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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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设计变更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 组织方式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主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法应由国家、省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根据项目性质和类型,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可委托主管部门或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出具验收意见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制度。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拟验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经稽察,项目建设过程中无重大问题,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情况,特别是“四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概算执行情况;

(四)项目建设是否取得预期成效;

(五)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全部完成。

第八条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行业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前稽察,且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八)生产性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资金,限期完成。

第九条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1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三)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竣工初步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非重大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竣工初步验收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一)、(四)、(五)款的规定。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确定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的时间;

(三)竣工验收前稽察完成后,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四)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验收部门视项目类型确定成员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组织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市政园林、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单项验收情况报告和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检查竣工决算资料,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名。

第十六条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会议代表查阅,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3份,在15日内分送组织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十八条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要求,及时填报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

(二)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参加;

(三)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逐项核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预留的余额资金,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相关权证、资产移交及固定资产入帐。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前稽察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权证以及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后,凡不按要求申报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不得从事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苏政发〔1997〕138号文印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对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或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却不申报验收的项目;

(二)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程或办法,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履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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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号公告




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已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并将从今年8月1日起,列入目录内的装饰装修产品,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未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针对化工产品的特点,为进一步规范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我委对《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CNCA-12C-049:2004)中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进行了细化(见附件),现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一、溶剂型木器涂料多组分分别包装和销售,相关要求见下表:
主要树脂类型 组分类型 认证证书必须描述的信息 3C标志加施方式及包装上须描述的产品信息
聚氨酯类 单组分(漆组分) 产品名称/类别 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
多组分(漆+固化剂+稀释剂) 1.产品名称/类别;2.所配固化剂的型号和制造厂;3.所配稀释剂的型号和制造厂 1.在主漆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不得在固化剂、稀释剂的包装上加施3C标志;2.施工配比;3.所配固化剂、稀释剂的信息,应与认证证书描述信息一致
硝基类 单组分(漆组分) 产品名称/类别 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
多组分(漆+稀释) 1.产品名称/类别;2.所配稀释剂的型号和制造厂 1.在主漆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不得在稀释剂的包装上加施3C标志;2.施工配比;3.所配稀释剂的信息,应与认证证书描述信息一致
醇酸类 单组分(漆组分) 产品名称/类别 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
多组分(漆+稀释剂) 1.产品名称/类别;2.所配稀释剂的型号和制造厂 1.在主漆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不得在稀释剂的包装上加施3C标志;2.施工配比;3.所配稀释剂的信息,应与认证证书描述信息一致
二、如果配套销售(多种组分在一个外包装中),应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认证证书信息描述、3C标志加施方式及包装上须描述的产品信息同上表。



关于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测成发〔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司局:


  涉密测绘地理信息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2011年,按照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保密局部署开展了全国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大量违法违规保管和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失泄密案件,给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测绘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尤其是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直接关系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其危害重大而深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地理信息安全工作,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管理、督促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失泄密案件发生。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面临严峻形势。部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和使用单位保密意识淡薄,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违规存储涉密信息,甚至在互联网上发送、传递涉密信息;非法获取、提供和买卖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多地发生境外组织和个人窃取我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案件等。当前,测绘地理信息载体种类和表现形式更加丰富,数字化成果广泛应用,传播途径更为多样,给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安全管理带来严峻挑战。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保管、使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地理信息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


  二、狠抓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一)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各级各类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保管、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涉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单位领导干部、涉密测绘成果资料保管人员、涉密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的岗位职责,签署保密责任书。尤其要重点落实安全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保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负责人的安全保密工作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着力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涉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和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保管、使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保密制度,主要包括: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定密标密制度、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及其载体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以及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安全保密教育、管理和考核制度等。


  (三)大力开展安全保密宣传教育。涉密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主要涉密人员进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形势、测绘与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知识、技术防范防护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并纳入单位年度教育培训计划,通过专题讲座、专门培训、观看警示教育片、发放有关知识读本等多种形式,尽快在本单位内部普及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知识,切实增强单位职工安全保密意识和防护技能。


  (四)切实加强安全保密检查。涉密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检查,形成机制,定期对本单位涉密测绘地理信息使用情况、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设备管理情况以及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建章立制、教育职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整改提高,保障本单位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明确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重点环节管理要求


  当前,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保管和使用是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存储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混乱,构成突出的失泄密隐患。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同时,涉密单位要重点加强以下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管理要求。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必须在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和处理,涉密计算机应当登记备案并进行标识,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分级保护要求。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严禁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介质使用和保管要求。存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或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以及手机、音视频播放器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不得在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非法复制、记录、存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不得非法获取、持有涉密测绘地理信息载体。涉密单位承担横向合作项目所持有的涉密载体必须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范围,不留死角。


  (三)涉密计算机外接设备管理要求。存储、处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涉密计算机,必须拆除机内无线网卡等无线互联设备,切断无线联网渠道,不得连接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外围设备。


  (四)涉密信息系统配置管理要求。涉密单位应当按照分级保护要求,建立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系统设施、设备安全配置和审计制度,严格账户、口令管理,安装病毒防护软件并定期升级。


  (五)涉密载体销毁管理要求。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淘汰、销毁,需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销毁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


  四、强化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监管措施


  (一)严格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执行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制度,对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目的、申请范围及其保密制度建设、保密责任落实、涉密测绘成果保管使用环境设施条件、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二)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跟踪监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批准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清单及时抄告使用单位所在地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以便开展日常监督管理。严格督促使用单位在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的六个月内销毁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对在涉密测绘成果跟踪检查中发现有违法使用和违规管理涉密测绘成果情况的使用单位要列入黑名单,并向全系统通报,在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暂停向其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属于测绘资质单位的,还要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不良信用信息管理范围。


  (三)落实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大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教育力度。要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和使用单位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要求纳入涉密测绘成果提供审批管理及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中。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承担机构,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联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尤其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安全检查。切实加强与保密、国家安全、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组织查处涉密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窃取、刺探、买卖和非法提供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行为。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针对信息化条件下的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要求,加大专业检查队伍建设力度。在管理人员配备、技术人员调配上要认真选择,加强法规、技能培训,培养一支人员精干、业务精通、技术过硬、检查有力的专业检查队伍。积极创新监管手段,研发安全监管技术,切实提升科学监管能力。


  (六)营造监管良好环境。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加强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保管与使用单位的宣传教育,增强其安全保密观念。加强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的宣传,通过“以案说法”,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全社会自觉维护地理信息安全的共识,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安全管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和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将通知要求在本地区、本单位进行传达,并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