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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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推动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服务,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在学校和部队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可以根据条件施行。


 第三条 本标准的施行工作,由体育运动委员会主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应会同教育、部队等部门督促所属施行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卫生部门应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
  学校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同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紧密结合, 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部队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列入训练计划。


 第四条 施行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体育场地、器材、设备,各地体育场(馆)要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站,为体育锻炼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二章 分组和项目




 第五条 体育锻炼按年龄(学生按年级和学段)分为四个组:
一、儿童组9-12岁(小学3-6年级);
二、少年乙组13-15岁(初中);
三、少年甲组16-17岁(高中);
四、成年组18岁以上(大学)。


 第六条 体育锻炼、测验的项目设五类(锻炼、测验项目表附后)。
第三章 测验和标准




 第七条 施行单位应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测验。测验规则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公布。


 第八条 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测验。五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学生自秋季开学至第二年暑假结束日,其他人员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测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五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测验成绩评分表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公布。


 第十条 达标等级分及格、 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级标准  250分至349分
  良好级标准  350分至449分
  优秀级标准  450分至500分


 第十一条 参加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计其达标等级:
1.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规定的五类项目测验;
2.有一类项目的测验成绩低于45分。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施行本标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该单位的领导机关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凡是达到及格级标准的高考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证书,连续二年以上(学校为一个学段)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奖章。
  优秀级标准证书、奖章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制定,委托地方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发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一日发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条例》同时废止。



 附:
               锻炼、测验项目表
                  第一类
  儿童组  50米跑;25米计时往返跑;10秒25米往返跑(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50米跑;25米计时往返跑; 10秒25米往返跑100米跑(男女同)
  少年甲组 50米跑;25米计时往返跑;10秒25米往返跑100米跑(男女同)
  成年组 50米跑;100米跑(男女同)
                第二类
  儿童组 1分钟跳绳(9-10岁);400米跑;2分钟25米往返跑;100米游泳;500米滑冰(以上11-12岁)(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1000米跑;1500米跑(以上男);800米跑(女);3分钟25米往返跑;200米游泳;1000米滑冰(以上男女同)
  少年甲组 1000米跑;1500米跑(以上男);800米跑(女);4分钟25米往返跑;200米游泳(以上男女同)滑冰(男1500米、女1000米)
  成年组 1500米跑;1000米跑;1500米滑冰(以上男);800米跑;1000米滑冰(以上女);200米游泳(男女同)
                第三类
  儿童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少年甲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成年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第四类
  儿童组 掷垒球(25.42厘米);掷沙包(0.25公斤)(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掷实心球(2公斤);推铅球(3公斤)(以上男女同)
  少年甲组 掷实心球(男女均2公斤);推铅球(男5公斤、女4公斤)
  成年组 掷实心球(男女均2公斤);推铅球(男5公斤、女4公斤)
                第五类
  儿童组 爬竿;1分钟仰卧起坐(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举重物(男15公斤、女10公斤)
  少年甲组 引体向上(男)1 分钟仰卧起坐(女);举重物(男20公斤、
女12.5公斤)
  成年组 引体向上(男);1 分钟仰卧起坐(女)举重物(男20公斤、女
1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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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9〕2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桂林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三月六日


桂林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高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防御与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凡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并依法办理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任何单位、个人在进行建设工程时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并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审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之前,要综合考虑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市、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地震工作部门负责下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并核发《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由本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二)由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发开工许可证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本市直属单位建设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四)中、区直及其他驻本市单位在本市建设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五)跨县行政区域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六)未成立县地震工作部门的市属县行政区内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分为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两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必须由市地震部门依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功能及项目场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地震活动性、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二)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定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工程项目见附表),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程序
  第七条 抗震设防要求确定需报送材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项目规划定点文件及定点位置总平面图
  3.填写《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
  4.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在项目报建前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后,到市县地震部门直接办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5.一般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环境研究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并出具报告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地震工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市发展和改革工作部门在重点项目审查论证可研时应综合考虑抗震设防要求;市规划建设工作部门负责抗震设计和施工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依据的有关资料文件,必须报送地震工作部门,以便核准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工程建设规划时,应把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经费列入项目预算。预算经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理施工。
  第十二条
地震部门应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将经过审核的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技术咨询报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决定书、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等资料报相关部门归档,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十三条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中国地震局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到市地震工作部门备案,接受监督。进行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技术咨询的单位必须持广西地震局批准的资质,并在市地震局备案,接受业务指导,方可在市辖区内开展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技术咨询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工作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辖县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各县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附表 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



程1. 大型工矿企业的重要办公、生产用房;
2. 60米以上高层建筑;
3. 甲级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娱乐场所、4000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建筑;
4. 成片开发的小区改造、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



程1. 核反应堆、核电站、核供热设施;
2. 核原料生产厂房;
3. 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装置。



程1. 国道、省道长度在100米以上的桥梁、隧道及立交桥工程;
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市区公路客运站、万吨以上港口(码头)和二类以上飞机场。





程1. 库容30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20万千瓦水电厂,坝高超过60米的高坝和位于市辖区域上游的1级挡水工程;
2. 规划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生产用房、设备;
3. 22万伏以上变电站;
4. 大、中型电力调度中心及大型工业区的电力调度中心用房。



程1. 大功率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卫星地面站、国际无线电台、微机通信站主要机房;
2. 长途电话枢纽主机房、长途通信干线中继站。



程1. 供水、供气、供油、供热的主要管线工程;
2. 3万立方米以上的储油设备、10万立方米以上的储气设备、人工水源储水工程;
3. 仓容10万吨以上的粮油;
4. 500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可能
产生
严重
次生
灾害
工程1. 大、中型化工企业生产设备和用房;
2. 日处理800吨以上能力的尾矿坝;
3. 日处理4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
4. 大、中型生产易燃、易爆、巨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化工厂,储存设施、管道输送设施。








关于印发新余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余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8〕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扎实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加快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步伐,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城乡环境和提升城市品位,对建设绿色生态新余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确保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新余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



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核办法







为扎实推进我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全面提升城乡造林绿化水平,加快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意见》(余发〔2008〕19号),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注重实效原则。重点考核造林绿化任务完成情况和各地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及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的建设成效。



2、激励原则。通过考核实行奖优罚劣,促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更好地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实现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工作目标。



3、坚持年度考核与工程验收相结合原则。每年度对造林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0年9-10月对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目标实现情况进行验收考核。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农业开发办、市公路局、市袁管局、市规划局。



三、考核内容



㈠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年度考核



⑴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规划编制和任务落实情况;



⑵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检查造林面积核实率,林木成活率,造林合格率等;



⑶资金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各级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地方资金投入情况等;



⑷经营管护情况,主要检查造林经营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措施落实情况、林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等。



2、2010年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验收考核



⑴全市森林覆盖率是否达到63%,其中分宜县67.6%,渝水区58.3%,仙女湖区61.1%,经济开发区55.2%,仰天岗管委会67.6%;



⑵县城森林覆盖率和绿化覆盖率均达到35%以上,乡土树种在县城绿化使用率达到80%以上,绿地率达到33%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



⑶广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并建有各类纪念林基地;



⑷各乡(镇)所在地绿化覆盖率达到20%,绿地率达到1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



⑸辖区内所有村庄全面绿化,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已实施土地整理、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和园田化改造的农田全面完成林网建设;



⑹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干线绿化率达到100%,县乡公路、江河堤防、灌区渠道绿化率达到80%以上,工业园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浙赣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沿线和市区、县城可视范围内矿山全面实现复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率达到50%以上,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



㈡市直各有关部门



1、市国土资源局



⑴负责各类绿化用地的规划、协调;



⑵负责督导全市土地整理、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项目区绿化和各类废弃矿山、矿渣山、尾砂库等的复绿;



⑶2008年负责指导完成浙赣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和市区、县城可视范围内矿山全面实现复绿,对210个矿山进行造林绿化,造林绿化面积7900亩;土地整理和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项目造林绿化面积1000亩;



⑷2009年负责指导215个矿山进行造林绿化,造林绿化面积8000亩,使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分别达到50%以上和30%以上,土地整理和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得到全面绿化,工程区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100%。



2、市建设局



⑴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



⑵做好城区公园、绿化带等公共绿地绿化及城市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做到绿地地表不露土;



⑶根据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功能分区和过渡区建有绿化隔离林带,树种选择、配置合理,缓解城市热岛、浑浊效应等效果显著。2008年完成市城区新增公共绿地绿化及城市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新增城市绿地面积600亩,栽植乔木树种6万株;2009年完成新增绿地面积600亩,栽植乔木树种6万株;大树移植做到全株移植,城市森林的自然度达到0.5以上。



3、市交通局



⑴负责管养的县(区)乡(镇)公路边沟以内的绿化,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



⑵造林绿化做到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有机结合,形成绿色通道网络;



⑶2008年重点完成市城区、县城通往中心乡(镇)的县乡公路绿化,完成造林绿化里程200公里以上,栽植乔木树种15万株;



⑷2009年完成管养的其他县乡公路绿化,栽植乔木树种25万株以上,管养的县乡公路绿化率达到85%以上。



4、市农业局



⑴负责抓好交通沿线两侧果业带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



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田林网规划和组织实施;



⑶重点抓好“10万亩新余蜜桔”等农业产业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年度造林计划。



5、市林业局



⑴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作用,协助有关部门抓好造林绿化规划设计、种苗供应和技术保障服务;



⑵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80%以上;



⑶抓好农田林网的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



⑷2008年督促、指导全市完成造林任务16.27万亩;



⑸2009年督促、指导全市完成造林任务16.03万亩,实现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3%。



6、市水利局



⑴负责重点水利工程设施范围内及孔目江、仙女湖、袁河等主要河流、湖泊可绿化区域的绿化,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在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近自然的水岸绿化模式,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⑵2008年完成河流、大型堤渠绿化面积3500亩,重点对孔目江、仙女湖、袁河流域进行综合治理,区域生态环境得到基本治理;



⑶2009年完成河流、大型堤渠绿化面积3800亩,实现江河堤岸、灌区渠道、水利工程绿化率达到80%以上,江、河、湖等城市水系网络连通度高,城市重要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水源涵养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孔目江、仙女湖、袁河区域环境得到根本治理。



7、市文化局



⑴加大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的宣传力度,围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主题,举办广场文化、文化长廊、送文艺下乡和征文等活动,弘扬生态文化,宣传创建和造林绿化建设成效,通过举办主题活动,使创建活动市民知晓率达90%以上,支持率达80%以上;



⑵高标准建设好市文化中心,做好市文化中心绿化美化;



⑶挖掘和彰显城市文化底蕴,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生态文化旅游资源和人文景观。



8、市卫生局



⑴广泛宣传城市森林对促进人体健康的作用;



⑵协助做好森林城市总体规划;



⑶积极参与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活动,搞好城乡爱国卫生运动。



9、市环保局



⑴加强对全市江、河、湖等城市水系网络的水质监测,确保城区饮水用水安全;



⑵加强我市孔目江、仙女湖、袁河、袁惠渠等江河渠道的水质保护,确保水质在3年内得到明显改善;



⑶督促、指导、协调有污水、污气排放的工矿企业营造环保林、防护林以及工矿企业自建隔离林带。



10、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⑴负责编制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



⑵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应根据造林绿化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按照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遵循自然与人文相结合,历史文化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交融,城市森林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景观优美原则进行编制;



⑶负责市城区公园、绿化带等公共绿地的管养,落实绿化与管养经费,制订城市森林、绿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



⑷按照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2008年完成市城区公园、城市建设工程绿化项目等公共绿地的管养,对市城区各街道绿化带等公共绿地进行补植,补植乔木树种6万株以上;2009年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完成市城区公共绿地、城市绿化工程的管养,补植乔木树种6万株以上;



⑸广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并建有各类纪念林基地。



11、市房管局



⑴负责指导市城区内庭院和住宅小区绿化,积极开展建筑物、屋顶、墙面等立体绿化;



⑵2008年对市城区内已建成的庭院和住宅小区按规划设计逐步进行绿化改造;



⑶2009年对市城区内已建成的庭院和住宅小区按规划设计全面进行绿化改造,同时加强庭院和住宅小区绿化管理,新建庭院和小区必须达到规划设计绿化标准,使庭院和住宅小区绿化率达到40%以上。



12、市农业开发办



⑴负责新建园田化农田路沟渠林带(林网)建设,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督促、协调已建园田化农田林带(林网)建设;



⑵2008年完成园田化农田的路沟渠造林绿化面积1.41万亩;



⑶2009年全面完成园田化农田的路沟渠造林绿化面积1.4万亩,全面实现农田林网建设与园田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要求,并初步建成比较完善的农田林网体系。



13、市公路局



⑴负责管养的国省道等公路边沟以内的绿化,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



⑵造林绿化做到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有机结合,形成绿色通道网络;



⑶2008年完成管养的国省道等公路造林绿化里程170公里,栽植乔木树种12万株;



⑷2009年完成造林绿化里程162公里以上,栽植乔木树种12万株,实现国省道干线绿化率100%,管养的县乡公路绿化率达到85%以上。



14、市袁管局



⑴负责袁惠渠主、支渠绿化,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在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近自然的水岸绿化模式;



⑵2008年完成袁惠渠主、支渠造林面积1000亩,袁惠渠沿线地区生态环境得到基本治理;



⑶2009年完成袁惠渠主、支渠造林面积1000亩,主、支渠绿化率达到80%以上,使袁惠渠沿线地区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与完善。



15、市规划局



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内容要达到造林绿化总体目标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确保市城区绿化品位、绿化档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⑵负责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的评审;



⑶规划市城区以各类公园、公共绿地为主的休闲绿地,市民出门平均500米有休闲绿地;



⑷规划2008年市城区新增绿地面积1000亩,栽植乔木树种10万株;规划2009年市城区新增绿地面积1000亩,栽植乔木树种10万株。市城区森林覆盖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5%和40%以上,绿地率达到36%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确保城市覆盖率和绿化质量稳步提高,建立多树种合理搭配、功能完备、管理科学的城市生态系统。



四、考核组织和考核方法



㈠考核组织



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对本辖区和本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



㈡考核方法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工程验收考核,主要通过听汇报、查看规划、查看图表、实地检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1、各县(区)和部门自查。每年9月,各县(区)和责任部门按照验收考核办法要求对本年度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2、市级核查。每年10月,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区)、责任部门进行核查。主要核查部门职责履行、年度任务完成、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标实现等情况。



3、工程验收。2010年9-10月,市政府组织开展工程验收。主要对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各项指标实现情况进行验收。



五、奖罚



㈠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是考核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㈡年度考核结果实行一年一通报,分别以各县(区)和市直责任部门为单位进行考核。市政府从2008年起每年拿出200万元作为造林绿化奖励基金。设立“造林绿化达标县(区)、单位”10个,达标县(区)分别奖励5-10万元,达标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造林绿化先进乡(镇)”10个,分别奖励3万元;“造林绿化先进村”20个,分别奖励1万元;“先进造林大户”20名,分别奖励1万元;“造林绿化先进个人”20名,分别奖励1000元。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县(区)、管委会和责任单位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㈢2010年工程验收后,市政府根据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工作成效,对在工程建设和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区)、管委会和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工程验收不达标的县(区)、管委会和责任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市政府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㈣在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虚报造林面积的,一经查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