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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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测办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近年来,测绘系统网站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在发布行业动态、推动政务公开、宣传测绘工作、建设服务型政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测绘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测绘部门与公众交流的门户、展示测绘部门良好形象的窗口。但同时,测绘系统网站总体情况与社会公众的需求和期待还有较大差距,网站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网上办事服务水平不高、信息发布比较滞后、互动交流不够充分、网站安全防护系统脆弱等问题还较为突出。为切实把测绘系统网站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测绘系统网站体系建设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建设的重要意义。测绘系统网站是推进测绘部门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促进测绘行政许可规范化、高效化,提高测绘依法行政效能,有利于营造关心测绘、支持测绘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测绘系统网站建设,提高网站服务水平。


  (二)不断健全完善测绘系统网站体系。各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快测绘网站建设步伐,没有开通网站的要尽快开通,已经开通的要努力提升建设、维护、更新与管理水平,并逐步向地市级测绘主管部门延伸,逐步建成以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为龙头,以省级、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和局属有关单位网站为主体,辐射地市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服务便捷高效的测绘网站群,形成与测绘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测绘系统网站体系。


  二、强化信息公开,增强测绘主管部门工作透明度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通过网站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责任部门、公开范围及公开时限,组织开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机制,规范信息采集范围、发布流程、排版规范、发布时限以及存档要求等,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注重公开信息的准确性,上网信息要严格审核程序,转载非本单位制作和非本单位工作渠道收集的信息要确保真实可靠并注明出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强化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


  (四)强化宣传功能和内容保障。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通过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测绘工作。要精心策划、广泛宣传,强化舆情监测引导,为测绘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以本级网站和下级网站为支撑站点,建立健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机制,分解任务,明晰责任,协同共建,确保内容丰富充实。组织开发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畅通信息报送渠道,认真做好上级网站栏目内容的保障工作,加强所属子网站管理。各子网站栏目、域名调整与修改、网页地址链接变更等,要及时告知上级网站,确保共建栏目内容及时完整、关联信息同时发布和更新。


  三、完善网站功能,提高在线办事服务能力


  (五)建立完善在线办事服务内容体系。按照企事业单位及公众等服务对象的需求,以行政服务事项为重点、社会服务资源为补充,梳理和整合服务项目,逐步建立测绘部门的公共服务分类目录体系,逐步充实和完善在线办事服务内容,深化和拓展在线服务事项。各级测绘部门网站要整合各类资源,设计办事服务框架,针对不同服务对象设立办事栏目和便民窗口,提供个性化、场景式的主题服务。


  (六)不断提高在线办事服务水平。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办事服务后台支撑系统建设,加快建立测绘部门网上办事大厅,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口,为公众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深化和拓展行政许可审批通用平台软件等业务系统的应用,确保“十二五”期间全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现在线办理。要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地图服务、电子地图网、测绘成果目录查询等地理信息服务类网站建设,持续提升测绘部门公共服务水平。


  四、深化公众参与,广泛倾听社情民意


  (七)加强互动交流栏目建设。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严格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设置公众参与类栏目,通过领导信箱、留言咨询、公众监督信箱等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围绕测绘工作重点和公众关注热点,积极开设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等互动栏目,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围绕测绘部门重要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网上调查、网上意见征集、网上评议等工作,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参考。调查类栏目要公开调查结果及运用情况。访谈类栏目要提前公开工作计划,做好预告,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八)切实做好互动交流类栏目答复工作。建立健全互动交流类栏目办理工作机制,明确信件受理、办理、答复等环节的运转流程、工作责任,落实专人负责来信的日常处理工作。反映重大问题的信件要及时送本单位领导阅批,其他社情民意和建言献策类来信要适时采用摘要、简报等形式及时报领导参阅。对政策咨询类来信,在认真答复的同时,进行归纳整理,选择公众关注度高的问题在网站相关栏目集中解惑答疑。对反映问题的来信,要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和回复。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信件,要及时转办,并跟踪做好催办、督办、答复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疑难事项,要综合协调,及时研究,定期通报办理、答复情况。


  五、强化网站管理,提高技术保障能力


  (九)加强网站信息安全保障。实施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加强网站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适时进行安全防护产品升级换代。定期做好网站系统安全测评和安全检查工作,制订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不断提高网站防篡改、防攻击、防瘫痪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网站发布政府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或部门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落实专人值守论坛、留言类栏目,避免出现不良信息损害网站形象。建立健全网站保密审查制度,加强对网站涉密信息的日常检查。


  (十)增强技术保障能力。网站设计要美观大方、简洁庄重,网站页面布局要科学规范、重点突出,实现政府网站共性与地域特色、测绘特色的统一。根据网站运行维护和内容建设需要,加强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相关网站之间技术平台的对接和业务系统的兼容。采用网站运行监测技术手段,做好日常巡检和实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建设人工防范和智能扫描相结合的网站纠错平台,防止网站被非法链接。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发展机制


  (十一)加强组织建设与运行管理。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站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部门和负责人,落实具体建设、管理工作机构,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职人员。网站建设、管理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网站运行、管理工作制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网站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国家测绘局组织开展测绘系统网站年度绩效评估工作,对网站建设先进集体、优秀供稿单位和优秀网站信息员给予奖励。


  (十二)加大网站经费投入力度。将网站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根据网站功能扩展和建设规模的需要,统筹解决网站建设和管理经费,加大网站建设运行的资金投入,不断强化网站硬件环境、软件平台、安全设施、采编设备等基础装备支撑。积极探索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多元化的技术保障机制,促进网站建设规范有效开展。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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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复审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复审程序(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办械[201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复审的审评审批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复审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医疗器械注册复审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复审的审评审批工作,保证复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复审工作效率,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境内、进口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重新注册、注册证书变更的退审或不予注册(含不予变更)审批决定的复审申请。

  第三条 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退审或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批决定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审批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申请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和原申报资料。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签章的《医疗器械注册复审申请表》(附件1);
  (二)原审批决定通知的复印件。
  对于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复审申请,如复审申请由代理人提出,该代理人应是原注册申报项目的代理人。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注册审评审批程序,对复审项目进行复审。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复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复审时限为30个工作日;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复审时限为45个工作日;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复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六条 经复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维持原审批结论的,应当核发《医疗器械注册复审决定通知》(附件2);决定对原审批结论予以纠正的,应当直接核发相关许可文件。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复审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送达复审决定。

  第八条 已作出复审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退审或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且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其复审申请。

  第十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复审申请表
     2.医疗器械注册复审决定通知



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关于《巢湖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关于《巢湖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巢湖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巢湖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 市财政局 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2007年5月)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巢湖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现结合巢湖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进行,接受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监督,服从招标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办事机构,代理项目招标,管理投标保证金,办理有关文件备案等事宜。

  第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列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活动: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以上、装饰维修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招标人在进行招标项目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技术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标人应持满足招标项目需要的文件资料,到招标中心办理委托手续。招标中心在指定的媒体上(1个工作日内)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由招标中心根据公告要求,统一接受申请人报名资料、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报名时间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中心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报名资料或资格预审文件,在监管办的监督下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评标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及时将资格审查结果送交招标人确认,同时报送监管办备案。招标中心和招标人必须做好潜在投标人名单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以外,应当实行资格后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第十一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合格申请人的数量等内容。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招标中心应根据项目特点,在3个工作日内编制出招标文件(初稿),送交招标人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及时将确认后的招标文件报监管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审查合格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中心统一发售,发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通过招标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前半小时(市区外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到达招标中心,在监管办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委,通知专家按规定时间到招标中心参加项目评标。招标人代表参加评委会的,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并经监管办认可。参与抽取专家的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并负责评委会成员名单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中心进行开标评审。监管办、招标人、招标中心和公证机构等相关部门人员应当提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中心负责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中心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做好投标企业签到登记和开标情况记录。

  第十八条 评委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方法和原则,对合格的标书进行公正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原则上确定第一候选人为预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中心及时将确定的预中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同时公示,且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 招标人和招标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监管办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承包合同》,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金额、时间和方式。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本企业的银行账户中,以转账方式汇入招标中心开设的专用账户。

  特殊项目、重大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可以提高额度,具体数量由招标人提出,报监管办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以及有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的各种行为,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上缴市财政。给招标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并且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向投标人予以追偿。

  第二十五条 监管办应当全面履行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督和检查职责,负责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全过程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督促招标投标当事人依法办事和评委会公正评审、及时受理投标人投诉事项。

  第二十六条 招标中心应当建立投标人、评审专家的诚信档案,及时记录投标人参与投标、评审活动行为记录。招标中心对投标人有2次以上一般不良记录或1次情节严重不良记录的,由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取消其1-3年内参加巢湖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对评审专家有徇私舞弊、严重失误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七条 监管办、招标人、招标中心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操作行为,招投标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资额低于本办法规定金额标准的项目,由招标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巢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巢政〔200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