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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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烟台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烟发〔2004〕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包括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和人才资源开发奖励基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条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捐赠。
(三)由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产生的合法收益。
(四)其他依法可以接纳的资金。
第四条 建立捐赠资金登记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捐赠予以登记,并发给捐赠证书。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使用,要立足于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扶持各类人才创新,奖励各类优秀人才,有效开发人才资源。
第六条 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各类紧缺急需人才。
(二)人才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资助各类优秀人才对重大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知识产权成果进行研发与转化。
(四)资助各类优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出版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创作优秀文艺作品等。
(五)人才工作重要的理论研讨、工作交流等活动。
(六)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
第七条 人才资源开发奖励基金用于全市性人才表彰奖励活动,奖励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以及在人才资源开发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前,有关部门将下年度需要使用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项目报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审批通过的项目,财政局根据财力可能列入下年度支出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年度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财政局提出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使用申请,经审核后,由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按进度拨款。
第十条 人才资源开发奖励所需资金从基金利息中拨付,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局在银行设立人才资源开发奖励基金账户,负责资金的管理、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使用要单独设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全部纳入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使用时要充分考虑捐赠者的意愿,可按捐赠者的要求实施定向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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