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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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更好总结我市文艺创作和生产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表彰奖励我市文艺工作者创作的优秀作品,激励我市文艺工作者辛勤耕耘,提高创作水平,推动我市文化事业大繁荣、大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设立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现将《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我市的文艺创作,表彰奖励我市文艺工作者创作生产的优秀文艺作品,激励我市文艺工作者辛勤耕耘,提高文艺创作水平,促进我市文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性 质 宗 旨



第二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是我市最高级别的综合性文艺大奖。

第三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先进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把最美最好的精神食粮奉献给广大群众。

第四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用以表彰和奖励我市的优秀文艺成果,激励文艺工作者,培养优秀文艺人才,推动文艺创作,繁荣和发展我市的文艺事业。



奖项设置和评奖对象



第五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的每届评奖,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奖项和奖次。评奖坚持高质量、高标准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 凡我市文艺工作者创作并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展览的文学、电影、电视、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美术、摄影、书法等文艺作品,均可参加评奖。

第七条 一部(件)作品只能获得一次百花文艺奖。一部 (件)作品原则上只可参加一届评奖。但在上届评奖中未曾获奖后进行重大加工修改,并经实践检验确属优秀的作品,可参加下届评奖,但只限复评一次。

第八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参评作品发表、出版、播映、演出、展览的时间上限,应和上届评奖的时间下限相衔接。



评奖标准和奖励办法



第九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授予的作品,必须是体现时代精神,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有利于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在艺术上具有独创性和较高审美价值,在市内外有重大影响。

第十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并对获奖作品授予匾(牌)、证书,并发给奖金。



评 选 机 构



第十一条 设立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表决每届“百花奖”各项作品和奖次。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工作由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的评奖采用四级评审制,即专业评议小组初评,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核,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由我市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三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设在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文艺科,具体负责百花文艺奖评奖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届评奖的奖项设置,设立与评奖门类相对应的、由我市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业评议小组,必要时可聘请省及以上专家学者参加。

专业评议小组的成员及其负责人,由市评审委员会聘请,并在评审委员会授权下工作。



评 奖 程 序



第十五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的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市直有关部门、文艺家协(学)会负责组织。

参评作品应由作者或作品的创作单位,向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或市直有关部门、文艺家协(学)会提出申请,提交作品原件、复制件,填写《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申报表》。

第十六条 提名推荐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市直有关部门、文艺家协(学)会负责。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市直有关部门、文艺家协(学)会在对申请作品进行筛选的基础上,遴选优秀作品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推荐。特殊情况下也可由3名(含3名)以上已被聘任的专业评议小组成员联名推荐,直接进入初评,

第十七条 初评工作由各专业评议小组负责。

专业评议小组在对提名推荐的作品进行集体评议的基础上,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得奖的候选作品,然后报送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评审。

各专业评议小组在表决时,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候选作品获半数以上表决人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在初评的基础上,对候选作品进行审核后,提交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九条 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通过的获奖候选作品,在市直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获奖作品的版权、内容和有关问题持有异议者,可在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由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如无异议,即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权益者,取消参评资格;已授奖者,取消所得荣誉,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各专业评议小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作品,在评议、投票和评审时本人应回避。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的评奖经费和奖金,由市财政核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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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3年12月26日,财政部

最近有些与外商谈判合营的企业单位、外国投资者来信来电,询问可否委托外国注册会计师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查帐。一些外国会计咨询公司派驻我国的代表机构也提出,可否由他们的会计师审查这些企业的帐目等问题。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侨资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检验资本、审查帐目、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第九项第1款,分别作了对这些企业的会计、财政、税务文件须经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的规定。目前我国不允许外国会计师在中国登记注册。
国际上的八大会计公司虽然都经我部批准在我国设立了常驻代表处或派驻了常驻代表,但其会计师并未在我国登记注册,因此不能出具对我国有关部门有效的证明文件。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正确处理可能遇到的这类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侨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财务、税务文件,包括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外汇收支报告表等,须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和出具证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时须聘请会计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的,以及侨资企业、外国企业清算经司法机关判定须指定会计师担任财产管理人的,都应聘请或指定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担任。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一方,为适应国外需要,须委托外国会计师查帐时,应经本企业董事公同意,并由提出委托的外资方负担其费用。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侨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应计纳税所得额,除经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只准列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费用。
四、受委托的外国会计师在查帐过程中,允许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合作,但应各自独立出具查帐报告,并分开收取查帐费用。
以上各点,请转知有关单位参照办理。


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事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含有国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第四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单位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
第五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职工违法犯罪;
(二)负责内部治安管理,消除治安隐患,预防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调解、处理内部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单位稳定;
(四)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劳改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依法监督、考查和教育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及劳动教养院外执行人员、被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
(六)负责本单位涉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七)落实要害部位和其他重点部位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八)发生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保护好案件、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机关侦破;
(九)配合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的集体户口和外来人口;
(十)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下列治安保卫责任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防火安全制度;
(三)易燃、易爆、剧毒、菌种、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四)秘密产品、材料、文凭、资料、计算机软件、印鉴等保密和管理制度;
(五)现金、票据、文物、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六)物资存放、持出和车辆管理制度;
(七)重点、重要部位保卫制度;
(八)集体宿舍、招待所、食堂、浴池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
(九)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奖惩制度。
第七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实施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三)检查各项治安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各种治安隐患;
(四)管理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队伍,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五)决定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第八条 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其组织形式和人员配备由单位自行决定,但须向公安机关备案。
单位设置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应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单位保卫机构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部门,业务上应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 保卫机构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查破本单位发生的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时,依据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使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的职责是:
(一)指导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责任制,监督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指导督促单位开展治安防范检查,消除治安隐患;
(三)协助单位培训保卫工作人员;
(四)指导单位保卫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五)检查单位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紧急报警后,应及时赶赴现场,抓紧侦破。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依法履行指导、监督权限,不得干预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制度,治安防范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二)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帮教、疏导工作到位,长年无职工违法犯罪,工作有明显成效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有重要贡献的;
(四)勇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治安保卫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经公安机关指出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单位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单位发生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单位存在治安隐患,未在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对单位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单位存在重大隐患,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接到公安机关《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其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九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3000元至2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单位发生盗窃、诈骗财物案件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对查获的赃款、赃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实施处罚时,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主管部门应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