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调整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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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调整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调整意见的通知

台人大办发〔2006〕34号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市直、在台省部属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的调整意见》已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6年6月5日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进行调整的意见

  2005 年台州市人民政府进行了机构改革,对政府有关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能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更好地加强与“一府两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要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代表工委原联部门为市人事局,本次不作调整。
  二、法制工委原联系部门为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法制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本次调整增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慈善总会、老龄委、关工委、人防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等部门。
  三、财经工委原联系部门为发改委(物价局、国动委),经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审计局,统计局,交通局,建设规划局,港航管理局,电业局,邮政局,烟草专卖局,供销社,贸易与粮食局,盐业局,人防办,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管委会,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管委会,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各类商业银行,各类保险公司,电信、移动、联通及其它各类通信公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各重点工程指挥部。本次调整增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事局、民航局、工商联、银监会等部门。同时减少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管委会、人防办等联系部门,将上述部门转由其他工委联系。
  四、农资环保工委原联系部门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农科院。本次调整增加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管委会、省柑桔研究所等部门。
  五、教科文卫工委原联系部门为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计生委、卫生局、档案局。本次调整增加科协、文联、社联等部门。
  六、外事侨务工委原联系部门为外事办(侨办)、台办、民宗局、旅游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局。本次调整增加侨联、台联、协作办、打私与海防口岸办等部门。
  七、办公室原联系部门为市政府办公室,本次调整增加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其联系部门。
  八、研究室机构升格前无联系部门,本次调整将市政府研究室作为其联系部门。
  九、信访办公室机构升格前无联系部门,本次调整将信访局作为其联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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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下达《冶金矿山企业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冶金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等


冶金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下达《冶金矿山企业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12月22日,冶金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

《冶金矿山企业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要在全国冶金系统先选择少数条件具备的矿山企业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有计划、有领导地逐步实行。考虑今年已近年底,试点工作从明年开始。
经国家批准的试点单位应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将包干的执行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和冶金工业部。

附:冶金矿山企业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为了调动冶金矿山职工积极性,挖掘矿山生产潜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参照煤炭企业实行吨煤工资浮动包干经验,结合冶金矿山企业特点,特制定《冶金矿山企业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一、独立的冶金矿山企业和联合企业所属的矿山,领导班子健全、管理基础较好、生产任务饱满、矿石有销路、计量检验等制度完善的,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可根据本企业特点选择其它工资分配形式,不得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
二、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要经过试点,在总结经验加以完善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试点单位,由冶金部商有关省市确定。具体实施方案须经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与矿石销售量挂钩浮动,按照核定的吨矿工资含量包干系数(以下简称工资含量)计提工资总额,上不封顶,下不保底。除接收复转军人需增加工资外,其他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定员内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企业要严格实行定编定员。对企业编制定员之外的富余人员,减人时要逐步核减工资总额。
四、为了防止企业单纯追求产量,忽视综合经济效益,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必须同时考核质量、上缴税利、采掘(剥)比、安全、成本、设备完好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七项技术经济指标,完不成者要扣减一定的工资含量额度。其中质量和上缴税利要作为主要指标,必须严格进行考核。全年计算,产品质量合格率、上缴税利没有达到要求的要视具体情况扣减当年新增工资,扣减比例不得低于30%;其它经济指标没有达到要求的,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其中,采掘(剥)比、安全完不成规定指标的,分别扣减不得低于5%。上述考核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进行考核。各企业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适当增加考核指标。
五、工资含量要依据本部门、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每年核定一次,做到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低于生产的增长速度,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保证国家的宏观控制。工资含量的计算公式是:吨矿工资含量(单价)
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
核定的矿石销售量基数
六、核定试点单位一九八六年工资总额基数的办法是,以一九八五年统计年报中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国家规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一次性发明创造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为基础,加上全国统一规定的套改工资标准人均5元,作为一九八六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一九八五年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的试点企业,因提高工资区类别而增加的工资,以及接收复转军人增加的工资,可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但同时要核减上年工资总额中不合理的工资支出、由于国家投资提高工效而应减少人员的工资等。
七、核定试点单位一九八六年矿石销售量基数,一般以企业一九八五年实际销售的矿石量为基数。对于一九八五年矿石销售量低于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三年平均数的企业,应按照三年的完成情况酌情核定;因有新投产的矿山增加产量或由于隶属关系改变等客观原因影响产量变动较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新投产矿山或改、扩建矿山提高生产能力必须增人增资的,在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要相应调整销售量基数。
八、工资总额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即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生产性奖金和工资性津贴等。但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一次性的发明创造奖。
九、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企业,根据实际完成的矿石销售量,按照核定的工资含量计提的工资,应在开户银行设立专户储存,由银行监督支付。这部分工资可按月预提,按年结算,预提工资必须留有余地,工资节余允许转下年度使用,以丰补欠。
十、企业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要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对上级核定的工资含量不得突破。按实际完成的矿石销售量和核定的工资含量计算的工资总额比计划有增减时,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增、核减。企业工资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能自行确定。
十一、按工资含量实际计提的工资总额,可以进入成本。同时,企业不再提取奖励基金,并相应调减企业的留利。
十二、联合企业所属冶金矿山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应将其工资总额基数从联合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划出,按照核定的工资含量单独计提工资总额。
十三、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的冶金矿山企业,其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搞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要端正经营作风,加强经济核算,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高估多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
十五、各级主管部门对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企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六、本办法适用于铁矿及锰矿、镁矿等辅助原料矿山。黄金矿山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行每克黄金工资含量包干。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我省全民普法工作已经进行了十年,取得了显著成效,公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的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法
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精神,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决议:
一、认真制定和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从1996年起到2000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律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全省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要从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出发,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实际,围绕我省“改革开放,治穷致富,开发资源,振兴青海”的经济发展战略、
“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制定好全省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和特点,确定具体的目标和要求。要把五年规划与年度计划结合起来,以计划保证规划的全面落实。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启动工作,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造良好的开端。
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在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理论的基础上,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地方组织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
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在学法、用法和守法中发挥表率作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着重掌握公司法、劳动法、经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觉性,做到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要大
力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基层组织要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律常识教育,不断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观念。要采取通俗易懂、切实有效的方法,加强对农村、牧区、城镇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要结合我省实际,对广大干部、群
众继续进行民族宗教、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加快资源开发,促进经济发展。
三、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教育要与促进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紧密结合,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紧密结合,与促进反腐倡廉、维护社会稳定紧密结合。要把是否依法办事和遵
法守纪作为考核法制宣传教育效果的主要标准,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的现象,推进依法治县、依法治市(州、地)、依法治省、依法治理各项事业。
四、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要在省委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按照统一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机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搞
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创造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氛围。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要列入财政
预算,予以保证。



1996年5月31日