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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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

  为推进政府绩效管理,落实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全面完成市政府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和谐黄冈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考评实施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与市政府签定《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的市直有关单位(2008年度签定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考评内容
  依据《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内容,分为共性目标和职能目标两大部分。
  (一)共性目标
  指市政府部门都应完成的共同性任务和机关内部建设等。其内容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以下简称市目标办)统一制定。详见附件2。
  (二)职能目标
  指部门主要职能工作任务及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等。职能目标由主要责任目标、相关责任目标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三部分组成。
  1、职能目标制定的原则:一是要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方针;二是要符合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下达或签订的责任目标要求;三是要符合当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四是在上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指标有所增加,增幅符合市政府的要求;五是所有责任目标条款都要尽可能细化量化,量化率原则上不低于本项责任条款总数的70%。
  2、职能目标制定的程序:各部门依照上述五项原则并参考上年度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书,对当年度职能目标中的主要责任目标和相关责任目标进行认真研究,在每年度的元月20日前将本年度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书上报市目标办,同时用电子文档上报(共性目标由市目标办统一拟定)。市目标办对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书进行复核初审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查,再送市长审阅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职能目标的细化要求:责任书签定后,各部门应按照“六定”的要求,即“定分管领导、定责任科室、定任务进度、定完成时间、定工作措施”,对职能目标中的主要责任目标条款逐条认真、科学地进行分解和细化。“六定”方案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目标办备案。
  三、考评程序
  实施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分4个步骤进行:
  (一)部门自评
  各部门于当年12月至次年1月初,对照《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并按要求实事求是地填报自评打分表。
  (二)第三方评估
  由市政府领导评估、县(市、区)政府评估、服务对象评估三部分组成。
  1、市政府领导评估:由市目标办制定统一评估表,分送市政府领导进行无记名评估、打分。评估内容: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履行部门职责、服务大局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等工作情况。评估打分于每年元月上旬完成。
  2、县(市、区)政府评估:由市目标办制定统一评估表,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评估、打分。评估内容: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履行部门职责、工作作风建设、服务基层办事效能等工作情况。评估打分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目标办。
  3、服务对象评估:由市统计局对目标责任制单位的服务对象以无记名问卷形式进行随机调查评估。评估内容: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政策、履行部门职责为民办实事、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勤政廉政树立良好形象等工作情况。评估打分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目标办。
  (三)复核审定
  1、职能目标完成情况的复核:(1)每年元月上旬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所联系的市直部门职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审核;(2)每年元月中旬由市目标办组织统计等部门对各部门职能目标完成指标进行复核确认。
  2、共性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由市目标办协调市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中的共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分,考评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目标办。
  3、在此基础上,市目标办作最后汇总、复核和计分,形成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情况报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根据年度总体目标和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未达标单位、达标单位和优秀单位名单。
  (四)奖惩办法
  市政府对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并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和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奖励。根据省、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受表彰单位可给予在职工作人员每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奖励。对未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由分管副市长对其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整改和写出整改报告。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政纪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考评分值和计算方法细则
  考评总分值由职能目标分值、共性目标分值和第三方评估分值以及争先创优分值组成。
  考评的基本分值为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共计100分。其中共性目标占比分20%,职能目标占比分80%。为便于考核量化计量,每部分以100分制量化考评打分,最后按百分比折算。
  第三方评估分值和争先创优分值为考评激励分值,系考评基本分值100分之外的附加加(扣)分分值。其中第三方评估分值总分为8分;争先创优分值参见本条第四款。
  (一)共性目标分值和得分计算办法:
  分值详见附件2。得分计算方法:
  共性目标得分=部门自评分×30%+复审得分×70%。
  (二)职能目标分值和得分计算办法:
  1、职能目标分值=主要责任目标分值+相关责任目标分值+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分值
  (1)相关责任目标分值每项各为3分,其分值之和(A)等于相关责任条款数×3分;
  (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分值为5分(B);
  (3)主要责任目标每项分值为均分制,主要责任目标每项分值(C)等于100分减去上述A、B分数之和,再除以主要目标责任条款数(D)。计算公式为C=(100-A-B)÷D
  (4)每项主要责任目标若有一个以上数字指标,则每个数字指标的分值(E)也为均分制,等于该单项主要目标责任分值(C)除以该单项主要责任目标的数字指标个数之和(F)。计算公式为E=C÷F
  2、职能目标得分计算方法:
  (1)职能目标得分=主要责任目标得分+相关责任目标得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得分
主要责任目标得分=每项主要责任目标得分之和
  每项主要目标责任得分=该单项每个数字指标得分(G)之和
  (2)每项主要责任目标的每个指标数字指标得分(G)=该数字指标分值(E)+加(扣)分(H)加(扣)分(H)=[该数字指标实际完成值(J)-该数字指标目标值(K)]÷该数字指标目标值(K)×该数字指标分值
  (E)计算公式为:G=E+H H=(J-K)÷K×E
  ①主要责任目标条款中,完成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额超额加分最高为1分;其它每项条款加分最高为3分,其每个数字指标加分(H)最高为3分除以该项数字指标个数之和
  (F);主要责任目标各项累计加分最高为15分。②主要责任目标每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    (C),每个数字指标扣分不超过每个数字指标分值(E)。
  (3)相关责任目标得分=各项相关责任得分之和
  相关责任目标单项得分=3分+加(扣)分加(扣)分=(相关责任目标实际完成值-相关责任目标值)÷相关责任目标值×3分
  ①相关责任目标单项加分牵头部门最高为1分,非牵头部门最高为0.5分,相关责任目标各项累计加分最高为3分;②相关责任目标单项扣分不超过3分;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分值5分,其内容和计算得分详见附件3。此项原则上不加分,未完成任务考核时据实扣分。
  (三)第三方评估分值和得分计算方法:
  1、分值总分为8分,其中市政府领导评估为2分,县(市、区)政府评估为2分,服务对象评估为4分。
  2、计算方法:为便于评估均先按百分制评估打分,再按上述分值折算。计算公式:第三方评估得分=市政府领导评估得分百分比×2分+县(市、区)政府评估得分百分比×2分+服务对象评估得分百分比×4分。
  (四)争先创优得分:
  1、有下列获奖情况的予以加分:一是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项加5分;二是获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每项加3分;三是获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加1分;四是经验、政策建议获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并被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内刊印发各地各部门参阅的每项分别加3分和2分。
  2、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一是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项扣3分;二是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项扣2分;三是受到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项扣1分;四是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本部门及垂直管理单位出现问题,被中央、省主要新闻媒体和内刊曝光并查有实据的每项扣2分;五是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每项扣2分。
  奖励加分不包括本部门内设机构个人和本系统下属单位。同项内容多次获奖或多次扣分,按最高级别加(扣)分,不重复计算。加(扣)分项目必须向市目标办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认定后,方可作为加(扣)分的依据,并要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报市目标办存档。因获取资料较晚,未列入当年度的加(扣)分项目,可以延续到次年作为加(扣)分的依据。
  (五)考核总得分:
  考核总得分=共性目标得分×20%+职能目标得分×80%+第三方评估得分+争先创优得(扣)分。
  五、考评的日常检查与管理
  (一)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的检查、考评采取日常检查、年中小结与抽查和年终考评等方式进行。
  1、日常自评和抽查,各部门对目标完成情况要做好经常性的自我评估, 随时掌握进度,强化工作措施。市目标办将对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抽查。
  2、年中小结与抽查,当年7月5日前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小结,并将自评情况7月5日前书面报市目标办,同时市目标办对部分部门进行抽查,7月中旬,市目标办将半年完成情况汇总后予以通报。
  3、年终考评,详见本办法第三条考评程序中的规定。
  4、市目标办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档案,对重点目标进行跟踪督办,同时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进展情况、经验和作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5、市直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落实目标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工作的日常台帐、报表、记录等资料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估的依据,日常的管理工作应不断完善。
  (二)市直承担有关考核、复核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履行职责,认真围绕考核、复核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考核、复核方案,切实做好日常和年终的检查考核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单位名单
  (共82个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市经委、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机械冶金和电子信息行业协会、市轻工行业协会、市纺织行业协会、市建材行业协会、市燃化行业协会、黄冈供电公司、市邮政局、省无委办黄冈市管理处、中国电信黄冈分公司、中国移动黄冈分公司、中国联通黄冈分公司、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黄冈银监分局、工商银行黄冈分行、建设银行黄冈分行、中国银行黄冈分行、农业银行黄冈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分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冈联社。
  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旅游局、市外事侨务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赤壁风景区管理处、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防办。
  市科技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黄冈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冈分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中石化黄冈分公司。
  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水产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市农垦事业管理局、市粮食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市扶贫办、市气象局。




2、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共性目标内容及分值

  一、领导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改革开放意识,带领干部职工开创工作新局面(10分)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经济、法律、科技和有关业务知识。坚持中心学习小组制度,组织健全,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8天,中心组成员参学率在80%以上。理论联系实际,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每人撰写一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的体会文章。(2分)
  (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成员职责范围明确,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规范。(2分)
  (三)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做到会前由机关党组织征求群众意见,会中开展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反馈情况,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两周及时报送会议记录。班子团结协作,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一年至少谈心一次。(2分)
  (四)加强机关党的建设。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各级组织,加强和改进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由党员领导干部集中进行一至二次思想政治教育活动。(2分)
  (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构建“和谐黄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群众测评称职率平均在85%以上。(2分)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好,无违纪现象(10分)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2分)
  (二)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规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自觉申报收入、礼品、重大事项情况。(2分)
  (三)实施政务公开,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推行政府采购,无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行为。(3分)
  (四)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年度办结率95%以上;严肃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做到有案必报,有案必查,违纪必纠,当年结案率在90%以上。(3分)
  三、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完成好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和部门实事(15分)
  (一)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2分)
  (二)对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查办率和办结率达100%。(8分)
  (三)认真完成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和部门实事。(5分)
  四、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工作作风好,认真履责,无渎职、失职行为(25分)
  (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严格机关管理、转变机关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8分)
  (二)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映情况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调查研究有时间要求、调研重点和调研成果,并运用典型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3分)
  (三)建立政务快捷反应机制,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上级交给的任务能按时完成,完成率达100%;对基层请示和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认真予以答复和解决,实行审批限时服务。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8分)
  (四)推进民主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机关民主渠道畅通。行政领导每年至少定期向干部职工报告一次工作情况。(2分)
  (五)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和工作责任制,积极完成“市长信箱”等来信的办理工作,回复率达100%。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4分)
  五、依法办事,无违法行为,无刑事犯罪案件发生(20分)
  (一)坚持公开公平和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处理各项政务。(8分)
  (二)严格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执法评议考核制,依法行政工作成效明显。(8分)
  (三)深入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引导机关党员干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行政的环境明显改善,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无刑事犯罪案件发生。(4分)
  六、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创建活动(10分)
  (一)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扎实推进本行业、本单位思想道德建设。(2分)
  (二)积极支持参与全市性文明创建活动和市区“四城联创”活动,经常组织本行、本单位开展系列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4分)
  (三)创建成效显著,单位形象好,队伍素质高,行业风气端正,服务质量优,得到干部群众的普遍肯定。(2分)
  (四)被评为市级以上文明行业、文明单位。(2分)
  七、切实抓好系统计划生育工作(10分)
  内容详见市直单位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3、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有关职能目标内容及分值

  各单位的目标责任书中职能目标的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其内容设置为:
  (一)值班工作和信息报送。24小时有人值班,确保政令畅通;紧急公务和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有关信息。(3分)
  (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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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三门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秩序,根据原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印发),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建设、物价、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级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建设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进行审核,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物价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供应对象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口满三年;
(二)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 
(三)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标准;
(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五)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
(六)其他条件。

第六章 申请、审核、公示与配售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登记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领取《三门峡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申购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初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在辖区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
(三)复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将复审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资料在有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四)审核发证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区上报的复审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统一签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资格被认定后,不得中途改换购房人姓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倒卖经济适用住房。
(五)轮候配售
经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申请顺序、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轮候,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产管理、土地登记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字样。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出租或出借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满五年方可上市交易。五年内购房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物价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技监局认发(20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1995年印发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五年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备案150余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对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起到了一定作用。随着质量认证的发展,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也迅猛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将修改后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技监认函〔1995〕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维护质量认证咨询活动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登记及其监督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质量认证咨询机构是指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或者健全管理体系的机构。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含境外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具备必要的从事咨询活动的资源,进行必要的备案登记。
个人不应以自然人的身份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一)制定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监督和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基本要求;
(三)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备案登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统一规定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的标志和证书式样;
(五)定期公布获准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名录;对撤销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进行公告;
(六)受理有关方面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投诉;
(七)依法保护合法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受理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根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实施备案审查,并向获准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颁发备案登记证书;
(二)对已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实施情况、获准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名录及备案登记工作总结和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业绩;
(四)依照本规定暂停或者撤销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登记证书,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五)对不正当使用备案登记机关的备案登记证书和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公布本地区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名录和撤销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名录,引导企业寻求获准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
(七)处理对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投诉。
第六条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实体,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能满足提供咨询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地,并应具备相应的通讯手段及其他办公设施。
第八条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有四名以上专职咨询人员。专职咨询人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经中国认证人员注册委员会注册的高级审核员和至少三名实习审核员以上(含实习审核员)资格的人员,或者有两名以上审核员和两名实习审核员以上(含实习审核员)资格的人员,其余专职咨询人员中的70%应当具有实习审核员以上(含实习审核员)的资格。兼职人员的本职工作不应影响咨询活动的有效性。
第九条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质量管理标准或准则建立质量体系,形成相关文件,并保持其有效运行。文件化管理体系至少应当涉及如下内容:合同评审程序、咨询项目策划与实施计划编制程序、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分包与合作程序、咨询过程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与纠正措施程序、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与管理评审程序、符合性审核程序、人员管理与培训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保密程序和客户投诉与跟踪服务程序。
第十条 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其质量认证咨询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填写备案登记申请书,提供有关书面资料,提交备案登记机关。
(二)审查。备案登记机关指派有关专家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后,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运作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三)备案登记。经审查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由备案登记机关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颁发备案登记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对备案登记机关和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备案登记机关对获准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证书有效期内,备案登记机关每年应对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能力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备案登记机关有下列情况之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实施备案登记的;
(二)备案登记机关的人员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
(三)备案登记机关以行政手段,限定被咨询方接受特定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的;
(四)阻碍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的申请的;
(五)不承认其他备案登记机关的备案登记证书,重复实施备案登记活动的。
第十六条 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备案登记机关应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能改进的,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或者撤销其备案登记:
(一)未能保持本办法要求的咨询能力的;
(二)组织机构、资源和运作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及时向备案登记机关申报的;
(三)有证据表明从事了损害或者妨碍质量认证公正性和有效性的活动,或者使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的;
(四)不正当地使用备案登记证书或者标志的。
第十七条 获准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后的二年内,参加该咨询项目的人员不得参加该企业的质量认证审核活动。
国家注册审核员(包括国家注册高级审核员、审核员和实习审核员)不得接受未经备案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委托或者聘用,也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咨询活动。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由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备案登记机关所颁发的备案登记证书在中国境内具有同等效力。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四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应当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细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经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备案登记机关交纳备案登记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