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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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7〕84号


各省、自治 区、直 辖 市 人 事 厅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人 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行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已 于2007年 4月 4日经国务院第 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7年 6月1日起施行。2007年 5月 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认真学习 贯 彻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2007〕40号 ),对 《条例 》的学习贯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做好 《条例 》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 》的重要意义



《条例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 》的公布施行,是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健全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 》着 眼 于 加 强 对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的 教 育、管 理 和 监督,确立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公务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各项纪律,对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是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制定颁布 《条例 》,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事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 》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 《条例 》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实施 《条例 》的责任感和主动性,通过贯彻实施 《条例 》,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



二、认真做好 《条例 》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学习、宣传 《条例 》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方案。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特别是领导职务公务员要带头学习 《条例 》,各级人事部门的同志要先学一步,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把 《条例 》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分层推进,逐级展开,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将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轮训一遍,增强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加强业务骨干培训,不断提高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本领和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条例 》,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掌握制定实施 《条例 》的重要意义和《条例 》的主要内容,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为 《条例 》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以实施《条例 》为 契 机,加 强 党 纪 国 法 和 纪 律 教 育,切 实 抓 好 警 示 教育,使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促进 《条例 》的贯彻落实。



三、严明纪律,严格执行 《条例 》的各项规定



严明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是正确实施《条例 》的必然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 《条例 》的各项规定,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法规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真正实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严肃查处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机关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委托等行为,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公共资源违法乱纪、谋取私利;严肃查处环境保护、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着力解决行政机关公务员滥用权力或行政不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肃查处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量纪,正确实施处分,避免处分畸轻畸重。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切实做到宽严相济,以体现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努力规范 立 案、调 查、决 定、送 达、归 档、备 案、解 除 等 工 作 环节,使处分工作程序合乎规范。要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不服处分的申诉,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开展法规政策清理和完善工作



及时清理法规政策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法制化水平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 《条例 》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的法规政策。法规政策主要内容与 《条例 》相抵触的,或者已被 《条例 》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法规政策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法规政策个别条款与 《条例 》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凡与 《条例 》不一致的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的规定,自 《条例 》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根据 《条例 》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对 《条例 》未作规定但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作出补充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 《条例 》的要求,严格遵守处分事项设定权限的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需要制定规章的,要抓紧依法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法规政策,不得违背《条例 》的相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须事先征求人事部的意见。



五、贯彻实施 《条例 》要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相结合



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要以严明的纪律为保证。各级人事部门要把 《条例 》的贯彻实施工作同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贯彻实施 《条例 》,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对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滥设职位的,超编和扩大范围进行登记的,超职数配备人员的,违反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要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确保公务员法顺利实施。要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严格用制度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六、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 《条例 》贯彻实施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领导



全面正确地实施 《条例 》,依法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是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认真抓落实。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宏观管理,加强纪律惩戒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要加强对 《条例 》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组织开展了 《条例 》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是否严格执行了 《条例 》的各项规定,是否对有关法规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处分决定是否真正落实。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对违反规定实施处分、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处分决定的,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 《条例 》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备案制度,及时掌握纪律惩戒工作情况,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动各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努力开创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人事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对 《条例 》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人事部。



                            人事部

                            二○○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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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邯郸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邯郸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邯办字[2002] 48号

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邯郸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邯郸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中共邯郸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邯郸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邯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邯郸市委办公厅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8月29日
中共邯郸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邯 郸 市 监 察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宇[2001]71号)和市编办《关于市直各部门“三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邯编办字[2002]6号),中共邯郸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邯郸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1、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河北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省、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法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省、部属驻邯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管理范围内的比较重要的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领导成员、市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适当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和教育党员遵守纪律的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纪、为政清廉。
7、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
8、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县(市)区及其以下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9、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各部门除“市管干部”以外的纪检组、监察室(处)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协助管理市属企事业单位纪委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10、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市委、市破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共邯郸市纪律柱壹委员会机关、邯郸市监察局设;13个职能厅室、3个处:
1、 办公厅(下设3个处)
(1)秘书处
掌握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动态,负责文件报告的起草,信息、简报的编写;负责文件的收发、催办,负责机要秘书、档案、会务、保密、微机管理、打字文印、编写史志工作。
(2)案件管理处
负责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负责全市各种案件的统计报表,编写统计分析月报。负责本委(局)厅室直查案件和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直查案件及大案要案情况的跟踪检查、督办协调。
(3)行政处
负责机关行政事务、财务会计、财产管理、车辆管理、机关安全保卫、对外接待、会务后勤和离退休老于部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2、第一纪检监察室
负责承办市直党群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及市直各部门的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所联系部门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党风廉改建设情况;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
3、第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涉县、磁县、峰峰矿区、临漳县、成安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肥乡县、馆陶县的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所联系县(市)区及其领导千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县区纪检监察工作。
4、第三纪检监察室
负责武安市、永年县、邯郸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邯山区、复兴区、丛台区的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所联系县(市)区及其领导于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县(市)区的纪检监察工作。
5、第四纪检监察室
负责承办省、部属驻邯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所联系单位及其领导于都遵守党章、贯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6、监察综合室
负责收集、综合行政监督工作方面的情况,处理日常行政监察事务,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交办的监察工作事项,起草向人大、政府的监察工作情况汇报,做好与特邀监察员定期联络工作,承办局长办公会事宜。
7、干部管理室
负责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办理市直和县(市)区及市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任免报批手续;负责审核省、部属驻邯企、事业单位纪检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审核县(市)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人选;承办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来信来访,研究并提出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意见。
8、案件审理室
负责审理按照党、政纪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应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检查处理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备案的案件,审理原由市委、市纪委批准或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中的复查复议案件及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复议案件;审理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申诉案件管辖范围,应由市监察局受理的复审和复核案件;承担市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拟定案件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党风廉政建设室
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指导全市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直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评;负责市管领导干部提拔任免和奖励的审核工作,负责市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和使用。承担全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情况综合和信息反馈。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监督检查《廉政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监督检查“三项制度”(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联系人事制度改革和政务、村务、厂务、校务公开工作。
10、法规政策研究室
围绕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对全市纪检监察重大课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政策和党风廉政制度的调查研究;负责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和联系监察学会工作;对下级调研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11、执法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性或重要性的执法监察活动,参加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对下级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
12、信访室(举报中心)
负责办理反映监督、监察对象的来信来访和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负责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的承办、转办、督办工作;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倾向性的信访信息;掌握现任市管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责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及时联系。对下级信访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13、宣传教育室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宣传报道;对党员、公务员进行党风廉政和遵纪守法教育;制定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规划,组织指导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对下级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按邯字[2000]37号文件规定设置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工会工作;办理市直工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
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是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及情况综合等项工作。
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与市纪委(监察局)的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县级规格,归口市监察局。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中共邯郸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邯郸市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78名。市纪委常委领导成员11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4名;监察局局长1名(由市纪委副书记兼任),副局长3名(由市纪委常委兼任),另设监察局民主人士副局长1名。纠风办主任1名(由市纪委常委兼任),副主任名(副县级)。15名纪检监察室主任(含办公厅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情况配备副县级干部,科级领导职数2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1名。
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2名

北京市就业统计工作考核表彰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就业统计工作考核表彰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部《就业和失业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就业和失业统计报表制度》及《就业统计工作考核表彰制度》,切实加强北京市的就业统计工作,自1996年起,我市将建立就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表彰制度,对在就业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区、县、局、总公司劳动就业服务
机构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对就业统计工作考核指标完成较差的区、县、局、总公司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具体考核表彰办法如下:
一、考核指标:
1.严格按照市劳动局的要求,准确、及时报送月度、季度、年度有关就业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
2.统计分析和预测客观、全面;
3.定期开展就业和失业情况的专项统计调查,并结合日常统计报表做出分析、建议,提供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做为决策依据;
4.各项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制度健全、有效,认真开展本地区和本系统内的就业统计管理工作;
5.设置专职的统计人员负责综合就业统计工作。
二、评选办法
1.各区、县、局、总公司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就业统计工作情况总结和一名就业统计优秀工作者(负责综合就业统计工作)及两名专职就业统计优秀工作者(指分管就业和失业、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劳服企业、农村劳动力流动、境外就业等)候
选人名单报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市劳动局根据各地、各单位就业统计工作情况,评选出全市当年就业统计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并在此基础上,向劳动部推荐全国就业统计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
2.全市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就业统计先进单位(包括各区、县、局、总公司)。被评选为就业统计先进单位的劳动服务机构,每年度评定一名综合就业统计优秀工作者,二名专项就业统计优秀工作者;
3.被通报批评的区、县、局、总公司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取消评选资格。
三、表彰办法
被评为就业统计先进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优秀个人,市劳动局将授予“就业统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和《就业统计优秀个人荣誉证书》。



199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