊、事中的狂躁难抑、事后的追悔莫及等心态变化。通过归纳分析,案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农村社会养老救助保障机制缺位弊端凸显。
父亲杀儿子,此处并非阶级斗争时期的派系信仰对立所至,也非子犯王法之禁父为免连坐大义灭亲之举,实因一家庭琐事而起,但探其中也能反映出农村社会养老体制的空位之患。余某某只有余某一亲子,在我县农村儿子为父母养老已成定俗的情况下,余某某也由余某按时供给粮油以颐养天年。事发当日,父子俩因琐事争吵,余某气愤声称要将其父粮食拿走,余某某以为这是儿子要断自己的生路便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向儿子,心想给他一个教训,没想到从此父子俩天人相隔,儿子的死成了铁窗内这个七旬老父心中的永久复杂伤痛。
如果农村也有诸如城市低保之类的富有成效的保障性政策,家庭赡养不成其为唯一的活命之道,排除个案犯罪嫌疑人的极端性格所至外,与赡养有关的家庭口角断不至于上演成为提刀相向的人伦悲剧。家庭矛盾是永远的插曲,如果一旦矛盾深化,子不养的情形出现,作为年老体衰无生活来源的老人将无计可施,矛盾的程度也就演化为“斗争”甚至是“革命”,如农村有富有成效的低保制度,那会是家庭赡养断裂后老人心中的第二根救命稻草,矛盾得缓,非命可少。当然,所幸目前我国已针对农村探索性地启动了这一保障机制,相信老有所养的背后是以可行性的福利政策制度为保障。
2.个人性格偏激,法制观念淡薄。
农村仍是我国法治进程亟待加快的区域,许多人不了解法律诉求的具体渠道,“告状无门”往往诉诸私力,不计后果。从以上四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这些矛盾其实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得以解决,如果子女真不孝、夫妻反目,可诉诸法律也可由双方信得过的亲戚劝解;如是父母冷漠自己,厌倦家庭不和可与同伴谈心寻求慰藉,也可好好的与家长以真情交流……正因为其畸形的性格与法制观念的淡薄,这些悲剧的主演者方才冒道德与法律之不韪,以命相搏。
3.夫妻关系破裂,久走极端引发命案。夫妻因性格不合或婚外情,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处于破裂边缘,矛盾长期积累,又不能理智地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便容易矛盾激化,采取极端行为。
4.德育失方,孝道失常。
家庭教育是人一出生就得进行的教育,事关个人早期良好性格的形成,作为童蒙读物的《三字经》中就曾说到“苟不教,性乃迁”,可以说这家教意义深远。当下,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物质条件的提高,为人父母者均视子女为掌中宝,望子女成龙凤的心理普天皆同。这父母彻彻底底的大爱原本并无可厚非,但掌握不好家教的正确方法,溺爱也就随之出现,长此以往,孩子性格就易自私偏激,传统中国的启蒙教育第一位的孝道也就当然地岌岌可危了。父母懂“子不教,父之过“的老理,子女就未必知道“弟于长,宜先知”的篇章,更别指望今日宠儿在自己迟暮之时“孝于亲,所当执”了。
学校教育是继家庭教育之后的又一重要环节,对于修补家教中的缺失,培养博爱的心性提供了更为宽泛的社交环境。而当前的素质教育更偏向于应试,多数还是以学生的考分为升级、择校的唯一标准,道德的考试还未有专场。当然对道德进行可行而明确的考量确实难度太大,但更加注重德行元素注入的学校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
三、建议采取的对策
1.健全社会救助保障体制。应全社会参与全方位地建立健全社保及救助机制,主要体现为对老弱病的基本生存保障和对家庭暴力的管控调和。对于符合政策的予以发放救助款项,但受国情及实际运作等困难的影响,完全依赖国家也是不可取的,对于那些恶意不孝敬父母,不抚养子女的人可以建立孝心信用档案,限制其一定用途的贷款或其他优惠政策,对于减少全方位社保的压力应该可以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
2.加强法制宣传与打击,提高社会矛盾大调解体系的协作能力。各级司法机关应为法制宣传的主要力量,各有关组织社团及志愿者及影视传媒应以各种通俗易懂的形式宣讲法律,特别是具体的法律诉求途径,让其知问题是可以合法地得以解决的。形成公安、司法、民政、妇联及其他基层组织和基层调解员协调联动、有序衔接、反馈及时、联合化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将家庭矛盾化解在初期。农村有家庭关系不和睦时,父母的慈爱换不来子女的孝心,邻里的劝解也改变不了其心性,师长的谆谆教导对此毫无用处,所以单独的仁爱是可怜的宣道者而法制的利剑方能激起他的畏惧心理,对杀亲案件应区分具体情况,以打击为主,使其改变原本固执而错误的观念。
3.加强家庭及学校教育,重拾传统孝道美德。面对经济社会偏重物质化追求的不良社会风气,不断反思我们应有的精神家园中的道德缺失是当务之急,诸多惊世大案正以血泪在悲哀地呐喊转述。因德行的养成是漫长而潜移默化的过程,它来源于自识自省,但孩童时代的教育正是矫正的关键所在,所以加强教育也是势在必行了。笔者建议把《三字经》等古代儿童必读书记从图书馆不起眼的角落请出,去除一些近愚的思想,佐之以现代更符合实情的解读,把它在家庭教育中予以普及,让性善的儿童知道万善首为孝的道理。此外,为人父母者也当以自己的孝行为表率,从细节处去感染孩子,让其知荣辱,明孝悌。学校是正规教育的场所,它可以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应以德为先,让其先知道“首孝悌、次见闻”方才去“知某数、识某文”。
父子相残、夫妻反目、兄弟成仇这与普通的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它突破了至亲血缘的天然亲近,越出了人性向善的伦理底线。要解决这一现象还需要德治与法制的两相配合,需要个人、家庭、社会的有机协作,总之这是一个系统而与世长存的重大工程,需群策群力,方能将上善之孝铸进世人的心里。


作者: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 赵宗荣
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 李永健

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三十五号


《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已经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6月27日




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


(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池州、巢湖、滁州、宣城九市和六安市(金安区、舒城县),以及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江南和江北两个集中区(以下简称省直管集中区)承接产业转移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示范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示范区规划》),将皖江城市带建设成为产业实力雄厚、资源利用集约、生态环境优美、人民生活富裕、与长三角地区有机融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区。

示范区的专项规划、示范区内市、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示范区规划》。

第四条 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应当坚持科学布局、有序承接,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推进自主创新,促进良性竞争、互利共赢。

示范区建设应当采取促进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先行先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负责对示范区建设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决定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事项;其设立的办事机构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是示范区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履行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示范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承接产业转移平台,支持开发园区合作共建和跨区域发展。

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集中区建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集中示范园区建设;示范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各类开发园区转型升级。

第七条 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对本集中区的规划、建设等行使管理权,集中区内的乡、镇、街道接受集中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省直管集中区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协助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 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单独编制本集中区预算、决算草案,定期向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省直管集中区、设区的市的集中示范园区的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省直管集中区、集中示范园区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省直管集中区的总体规划由本集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集中示范园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省直管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起步区规划,由本集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集中示范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所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省直管集中区内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本集中区管理机构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报本集中区管理机构审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编制,报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审定。

省直管集中区、集中示范园区的城乡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示范区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态管理制度。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执行国家和省土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标准。

示范区实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全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留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示范区重大项目建设。省直管集中区用地计划指标单列。示范区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可调剂使用。示范区外新增耕地指标可调剂给示范区。

在规划、建设期间,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集中区的土地管理,省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直管集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集中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统筹相关资金向示范区倾斜,支持各级各类承接平台建设,重点支持省直管集中区、集中示范园区建设。

示范区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集中示范园区和各类开发园区建设。

设立示范区产业发展基金,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政府融资平台。

第十二条 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担保风险基金、未上市股权交易所,扶持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企业和新型金融服务组织,推进示范区内免费通存通兑。

支持设立服务示范区发展的地方金融机构,支持银行、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加快合肥、芜湖出口加工区建设,合理布局物流园区,探索产业聚集区、交通枢纽点、港口岸线与保税区联动发展新模式,增强示范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服务支撑能力。

支持示范区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

第十四条 加快示范区港口、航道、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保障体系。

统筹规划皖江岸线资源利用和港口、机场布局,调整优化沿江港口结构,建设现代化港口群和临江、临空产业。

第十五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强化技术创新要素支撑,加快技术创新升级,构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产学研结合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促进产业承接与自主创新相融合。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示范区建设的税费和价格政策,制定合作共建园区优惠政策。

在规划、建设期间,省直管集中区和集中示范园区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但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示范区应当加强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执行产业转移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建、扩建园区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转入项目应当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支持示范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科学管理,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行政管理、投融资管理、区划调整、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创新体制机制,为科学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制度保障。

示范区应当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推进户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改革,提高社会管理与服务水平。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健全教育、就业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九条 放宽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领域和行业限制,引导非公资本以参股、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允许企业经营范围按大类申请核定。改革企业登记管理方式,试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外,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由示范区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不宜下放的,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直管集中区内的投资项目,由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由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审查后转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经依法报批后在社会经济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与承接产业转移有关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并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依法处理投资者和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投诉监督,查处损害投资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示范区规划》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考核目标管理;对妨碍示范区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对在示范区建设中取得重大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在推进示范区建设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关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