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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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8〕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汇集和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实施土地交易活动,办理土地交易事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承办机构)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动。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职责)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动专门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二)汇集、发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四)从事与土地交易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政务公开)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和工作人员监督办法等在显要位置张挂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抽选评标专家)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招标的评标专家库。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前,应当在公证处的公证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公开土地交易信息)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发布以下信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二)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三)经济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转让信息和交易结果公示;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不包括居住房屋)的信息和交易结果公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的信息,还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上海房地资源网、房地产交易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范围)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二)经济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不包括居住房屋),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公开交易规则)
  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统称“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规则,组织公开交易活动。
  经公开交易活动后,中标人、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协议规则)
  工业用地和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供地公告发布后,规定的申请用地期限届满只有一个用地申请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协议出让规则与申请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意向书,并将该意向书在土地交易市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内公示交易结果。
  有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组织公开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规则)
  经济开发区下列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当以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一)涉及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二)除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经公开交易活动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规则)
  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报送原出让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意向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也可以直接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实施拍卖、挂牌交易。土地使用权人与意向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的,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公示转让意向书,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接受意向用地申请。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其他意向用地者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向转让双方当事人出具公示结果报告单,由当事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其他意向用地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组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则)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土地审批权限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经审核需要收购并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同意收购的,通知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收购储备;经审核同意转让的,核发准予转让通知书。
  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准予转让通知书的,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交易活动。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交易活动,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也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房地产转让结果、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数额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公示。
  第十四条(其他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则)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约定公开交易的方式。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组织公开交易活动后,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交易服务费用)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接受委托提供土地交易服务的,可以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应服务费用。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严格管理,依法接受审计。
  第十六条(投诉举报)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土地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土地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制订业务规则)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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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政治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政治决议


(2008年3月14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3月3日至14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听取并赞同温家宝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赞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草案)》,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报告。会议批准贾庆林同志代表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张梅颖同志代表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的五年是不平凡的五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提出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奋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开拓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境界。委员们为过去五年我国取得的辉煌成就感到无比振奋。

会议认为,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开启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广大委员要更加深入地学习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增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要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坚定不移地走科学发展道路,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不懈奋斗。

会议认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必须更高地举起人民民主的旗帜,切实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断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新要求。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在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凝聚全社会智慧和力量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要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建设,推动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就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协商。委员们强调,要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节奏和力度,有效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业投入,严格保护耕地,全面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供给保障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要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住房保障、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把更多资源投向公共服务薄弱的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和城乡困难群众,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要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推动文化创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的文化需求;抓住举办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等有利时机,充分展示中华民族的璀璨文化和中国人民的时代风貌。要深刻总结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斗争经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要精心组织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人民政协要把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作为履行职能的重点,积极建真言、献良策。

会议指出,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要广泛宣传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认真总结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深刻领会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深刻领会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才能切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进一步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信心和决心,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要认真总结人民政协伴随改革开放伟大事业一道前进的光辉历程,最大限度地激发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投身改革开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推动人民政协事业蓬勃发展。

会议指出,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参加本次会议的民革、台盟、台联委员时就发展两岸关系发表的重要讲话,对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对台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坚决拥护“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坚决拥护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为两岸同胞谋福祉,为台海地区谋和平。要继续促进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继续推动两岸直接“三通”进程,继续努力争取恢复和进行两岸协商谈判。要广泛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为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会议认为,香港、澳门回归以来的事实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完全有智慧有能力管理好、建设好香港、澳门,伟大祖国永远是香港、澳门繁荣稳定的坚强后盾。港澳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要同广大港澳同胞一道,发扬爱国爱港、爱国爱澳的优良传统,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严格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切实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渐进推进民主,包容共济促进和谐,实现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努力创造香港、澳门更加美好的明天。

会议指出,人民政协要继续肩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必须继承和发扬历届政协的优良传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在推动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创造新的辉煌。广大政协委员要珍惜崇高荣誉,常怀爱民之心,常谋富民之策,常为利民之举,努力在人民政协这个大舞台上创造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新业绩。

会议号召,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广大委员,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谱写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而努力奋斗!

关于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加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定(试)点管理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促进大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9月7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促进大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促进税企双方在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新型发展战略格局下共同管理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是对大企业建立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琼地税函[2012]465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的要求和标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定(试)点管理的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对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情况进行认证。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认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内容和标准分五大类,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风险管理组织(10分)



  1.税务风险管理职责的设立和划分;



  2.税务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设置;



  3.涉税人员的制约和监督制度。



  (二)税务风险认定和分析(20分)



  1.识别风险;



  2.对识别的税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排序。



  (三)税务风险应对和控制活动(40分)



  1.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2.建立税收法律法规变化跟踪机制;



  3.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税务风险;



  4.制定税务管理业务流程的控制点,确立税务风险控制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控制措施:



  ——税务登记



  ——税费核算和纳税申报



  ——税款缴纳



  ——税务资料归档管理



  ——税务检查



  ——税务认定、减免税等涉税审批和备案事项



  ——发票管理



  ——其他



  (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监督(15分)



  1.开展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内部监督;



  2.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外部审计;



  3.对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15分)



  1.制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2.开展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



  3.形成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或对外披露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条 对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指标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为合格,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评分表》进行自我测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可自愿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申请报告;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评分表》自评结果;



  3.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进行实地核查和测试,完成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向企业颁发“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企业”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期限为3年,期满另行评价。



  第十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在认证期内发生严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将取消其认证资格。



  第四章 监督与激励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对通过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的企业实施年度评价,以考核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将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预约办税”和“绿色通道”特别服务措施。经与税务机关协商,还可以签订税收遵从协议,享受协议签约企业的鼓励性服务和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暂不认证的企业,将采取商谈、辅导、审计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强化税务风险内控意识,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失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定(试)点管理的大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评分表.DOC
http://www.hainan.gov.cn/hn/zwgk/zfwj/tjwj/201210/t20121010_7846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