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积极的机电产品进口促进战略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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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积极的机电产品进口促进战略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积极的机电产品进口促进战略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
【发布文号】商产发[2011]第48号


  改革开放以来,机电产品进口为提升国内产业装备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创新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关税的大幅减让和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取消,机电产品进口大幅增长,进口年均增长19.2%。2010年,全国机电产品进口6603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47.3%,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10%。但目前存在引进质量不高、重引进轻消化吸收再创新、管理机制和配套政策有待完善等问题。抓住当前世界经济正处在变革和调整的战略机遇期,实施积极的机电产品进口促进战略,推动机电产品进口结构调整,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优化贸易结构,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尽快增强创新能力。现就“十二五”时期实施积极的机电产品进口促进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积极进口促进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进口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衔接和协调,大力推动机电产品进口结构调整,更好地利用国际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使机电产品进口更好地服务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发挥进口在推动我国宏观经济结构平衡和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引导企业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是坚持引进与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在引进的基础上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三是坚持促进进口与维护产业安全相结合。在扩大进口的同时,要密切跟踪产业发展,加强引导装备制造关键领域、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自主化依托项目等相关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十二五”时期,逐步提高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比重;促进进口中的投资品、消费品和中间品的比例结构趋于合理;满足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重点产业的进口需求;与主要国家和地区贸易顺差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缓解。

  二、大力推动机电产品进口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四)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落实和产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引导相关技术和设备进口。

  (五)加大对鼓励进口商品的支持力度。完善现行相关进口促进政策,加大对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及国外限制对华出口高技术和先进设备的进口支持力度。要根据产业的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对国内刚起步研究开发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要研究给予专项支持政策。

  (六)鼓励国家级研究开发机构的进口。研究延长实施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技开发用品的税收政策。

  (七)适时调整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结合产业发展状况和重点产业规划,适时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逐步提高免税商品技术要求。支持国家鼓励投资项目项下的设备进口,严格限制类、淘汰类投资领域的设备进口管理,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

(八)研究建立先进技术装备进口融资租赁和现代流通市场。支持租赁企业采购国内急需的先进技术装备,租赁给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引导先进技术设备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建立二手设备交易市场,研究制订促进二手设备转让和流通的政策。支持企业在海外建立采购网点和渠道。

  三、促进机电产品贸易平衡发展

  (九)大力推动机电产品贸易便利化。清理进口环节不合理的限制性措施。根据产业发展的状况,适时调整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进一步提高先进技术设备进口的通关效率。

  (十)开展机电产品贸易促进活动。行业商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要积极组织企业开展投资贸易促进活动,解决企业进口需求,特别是有利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进口需求。

  (十一)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专业机构开展进口政策、技术和商务咨询业务;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有影响力的国际先进技术展会;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项目参展中国(深圳)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展会;利用网络技术以国际先进技术虚拟展厅、样本展厅的方式为企业了解国际先进技术发展趋势构建平台。

  四、加强国际磋商与合作,敦促放宽对华出口管制

  (十二)敦促西方发达国家放宽对华出口管制。进一步加大与发达国家政府间高技术贸易领域磋商力度,增强理解和互信,敦促其放宽对华高技术和先进设备出口限制,扩大互利互惠的高技术产品贸易。继续发挥中美、中日、中欧高技术战略合作机制的作用,落实已达成的合作协议和共识。

(十三)完善双边高技术领域经贸合作机制。搭建双边高技术领域经贸合作平台,与美国、日本、芬兰、以色列等20个国家建立双边高技术领域合作机制,推动企业和项目对接,开展共同研发和创新合作,增强市场开拓能力。

  (十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行业知识产权自律机制,鼓励建立国际间行业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引导企业遵守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

  五、推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十五)加大对鼓励进口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支持力度。对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技术和设备实施消化吸收再创新,并经认定有重大创新成果的,国家将给予支持。

  (十六)加强技贸结合引进关键技术。继续支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高技术产业基地等国家重点产业聚集区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十七)依托重大工程推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依托重点工程,重点抓好清洁能源、高档数控机床、船舶、铁路机车、汽车、航空、通信等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产业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十八)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装备的实施主体与装备制造企业共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家重点工程的建设企业在引进技术的同时,要与国内装备制造企业联合制订消化吸收方案。对重大技术的引进,鼓励由制造商和用户共同投资组建技术公司,开展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六、加大金融、财政对进口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支持力度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进口力度。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口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提供信贷支持。充分发挥政策性进口信贷的作用,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

  (二十)加大财税政策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支持力度。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费用,凡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条件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制订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七、加强协调,完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系与协调机制

  (二十一)建立进口协调管理机制。抓紧建立和完善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协调机制,加强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的规划、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提高引进质量,完善和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机制。

  (二十二)完善行业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协会在扩大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中的作用,发挥国内行业协会在产业预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其建立机制完善、约束力较强的工作体系与机制,增强协调、自律的有效性。

(二十三)完善重点行业联系制度。建设产业专家队伍,形成专家咨询制度。从进口贸易角度研究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进口政策与产业政策形成合力,推动企业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十四)鼓励建立银企合作机制。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实施积极进口促进战略中的重要作用,鼓励装备制造等生产型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银企合作机制,支持企业的技术设备进口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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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36号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至竣工验收前出售,由承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或房价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三条 凡本市城区范围内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款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市城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产局委托湘潭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产权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监管工作。九华、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房预售及其预售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房产局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商品房预售款的正确合法使用;
(二)采取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等方式,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督管理;
  (三)接受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
  (四)受理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可委托一至三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监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开发项目由一家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按揭的,该银行即为预售款监管银行;属三家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按揭的,预售款监管银行由开发企业与各相关商业银行共同商定,确定三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确定预售款监管银行后,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市产权处三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同一开发企业取得多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范围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前,该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不得变更。
  第八条 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各方应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开发企业应当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确保预售款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市产权处、预售款监管银行对预售款应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进行监管,按照建设进度核拨预售款。预售款监管银行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拨付商品房预售款,并于每月10日前将预售款专用账户的上月资金收支情况形成报表送市产权处。市产权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核对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监管银行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共同明确预售款监管银行及专用账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承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直接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承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专用票据。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收存承购人交纳的商品房预售款。
第十条 未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市产权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和相关的房屋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承购人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应当提供由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开发企业、市产权处四方签订的《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
  贷款人在发放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时,应当按照《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的要求直接将该贷款划入监管银行的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预售许可项目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预售许可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购买,支付预售许可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款(包括民工工资、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财务管理费用),支付法定税费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预售许可项目的银行贷款等。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向市产权处申请,填写《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市产权处在受理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款拨付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开发企业在依次申请使用预售款前,市产权处应对前一笔已拨付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开发企业未按申请用途使用的,由市房产局责令其改正,未改正的,不予办理本次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市产权处应加强对预售商品房许可项目的监管。对未达到项目建设进度、甚至出现停工现象的,市产权处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由市房产局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向市产权处申请解除对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监管。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违反《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和本办法规定,自行收存承购人交纳的商品房预售款,或未全额将商品房预售款纳入监管;
(二)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预售款监管;
(三)擅自截留、挪用承购人购房款;
(四)未按商品房项目建设用款计划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整改期间停止商品房预售和预售款拨付使用。情节严重的,市房产局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开发企业予以处罚。同时,将开发企业违规行为记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 监管银行没有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使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被挪作他用的,由金融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08]3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的通知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为做好受害林木清理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并通过了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组成的专家组论证,现予以印发。请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28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完善受害林木清理工作的组织部署。始终坚持既要及时清理受害林木,又要防止乱砍滥伐的原则,对前一阶段该项工作的组织部署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系统分析。在此基础上,查找漏洞,完善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受害林木清理工作。严禁因工作部署不严密、组织工作不落实、技术指导不到位等造成破坏森林资源和损害森林经营者利益的事件发生。
二、要尽快将受害林木清理的有关政策落实到基层。在我局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深入研究,细化补充,形成实施细则,下发执行。要将受害林木清理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编印成册,分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到一线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人员人手一册。要按照我局有关文件的精神,尽快落实受害林木清理所需的采伐限额指标,避免因限额指标不落实影响清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部位受害林木清理的管理工作。对道路两旁、村屯周围、农林交错地段等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地段,力争于3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对受灾严重的各类松林和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病虫害的重度受灾林分,力争于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对自然保护区的受害林木,我局正在专门研究,另行部署,未部署前各地不得擅自清理;对自然保护区外的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要严格保护,确需清理的要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附件: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

                                国家林业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
一、总则
㈠目的
为切实做好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工作,减少森林火灾、病虫害发生隐患和森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防止乱砍滥伐,促进森林恢复,特制定本指南。
㈡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及时清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尽快恢复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和生产力为目标,指导灾区林木清理。
㈢基本原则
——清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清理与森林经营相结合。
——清理与森林恢复相结合。
——清理与次生灾害防治相结合。
——清理与木材生产相结合。
㈣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等19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08年1月以来由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而造成的受害林木的清理。不适用自然保护区的受害林木和自然保护区外国家重点保护树木的清理。
二、灾害等级划分
㈠受害林木
因雨雪冰冻灾害而发生弯斜、断梢、断枝、断冠、冻梢、冻裂、劈裂、折干、倒伏、翻蔸、冻死等情况的林木称为受害林木。受害林木按受害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级。
㈡林木受害等级
轻度受害林木:指主干弯斜、冻梢、断枝等,但仍能正常生长的受害林木。
中度受害林木:指主干冻裂、断梢(有枝)、树冠严重受损等,但仍能存活的受害林木。
重度受害林木:指主干劈裂、冻死、翻蔸、倒伏、折干、无树冠等没有存活希望的受害林木。
㈢受灾林分
因雨雪冰冻灾害,有受害林木的林分均称为受灾林分。受灾林分依林木受害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级。
㈣林分受灾等级
轻度受灾林分:指重度受害林木占林木总株数10%以下或者中、重度受害林木合计占林木总株数30%以下的受灾林分。
中度受灾林分:指重度受害林木占林木总株数11%-59%或者中度受害林木占林木总株数30%以上的受灾林分。
重度受灾林分:指重度受害林木占林木总株数60%以上的受灾林分。
三、清理技术要点
㈠公益林
轻度受灾林分:原则上只对道路两侧、村屯周围、农林交错地带等容易发生森林火灾地段林缘30米以内的重度受害林木进行清理,其他地段不予清理,采取自然恢复措施。
中度受灾林分:只清理重度受害林木,主要采用人工促进恢复的措施。
重度受灾林分:松类林分,若受害林木占林木总株数80%以上的,可采用全林清理,主要采用人工恢复措施。其他林分,只清理重度受害林木,主要采用人工恢复或人工促进恢复措施。
㈡商品林
⒈松类
轻度受灾林分:清理中度和重度受害林木,主要采用天然恢复措施。
中度受灾林分:清理中度和重度受害林木,采用人工恢复或人工促进恢复措施。
重度受灾林分:采取全林清理、人工恢复措施。
⒉杉类
轻度受灾林分:清理重度受害林木,主要采用天然恢复措施。
中度受灾林分:清理重度受害林木,采用人工恢复或人工促进恢复措施。
重度受灾林分:可采取全林清理、人工恢复措施。
⒊阔叶类
⑴人工阔叶林
桉树:轻度受灾林分清理重度受害林木,并进行补植造林;中、重度受灾林分采取全林清理,重新造林。
杨树:轻、中度受灾林分清理重度受害林木,进行补植造林;重度受灾林分可采取全林清理方式,重新造林。
其他阔叶树:重点清理重度受害林木,主要采用天然恢复措施或补植。
⑵天然阔叶林
清理重度受害林木,采用天然恢复或人工促进恢复措施。
⒊经济林
根据林木冻害程度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清理。
⒋竹林
⑴重度弯曲的:采取断梢处理。
⑵破裂、倒伏的:采取整株清理方式,大年竹年清理应在笋期以后进行。
⑶翻蔸的:采取整株清理方式。
㈢遗传资源
实施全林清理的,对抗灾能力明显优于同林分其他林木的,应当作为优良遗传资源予以保留,并尽可能留有一定数量的伴生林木。
四、组织管理
㈠清理方案
各受灾县(市、区)要制定县级受灾林木清理工作方案,方案重点要说明清理对象、任务、方法、顺序、时间、人员组织、保障措施等要求。
清理要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先近后远、先松后杉、先人工林后天然林、先中龄林后成熟林”的顺序进行。对道路两旁、村屯周围、农林用地交错地段,以及其他易发生森林火灾的地段,应在3月底以前完成清理;对松类中度、重度受灾林分及其他易发生严重病虫害的林分清理工作应在6月底以前完成。
㈡清理调查和审批
1、一般程序:公益林,天然阔叶商品林和其他可以正常调查设计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2、简易程序:对灾情严重,无法进行调查设计的,可采取现场调绘,确定对象、面积、受害程度,现场发证,山下检尺,核准蓄积量和出材量的程序。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标准,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现场调绘:实施全林清理的,采取地形图勾绘的方法确定范围、测算面积。实施部分清理的,利用最新的“二类调查”小班数据(图)确定范围、测算其面积。
受害程度:按照林木和林分受害等级划分标准确定。
现场发证:按照事权划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蓄积量和出材量栏待核准后填写,其他项目按要求填写,还必须注明清理的方式和对象。
山下检尺、核准蓄积量和出材量:清理的木材应合理制材,充分利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木材检尺,确定出材量,折算蓄积量;并将核准后蓄积量和出材量填入采伐证。
㈢清理作业管理
清理作用应注意保护健康林木和幼苗、幼树,防止水土流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理作业的管理,要组织由资源林政管理、森林公安、森林防火、林业工作站、林业调查设计队等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组,明确责任,分片包干,现场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乱砍滥伐和违规用火现象的发生。
㈣检查验收
清理结束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森林防火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清理小班(地块)进行验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组织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㈤木材运输
所有清理木材的运输都必须纳入依法管理范围,严禁无证运输和从疫区运出未经检疫的木材。办理木材运输证的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应当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㈥工作总结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清理工作总结上报国家林业局。
五、附则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南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受灾地区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分别林种、林型在国有林场或其他适宜区位保留一定面积的受灾林分,以便开展科学研究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