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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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1〕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西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一月八日

西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教育厅 人事厅 财政厅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我区中小学教育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的一种荣誉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唯物论和无神论;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积极推行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三)在业务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敬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2、在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做学生教育、转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连续三年年度学额巩固率在100%或所带班级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3、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显著,得到同行专家的高度评价。
  (四)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之一。
  (五)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教学科研报告或论文。
  第五条 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六条 为了确保特级教师评选质量,成立自治区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特级教师、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专家、校长等13—15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评选出的特级教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授予特级教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学校、备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召开教师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九条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200元,所需经费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在教育岗位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第十条 特级教师应当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不断钻研教育教学理论,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研究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提出改进方法;通过各种方式培养提高年轻教师的教学水平。
  特级教师应当不断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 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返聘继续从事教材编写、培养教师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四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的,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的,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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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季报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54号




关于继续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季报制度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113个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了解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进展情况,全面推进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我局于2000年1月开始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功能区达标工作季报制度》(国统办函[2001]16号),并印发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季报制度的通知》(环办[2000]16号),要求各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定期报送功能区达标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统计报表的有效期为三年。环保重点城市功能区达标工作为当前我局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继续执行该项制度,我局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重新调整设计了城市功能区达标工作报表,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相关要求,继续做好报送功能区达标情况的工作。

由于环保重点城市数量扩大到113个,工作基础和各方面条件差异较大,本着分类指导、共同促进的原则,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一季度开始,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报送自上季度(含)向前推算一年的数据。

  二、原有47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此项工作,及时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和环境空气功能区达标进展情况调度报表(见附件一、二)报送我局污染控制司。

  三、新增66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要求开展试报工作。根据各城市情况,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和环境空气功能区达标进展情况调度报表(见附件一、二)报送我局污染控制司。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戴祥
联系电话:010-66514906
传 真:010-66159811



附件:
附件一、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进度情况调度报表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57592885300.doc
附件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功能区达标进度情况调度报表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57592910525.doc
附件三、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进度情况调度报表填报说明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57592929746.doc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丽水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丽水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9号),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使用、保障适用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动用驻浙解放军支援应急救援的,根据《浙江省应对突发事件军地联动机制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65号)规定执行。

(二)公安消防、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三)丽水经济开发区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乡级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建设目标

2010年,市本级和县级综合性应急队伍全面建立,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完善和加强;

2011年,乡镇、街道、企事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队伍普遍建立;

2012年,基层社区、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全面建立;社会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人数和编制由组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第四条 综合应急队伍建设

(一)市本级、县(市、区)综合应急队伍以消防部队为主体,公安特警、武警等力量为补充,由公安部门牵头,消防、武警等部队参与共同组建。

主要职责是: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地震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恐怖袭击和群众遇险等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作为本区域应急救援的突击和骨干力量。

(二)街道、乡(镇)综合应急队伍建设:重点是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义务消防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组建专兼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主要职责是: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参与抢险救灾,组织群众自救互救,人员转移,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工作。

第五条 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应急救援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年纪较轻、素质较好、专业性较强和有一定救援实践经验的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同时要特别注意吸收有一技之长、经过部队特殊专业训练的冲锋舟驾驶、工兵爆破、潜水、水上水下搜救、攀爬、破拆等社会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用于特殊险情时的特殊救援需要。

(一)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由市水利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下,开展汛期巡堤查险、险情处置、人员安全转移和干旱紧急情况下应急供水等,做到有汛防汛、有旱抗旱、有险抢险。

(二)水上应急救援队伍,由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统一负责市本级水上应急值勤、巡逻;统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营救、打捞;统一保管、维护、调用水上应急救援装备;统一指挥调动水上应急救援力量;统一管理、培训水上搜救打捞专业人员;统一合理布局水上抢险救援装备、设备。

(三)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趋势分析,指导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开展防范知识宣传,报告隐患和灾情信息,及时会同当地政府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森林消防应急队伍,由市林业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大面积森林资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防火巡查、扑火应急救援等工作。

(五)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由市安监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六)气象灾害应急队伍,由市气象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及时提示群众转移和避险,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七)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由市建设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供水、排水、燃气、市容环境、园林等相关领域应急抢险救援任务,提高应急抢修、恢复保障能力。

(八)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由市卫生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等任务。

(九)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由农业(兽医)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调拨疫苗和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紧急免疫接种,协助承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技术监督和指导等任务。

(十)地震监视防御应急队伍,由市科技局(地震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开展地震监测会商,宣传应急避险知识,上报地震灾情等信息,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要特别做好滩坑水库蓄水后可能诱发我市地震灾害的预防、监测、避险、处置等有关工作。

(十一)环境污染应急队伍,由市环保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加强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源、辐射污染源等重点领域环境监控,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重点危险源及污染隐患调查,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

(十二)道路抢通和运输保障应急队伍,由市交通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道路紧急抢通、清障保畅等任务。

(十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由市公安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重大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管制、施救被困人员、疏导交通等工作。要建立与卫生、危险化学品、道路抢通、气象、环境、在丽高速公路企业等专业应急队伍的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快速有效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十四)电力抢险(修)应急队伍,由丽水电业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应急救援中的电力保障等任务。

(十五)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由丽水电信,丽水移动、丽水联通分别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有线、无线、3G图传视频、全球眼视频、海事卫星、可视指挥网络等指挥部的通信保障和顺畅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做好本部门通信突发事件应急通信抢修工作。

(十六)特种设备应急队伍,由市质监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广播电视、金融、财政、粮食、物价、民政、民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预案规定,建立相应的应急队伍,以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第六条 专家应急队伍

根据专项预案的要求和经常发生突发事件领域实际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聘请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建覆盖各行业、各专业的专家组,建立专家信息库。

主要职责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进行专业指导、专业防范;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进行专业支持、专业救援、专业咨询;在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进行专业鉴定、专业评估。

第七条 应急志愿者队伍

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作用,以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领域为重点,在社区、企业、学校组建应急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 基层应急队伍指挥调度与管理

第八条 基层应急队伍的指挥与调用

(一)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接到市政府应急救援命令后,应由组建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成编制立即集结到位,由当地政府领导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调用,积极参与跨区域、跨单位、跨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三)服从市政府赋予临时性、紧急性任务的指挥与调用。

第九条 基层应急队伍的组织活动

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实效地组织应急队伍业务学习、政治教育、专业培训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队员组织纪律观念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管理公共知识学习。邀请省内外应急管理专家对全体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题知识讲座;组织观看一次全国、全省性应急救援实战案例和应急救援演练等专题资料片。

(二)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培训和演练,培养实际应对能力。

(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工作任务,对各县(市、区)对应基层应急专业队伍,对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定期分析,做好应急工作的常态管理。进行一次专业学术交流(专业技能比武)或针对性演练等活动。

(四)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临时性、紧急性检查考核和点验。

第十条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制度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层应急队伍经常性管理,保证人员随缺随补。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值班制度、岗位工作制度、教育学习制度、培训演练制度、装备维护保养制度、信息报告制度、通信联络制度等。



第四章 基层应急队伍保障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保障

(一)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法定代表人是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法定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层应急管理队伍建设的综合协调、培训学习、监督检查、建设管理工作。

(二)要将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情况纳入政府、部门以及“平安建设”的考核内容,确保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稳步有效推进。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

(一)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财经纪律管理和规定程序申报,市本级即以书面形式由单位提出使用建议,报市政府审查、审核,由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批准,财政部门拨付。

(二)当地政府根据需要安排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坚持“轻、重、缓、急”原则,分期、分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三)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器材更新、抢险救援必要补助、重大人员立功奖励等。

第十三条 医疗、工伤、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基层应急队员参与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工伤、人身意外伤害等情形,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保障:

(一)参加所在单位医疗保险的,由社保基金负责支付费用。

(二)没有参加所在医疗保险的,由医疗救助基金负责支付费用。

(三)其他保障项目由组建单位视其功能和作用,自行选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费用。

(四)基层应急队员参加应急抢险救援致残、牺牲的,依照现行优待抚恤政策由民政部门给予落实。

第十四条 装备保障

(一)主要装备更新配置要事先与应急管理机构共同制订配置计划,报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再由财政部门安排落实经费,按照规定程序购置更新。

(二)根据着眼于“抢大险,救大灾”,加强消防部队人员防护、生命探测、起重起吊、撑顶、破拆挖掘、供电照明等装备配备,提高队伍救人、排险等实战能力。

(三)根据区域灾害事故特点,选择适当地点、由主管部门负责,储备洪涝、地震、山体滑坡、冰冻雨雪、危险化学品、医疗急救、卫生防疫等灾害事故处置装备物资,以满足区域应急救援的需要。

使用单位要定人、定点保管维护、登记造册好各类装备,随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 新闻(信息)发布保障。根据“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再报跟进、层级审核”的原则,由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有关媒体进行对内上报、对外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

第十六条 基层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援行动中物资供应和生活给养保障,由市经贸委负责,市民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配合,视情做好应急救援相关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基层应急队伍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显著成绩的应急救援分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类基层应急队伍,根据其专业特点和有关规定,可以制作队旗、队标(号)、队牌等标志。

第二十条 各应急队伍队长、副队长、联络员、信息员花名册和组建文件以及主要装备、物资登记表等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表格附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丽水市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花名册(略)

2. 丽水市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人员花名册(略)

3. 应急救援主要装备物资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