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遴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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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遴选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科技〔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以先进适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为有效途径,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重大事故,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先进适用原则。以“十一五”科技成果为基础,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突出技术、工艺、装备的先进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重视其适用性、实用性和稳定性。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公开遴选的标准、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产业化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安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和现实安全保障能力转化,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

二、遴选范围

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突出灾害监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体防护、特种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管理软件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需的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三、申报条件

与安全生产紧密相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有一定效果的先进适用技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科研成果。

(二)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先进适用技术。

(三)列入国家、省部级技术推广目录的先进适用技术。

(四)通过国家、省部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验收、鉴定、评价或取得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先进适用技术。

四、遴选标准

以技术成果的先进性、适用性作为遴选标准的主要指标,从创新性、成熟度、产业化、技术标准、事故防范与应急救援作用、获奖与知识产权等方面,对申报的技术成果进行综合考评。采用百分制对各项技术成果进行打分,按照分值择优遴选。

五、遴选程序

(一)单位申报: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单位自愿申报,填写《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并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初审推荐: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由企业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推荐。

(三)专家评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先进适用技术相关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四)遴选结果:将遴选出的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以此指导和促进安全生产先进适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文件、证书、证明等材料复印件(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二)遴选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请各单位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连同电子版寄送至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直属单位可直接寄送)。相关表格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安全科技”栏目下载。

联系人:张英喆、阎露璐

联系电话:010-84911171、849112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甲1号楼安全大厦1110室(邮编:100012)

电子邮箱:kyc@chinasafety.ac.cn


附件:

1.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申报书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317/126268/files_founder_2069918578/1095312585.doc

2.安全生产“百项”先进适用技术推荐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317/126268/files_founder_2069918578/317655915.doc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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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民 事 错 诉 责 任

辽宁省海大律师事务所 李 忠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徐蓓蓓



民事诉讼中,常常会出现因原告所诉主体错误而使无辜的被告人遭受讼累的情况。

产生错诉的原因很多,有的原告是因为法律关系理解错误、事实关系不清等客观原因导致错诉,也有为损害对方商誉或者为商业炒作等目的而故意错诉,主观上是恶意的。但错诉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被告不得不浪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去应诉。而且,除了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外,其它这些费用只能由无辜的被告承担。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错误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败诉一方也不承担对方律师费等诉讼支出,被告人在经司法程序确认不应承担责任之后,仍需承担诸如聘请律师等与诉讼有关的活动产生的费用。这对被错诉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在刑事法律中,对诬告人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早就予以明确规定,“诬告者反坐”早在封建时代就成为一种法律传统。但在目前的民事诉讼中,错误诉讼者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却付诸阙如。为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减少讼累,保护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民事错诉责任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一、 民事错诉责任产生的理论依据;

民事错诉是一种特殊民事侵权,民事错诉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民法理论,侵权指不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或者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等权利。这一概念是建立在过错责任理论基础之上的。随着社会、经济进步和民事法律理论的发展,无过错责任理论得到了相应的发展。没有过错,但是侵害了他人或者国家、集体合法权益的,在一定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错诉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其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从行为上看,错诉人实施了错误的诉讼行为;二、从结果上看,该错误的诉讼行为给无辜被告造成了误工、律师费、证人作证费用等有形损失以及商誉等无形损失;三、错诉人的错误诉讼行为和无辜被告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民事错诉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 产生错诉的原因:

产生错诉的原因很多。为本文讨论方便,按照过错理论以及有无过错对责任大小的影响,基本上可以分为有主观恶意的错诉行为和无主观恶意的错诉行为两种。主观上有恶意的错诉行为包括打击竞争对手,损害对方名誉或商誉,追求所谓轰动效应而提高自身知名度等以及为执行相对经济实力较强的主体等原因引起的错诉行为。主观上无恶意的错诉行为包括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事实关系认识错误等原因引起的错误诉讼行为。

1、法律关系不清;

有些当事人由于对法律关系的把握不准或者认识错误,将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作为被告人起诉,必然引起被告不适格的问题。这样,原告势必会败诉。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对法院的传票不予置理的话,由于法官素质、原告及其代理人的法学功底等原因,加之法庭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只能够听到原告的一面之词,很难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要从诉讼中全身而退,必须应诉并答辩、举证,驳斥对方的诉讼请求。否则,法院理顺法律关系,分清责任将失去保障。

2、事实关系不清;

由于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当事人由于认识问题,可能会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而错诉。也有些当事人因为事实调查工作的疏漏或者错误,造成事实关系不清。在这种情况下滥用诉权,不分青红皂白地就起诉了,这种情况下也很容易造成错诉。

3、损害对方名誉或者商誉,打击竞争对手或者提高自身知名度的需要;

有的当事人出于打击对手的动机或者贬彼扬己的目的,对无辜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然后借以炒作,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往往是知名的社会人士或者知名企业或者原告的竞争对手。由于被告特殊的社会地位,该诉讼常常会给其社会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占用了其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来应诉。这种错诉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是非法的。

4、有时候,因为真正的被告为皮包公司或者财产不易查明,原告为将来生效裁判文书切实得到执行的需要,往往会追加经济实力雄厚,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为共同被告。

由于我国对错诉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当事人也很少追究,一些当事人有恃无恐,在诉讼中故意多加共同被告,冀图抓到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垫背”,以实际执行将来的生效判决。或者在不能够确定被告人的情况下,本着“宁可错杀一百,不可使一人漏网”的想法将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全部列上。这样,因为错诉被告不用承担责任,从而“聪明”地避免了因应诉主体未列而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危险。

还有一种情况,是为了争管辖权或者送达的方便而追加共同被告。这样,同样给被追加的被告造成了讼累。

三、 民事错诉责任的认定:

要解决责任的认定问题,首先应当确认行为的不当性和不法性。这样,必须先确定诉讼行为是错误的。对诉讼行为错误与否的认定,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有效法律文书做出。因此,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错诉责任,责任多大,只能以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为认定的标准。

目前对民事错诉责任的追究,只能通过反诉或者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反诉的提出,通常因为审判过程中无法确认是否错诉,被告存在举证不能的问题;律师费由对方支付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不能主张;而且由于诉讼尚未结束,被告的损失金额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另行提起诉讼,被告需再次投入时间、精力和各种费用。两次诉讼的律师费对方都不承担,无辜被告的诉讼成本非常之高。权衡利弊之后,绝大多数无辜被告选择了不再主张权利。

所以对民事错诉责任应当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中认定之后,比照诉讼费的承担直接在文书中写明应由错诉人承担。这样,才能够有效地避免讼累,切实保护无辜被告的合法权益。

鄂尔多斯市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鄂尔多斯市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下称《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下称《办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天然气管道包括:天然气的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保护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管道运营企业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管道运营企业可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应绘制管道示意图,明确详细标识市行政区域内的管道走向、输气站和阀室位置、途经村镇、占压(穿越)企业、周边环境等,并依据途经地区村镇规模、人口密度、周边环境、地形地貌、气候特征等情况将天然气管道划定安全级别,送途经旗区及市经信、安监、公安、建设、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天然气管道安全级别应依据以下标准划定:

(一)常规区

1.天然气管道穿越的草场、耕地、林地、荒漠等人畜稀少区域;

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城镇边缘5公里外人畜稀少的区域。

(二)敏感区

1.天然气管道穿越的人员活动较少的区域;

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村庄;

3.危险区沿管线两端延伸符合安全距离的区域;

4.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周边城镇五年建设规划范围外、十年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三)危险区

1.天然气管道途经的城镇、居民区、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

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公路、铁路、河流、水利设施、桥梁等;

3.天然气管道穿越的矿区及采空区;

4.天然气管道穿越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区域;

5.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储配站、输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等;

6.天然气管道穿越的未列入以上地区但在周边城镇相关设施五年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危区

天然气管道附近施工作业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应当向管道运营企业和旗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由专家按照有关规范制定出施工作业方案且与管道运营企业签定安全保护协议后,在管道运营企业人员现场指导作业下,施工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八条 天然气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天然气管道建成前,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费用由管道运营企业承担。

  (二)天然气管道建成后,在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新建的建(构)筑物,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新建、改建、扩建天然气管道,需要迁建整改其他设施或要求其它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应与有关所有者协商,并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补偿;事先与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四)后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天然气管道改线、搬迁或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征得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主体的责任



第十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是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把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负责。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者,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嘎查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实施具体保护,协助企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告知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并上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现场进行保护。

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天然气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建设、水利、交通、国土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对各自主管的建设项目,在天然气管道附近施工、存在与管道穿越,要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书面安全告知,做好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协助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拆除占压、违章违法建筑物。

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时与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天然气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



第三章 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的责任与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操作技术水平,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天然气管道输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长效化。

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负责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单位主要负责人到部门负责人再到一线人员层层签订责任制,明确细化各自职责;

  (二)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分管安全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安全管理部门每十天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建立巡查工作制度。对天然气管道进行巡查、维修保养。依据天然气管道等级合理布置巡查人员和频率。高危区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危险区每天进行一次巡查,敏感区每周进行一次巡查,常规区每月进行一次巡查。建立巡查奖惩制度,对按规定巡查、杜绝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巡查不到位、未达到巡查次数的人员要予以处罚;

(四)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对检查、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靠企业自身力量整改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经信、公安、安监等部门协调解决;

(五)建立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告知机制。在天然气管道沿线附近施工和存在穿越、占压的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要将天然气管道的走向位置和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维护等注意事项对其进行书面告知,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书面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要向管道附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派驻常驻安全监督人员,进行24小时现场监护;

(七)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教育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岗位开展不同教育培训。强化一线巡线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培训档案,实时记录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八)依据本办法天然气管道危险等级划分标准,对不同的安全等级合理科学地布置警示标志。在高危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警示带,警示带宽不小于10米,长覆盖施工段;危险区20-50米设一个标识桩;敏感区50-80米设一个标识桩;常规区100-200米设一个标识桩,全线合理设置天然气管道安全宣传警示标志、标语;

  (九)对天然气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十)制定天然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照相关法规在安监部门备案,并每季度组织演练;

(十一)负责天然气管道事故的应急抢险和救援,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专(兼)职的救援队伍,配备必须的应急救援装备,在天然气管道事故发生时组织专家抢险和救援,调集救援物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视救援情况协调调集其他专业的救援力量进行支援;

(十二)在企业总部建立大型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各输气站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堵漏、粘接、焊接、母材和备用管道等应急抢修救援装备器材,同时储备足够的备份应急救援物资;

(十三)高危区应在施工现场储备能够同时抢修两起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十四)加大科技投入,沿管线安装GPS、远程摄像和主动防护报警系统等监控设备24小时监控天然气管道,提高安全监控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四章             天然气管道穿越占压单位和沿线建设、施工

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穿越占压天然气管道的单位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依据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天然气管道走向的标识,合理布置、严密监控场区内危险设备和危险源。

(二)如在场区管段区域施工时,须事先通知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并与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协商确定施工期间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方案。

第十四条 高危区是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建设、施工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和施工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要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集中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天然气管道穿越占压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应配合管道运营企业做好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依据管道运营公司管道走向的标识,合理布置、严密监控施工区域内危险设备和危险源。接受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的安全告知,并与其签订穿越占压、施工区域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同时依据协议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做好天然气管道的监控,发现隐患及时报送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并保护现场。



第五章 天然气管道输送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要把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基层,以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监管为重点,落实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监管责任状,明确职责,责任到岗到人。

第十七条 各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抓好天然气管道的隐患排查和整治,确保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旗区每季度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和整治,苏木乡镇每月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嘎查村每半月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第十八条 市、旗区经委部门应强化天然气管道的管理,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市、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监督管理,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对天然气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和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挂牌督办。

市、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和督查,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管道的日常监管,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和督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和督查。

第二十条 市、旗区公安、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城管等部门要按照《保护法》、《办法》和本办法履行好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强化协调和配合,确保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石油、煤制天然气、煤层气、甲醇等化工产品的管道输送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